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牧養角度看生與死的倫理問題

二零一二年週年研討會文集(主題演講)
葉敬德博士   |   香港浸會大學校牧
01/10/2012

Renata Salecl,一位來自斯洛文尼亞共和國的哲學家和社會學家指出,已發展世界的主流意識形態是:個人是自身終極的主人,能夠自由地作出鉅細靡遺的決定。[57]但 抉擇會給人帶來一種使人不知所措的責任感(a sense of overwhelming responsibility),令人懼怕失敗(a fear of failure),懼怕因錯誤抉擇而產生的的罪咎感(a feeling of guilt)、焦懼(an anxiety)、與悔意(regret)。[58]
 
Salecl 告訴我們,人生面對不同的抉擇,不同抉擇會引領我們進入不同的未來世界。最痛苦的矛盾是,某些抉擇所關涉的利害得失是遠遠超乎它即時所產生的結果。越重大 的抉擇所冒的風險亦越大。面對多個選項,人會有焦懼(anxiety)的感覺。而重大的抉擇亦會給我們帶來更大的焦懼,因為得失的落差可能會很大。這類抉 擇不僅給我們開啟另類的未來(create alternative futures) ,亦會為我們重新詮釋過去(reinterpret our past)。[59]而好些關涉生死的醫療決定便是屬於這類的抉擇。因此,好些人面對這類抉擇時,亦特別需要別人的關心和引導。
 
耶 魯大學神學院已故的教牧神學教授Gaylord Noyce 指出,教牧的工作在三方面跟醫療危機涉及的道德問題交集。其一是牧者支援醫護人員,讓他/她們在危機與恆常的工作中維持對道德問題的敏銳性 (sensitivity) 和幫助他/她們避免道德的燒盡(burnout);其二是受顧者面對關涉生死的醫療決定時,他/她們會尋求牧者的支援與輔導;其三是教會如何加強公眾在醫 療方面的道德智慧和對醫療問題的關注。[60]本文所探討的是牧者在受顧者面對這類問題時所扮演的角色,及在幫助受顧者面對醫療生死的抉擇時,牧者所要注意的道德問題。

道德導引(moral guidance) 與專業合作

Rebekah L. Miles認為,基督徒的抉擇是以他/她們的信仰為基礎的。他/她們主要是在信仰群體中學習道德的標準。作為會眾的領袖,牧者必然是此道德社群的引導者(moral guide)(或道德的輔導者)。[61]而道德導引(或道德輔導) 亦成為牧養所不能規避的責任。
 
Noyce 指出,牧者牧養責任本身便產生了好些複雜的道德問題。當牧者聆聽受顧者的心聲時,他/她要保守秘密;牧者所堅守的信念可能會跟受顧者個人的利益產生衝突; 牧者要對其所屬的機構負責,而這些責任的要求亦可能會超越了個人關顧的責任。因此,當牧者在協助受顧者時,不僅要決定其責任的優先次序,也要留意該道德框 架內所涉及的機構、人、相關的事實、信念、責任和價值。
 
此外,或許教牧關顧跟社會工作和心理治療等專業有某種關聯,牧者亦能夠從這些專 業學到好些助人的技巧。但過分簡單地將關顧牧養與這些專業作比較將會令關顧牧養失去其教牧的向度。因為當其他專業將道德與教導的層次淡化時,教牧卻仍然堅 持,他/她們與受顧者的關係包含了一個道德與教導的層次。
 
所以,作為道德引導者,教牧與受顧者同行,幫助、扶助、或協助受顧者面對人生 的不同抉擇時,他/她們所關注的不僅是當中所涉及的人際關係、或是一系列的精神或個人的心理學問題,卻更關注當中所涉及的道德議題、他/她們的信仰立場, 並生命的盼望、人生的使命、和上帝的保守等信仰問題。他/她亦要引導受顧者意識到上帝是一直與他/她們同行。上帝的命令、赦免與拯救從來沒有離開他/她 們。[62]
 
