性別承認的甄選原則

10/09/2015

當「政改」告一段落後,政府的「跨部門性別承認工作小組」亦密鑼緊鼓地接見各持份者,諮詢有關如何訂定性別承認的原則。在與小組成員會面過程,得到小組主席律政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確認,小組的工作範圍和目的並不是研究是否應為性別承認歧視立法。因此,筆者有以下意見,提供給小組及公眾考慮:

  1. 世界各地處理性別承認課題,大致分為行政規條或立法去訂立甄選原則,筆者愚見是以行政規條的方式會較切合香港實際環境,因為議題只是因終審庭2013年的W案才應運而生,在未清楚掌握有關議題立法對社會及其他法例的影響時,倉卒立法只會帶來未可預料的「法律衝突」。
     
  2. W 案「判決依據」只確立已經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人士就婚姻的性別作新定義,而「附帶聲明」是促請政府研究為這些人士在社會和生活上遇到的問題,考慮應否立法保護。[1] 因此,甄選原則應以此為起試點,而不應就性別承認全面立法。
     
  3. 就「性別身份不安」人士的轉變性別(Gender)而言,W案沒有為其他類別,包括:未接受或因醫學理由,不能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人士,確立其法律權益。目前階段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延伸W 案判決的保障範圍,甚至須要保障一些「性別表達」[2] 的跨性別人士。
     
  4. 在澳洲Norrie案[3] 衍生一已接受性別重要置手術,由男變女、但事後認為自己非男非女性別的人,最終成功爭取以未能界定作新性別身分的法律確認。相關的雙性人身分承認又如何處理,亦是相當複雜。但須要正視的問題和社會不能忽略的一群!
     
  5. 有些香港法例的刑責和民生權益是與性別掛鈎,因此,應該作全面性覆檢,因原生(生理)性別的改變所產生的漣漪效應。已婚並完成性別重置人士的現有婚姻,應如何處理?會否催化民事結合的立法?承繼權、 撫養權、性罪行、原居民「丁權」、 教育、公屋戶主誰屬、公務員在生伴侶金及保險保障等等,這是極度繁複的浩瀚工程,如囫圇吞棗及怱忙地為性別承認立法,將會引致滑坡式的法律訴訟。

以上只是突顯處理性別承認的幾個問題,但並未討論倫理、宗教及文化的衝擊和反響。政府在這課題上要如履薄冰地極度謹慎行事,不然,會為社會製造另一兩極化衝突。最好的部署是就這課題作分階段和就特別議題分開諮詢公眾,讓市民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作回應,才是上上之策,讓日後的決定有充分民意基礎作支持!
 

 

 


[1] Paragraph 141-146, 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HICCFA 39.
[3] NSW Registrar for Births, Death and Marriages v. Norrie, S273/2013

 

曾經刊載於: 

《成報》 8/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