因 此,古今都要求道德引導者擁有某些與眾不同的(distinctive) 特質和能力。Basil 認為,能夠引導人的基督徒領袖必須是恆心尋求上帝的人。他/她們「以自身的行為見證他/她們對上帝的愛。他/她們了解聖靈(familiar with the Holy Spirit) … 討上帝喜悅。是一個愛窮人的人。溫和,寬恕… 不會三心二意。視上帝高於其他一切事物。」[63]
 
而Miles 認為,好的道德引導者(good guides)亦應該要擁有其他特質。這些特質包括:
 
1.      擁有與眾不同的(distinctive)知識與智慧;
2.      持續地接受訓練和裝備,加強自己辨明的能力(discernment);
3.      擁有自信心的領袖。能夠鼓舞(inspire) 其他人,向他/她們展示完成目標的方向;並且提醒他/她們,上帝在人生旅途上,賜予豐富恩典;
4.      知道自己的限制及避免遇上試探;
5.      知道自己在甚麼時候需要幫助,並且願意尋求其他人的意見;
6.      明白其他人是自由和負責任的人;
7.      教導其他人在人生旅途所要學習的功課,並為別人提供指導;
8.      擁有卓越的辨明能力;
9.      知道規例的要求,但亦明白在甚麼情況下需要變通;
10.      知道甚麼是最重要的事。儘管道德引導者擁有多豐富的知識和多高超的技巧,他/她們必須明白,終極的目標是永恆地活在上帝和眾人的愛中;上帝是終極的能力,一切的導引都是在上帝的判斷和憐憫下。上帝是所有引導者的引導者。[64]
 
引導者是領袖,是「指路人」。他/她必須擁有豐富的知識和人生的智慧。他/她要在特定的問題上,給稍欠經驗及了解較淺的人提供意見,跟受顧者分享重要的知識。[65]因此,如果牧者關顧面對醫療的生死抉擇的受顧者時,他/她亦應該要在這方面擁有某程度的知識。
 
牧 者並不是醫護人員,欠缺醫療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為了受顧者的益處,他/她們應該努力跟醫護人員建立互信的合作關係。Walter E. Wiest 及Elwyn A. Smith 指出,有好些問題是牧者與其他專業人士所共同關注的。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願意與其他專業人士組成團隊,解決他/她們共同面對的困難。因此,在當事人同意和 在以當事人利益為依歸的前提下,教牧和醫護人員應該彼此信任、恪守守秘的原則,協助受顧者解決他/她所要面對的問題。[66]然而,專業合作的關係是不容易建立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對專業合作持不同的態度。而處身在香港的醫療環境,相信跟醫護人員建立合作關係是一項艱鉅的挑戰。

醫療抉擇的模式——臨床倫理學(Clinical Ethics)

作 為道德引導者,牧者或許可以與醫護人員合作,協助受顧者解決他/她所要面對的、涉及生死的醫療抉擇。然而,如果醫護人員並沒有視牧者為合作的伙伴,但受顧 者卻希望得到牧者的協助,則牧者便必須要先獲得受顧者的授權,然後從醫護人員方面獲知相關問題的醫療事實,才可以協助受顧者解決當前的困難。或許牧者欠缺 醫療的專業知識,但只要他/她們在臨床倫理學方面有相當的認識,讓他/她們知道所當問的,他/她們仍然是可以協助受顧者的。
 
臨床倫理學是一門相對較新的學問。當我們面對醫療的難題或困境時,我們往往會問「應否做這個?」或「應否做那個?」的問題。臨床倫理學便是為了解決「應否做?」的問題而產生的。[67]
 
臨床工作者(clinician) 包括了醫生、護士、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臨床倫理學家、醫療技術員、醫院院牧及舉凡負責病人福祉的人,他/她們都應該認識臨床倫理學。[68]
 
Robert D. Orr 指出,臨床倫理學屬於牧者的工作範圍,只要我們知道相關的醫療事實;聖經和臨床倫理學的原則;病人及其家人的價值觀;相關的基督教傳統;並倚賴聖靈的帶領,相信牧者是可以處理這類問題的。[69]
 
當 面對道德矛盾時,臨床倫理學希望能夠幫助病人、家屬、臨床工作者、及倫理委員會(ethics committee) 等解決當中所涉及的倫理衝突。臨床倫理學實踐的核心是識別(identify) 及分析(analyze) 某倫理問題,並提出合理的結論及建議應該採取的措施,解決該道德的難題。[70]因此,牧者可能欠缺醫療方面的專業知識,卻要學習識別及分析,並協助受顧者了解所處理的是一個怎樣的道德難題。
 
1979年,Tom L. Beauchamp及James F. Childress 出版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時, 提出了四個醫療倫理學的實踐原則。它們分別是:不傷害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行善原則(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 );尊重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及公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71]Kenneth P. Mottram 指出,自始此四項原則便成為了反省及解決醫療倫理衝突與非正式標準(unofficial criteria)。[72]
 
Albert R. Jonsen, Mark Siegler及William J. Winslade不僅同意Mottram的看法,亦以此四個為指導原則,提出了一個他們稱為「四個盒子」(the Four Boxes) 的結構,認為此四個盒子所處理的四個主題便涵蓋了任何臨床醫療個案的基本結構(essential structure)。此四個盒子或四個主題分別為:「醫療指徵」(medical indications),「病人選擇」(patient preferences),「生命質素」(quality of life),及「處境特質」(contextual features)。透過解答每個盒子內列出的問題,我們便可以了解受顧者所面對的道德困境,然後才有可能協助他/她找出解決之道。
 
「醫療指徵」是以行善及不傷害原則為基礎的。醫療指徵所關注的是那些關乎病人的生理及心理狀況的事實。這些事實標示出甚麼形式的診斷性、治療性或教育性介入 (diagnostic, therapeutic, or educational interventions)是適當的。[73]此盒子內的問題包括:
 
1.      病人患甚麼病?病況是嚴重(acute)? 長期(chronic)? 危急(critical)? 會康復(reversible)? 緊急(emergent)? 末期(terminal)?
2.      治療的目標(goals)是甚麼?
3.      病人的病況是否到了藥石無靈的情況?
4.      不同治療方法的成功機會有多高?
5.      總結而言,醫療及護理能夠為病人帶來甚麼好處?如何能夠避免傷害?[74]
 
「病人選擇」是以尊重自主的原則為基礎,所關注的是病人在選擇治療方法方面所面對的問題。其中要處理的包括:
 
1.      病人是否知悉不同治療方法所帶來的好處和所要冒的風險,明白這些資料的意思,並表示同意?
2.      病人的精神狀況是否有能力作出為法律所承認的決定呢?有沒有甚麼證據顯示他/她已經失去了這方面的能力?
3.      如果病人神智清明,他/她對治療方法的取捨曾否表態?
4.      如果病人失去了抉擇的能力,在他/她失去此能力前,曾否就治療方法的取捨表態?
5.      病人失去了抉擇能力時,誰是合適的、代表他/她作決定的人呢?
6.      病人是否不願意或不能夠配合治療?為甚麼?[75]
 
「生命質素」是以行善、不傷害及生命質素原則為基礎的。它嘗試找出病人在接受治療前後的生命特質,只要某些特質仍然存在,則病人仍然是適合接受治療的。此盒子內的問題包括:
 
1.      接受或不接受治療對病人回復正常生活的前景會帶來甚麼幫助?縱使治療成功,但會否在身體、精神及社交方面,對病人的經歷帶來負面的影響(deficits)?
2.      當病失去了作出或表達判斷的能力時,其他人以甚麼為基準,以決定某種生命質素是該病人所不願意接受的?
3.      會否有甚麼偏見(biases) 令人對病人的生命質素作出歧視性(prejudice) 的判斷?
4.      改善或提昇病人的生命質素會否產生甚麼倫理的問題?
5.      生命質素的評估會否產生一些令治療計劃改變的問題,例如:撤去病人維持生命的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6.      有何計劃及憑甚麼理據決定撤去病人維持生命的治療?
7.      自殺有沒有甚麼法律及倫理的地位(the legal and ethical status)?[76]
 
「處境特質」的基礎是公義及公正原則。這盒子提出一系列的問題,希望能夠識別出病人所處的,能夠影響醫療決定的家庭、社會、制度、財務、及法律的處境。這些問題包括:
 
1.      在臨床治療時,有沒有甚麼專業內的、專業間的、或商業的利益會造成利益衝突?
2.      除了臨床工作者及病人,有沒有其他人,包括家人,會有興趣參與臨床的醫療決定?
3.      如果第三者(third parties) 有合理的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s),是否要限制為病人保守秘密的原則?
4.      可否有任何財務的因素會為臨床的醫療決定造成利益衝突?
5.      稀有醫療資源分配的困難會否影響臨床的醫療決定?
6.      有沒有任何宗教的議題會影響臨床的醫療決定?
7.      有沒有任何法律的議題會影響臨床的醫療決定?
8.      有沒有任何臨床研究和教育的考慮會影響臨床的醫療決定?
9.      有沒有任何公眾健康及安全的議題會影響臨床的醫療決定?
10.  機構與組織(例如:醫院)會否有利益衝突而影響臨床的醫療決定和病人的福祉?[77]
 
臨床倫理學所提出一系列的問題,可以幫助牧者識別及分析受顧者所面對的倫理問題,了解當中所涉及的醫療事實、臨床倫理學的原則、及病人與其家人的價值觀,協助受顧者作出合理的結論及提出應該採取的行動。
 
如 果牧者期望自己能夠更有效地協助受顧者解決某些關涉生死的醫療抉擇,則他/她必定要深化自己對醫療倫理學及臨床倫理學的了解。Noyce建議每位牧者都必 須熟讀一本好的關顧牧養病人及一本好的醫療倫理(medical ethics) 的書。並非要成為專業的醫護人員,卻是要成為懂得獲取資訊的引導者,與受顧者一同面對醫療的危機。[78]

聖經、基督教的信念、與生命倫理學(bioethics)

或許臨床倫理學可以幫助牧者了解受顧者所面對的醫療生死抉擇所涉及的醫療事實和抉擇的相關原則,但基督教如何看生命倫理學,牧者應該以甚麼信仰理念為基礎協助受顧者解決某些關涉生死的醫療抉擇。這些都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就信仰理念基礎方面,當Allen Verhey 反省聖經與生命倫理學的關係時,提出了好些以信仰原則為基礎的,對生命倫理學的看法。
 
首先,他指出,從聖經探索指導生命倫理學的原則是有困難的。其一,聖經的內容並沒有提及當代生命倫理學所探討的議題;其二,當聖經談及生物學、疾病、與醫治時,它所用的字詞比較古怪;及其三,聖經對某些問題並沒有一致的聲音。
 
第 二,牧者可能會以不同的方法運用聖經,以處理生命倫理學的問題。牧者或許視聖經為一本生命倫理學的道德手冊,是「一個神聖律例的系統」(a systems of divine laws);或許強調愛你的鄰舍的原則-但此原則亦會被理解為「平等注重」(equal regard) 或仁愛的理想;或許視聖經為某些令人倡盛的「善」(good)的啟示;或許視聖經為要求人忠誠地回應的、神的特質及道路的啟示。但Verhey則認為,我 們不應該視聖經為醫學課本或當代生命倫理學的道德手冊。而且,我們應該給予聖經的故事詮釋的優先權(hermeneutical priority)。因為聖經整體基本就是一個完整的故事。[79]
 
Verhey指出,從創造的故事我們看見萬物都是神造的,神所造的都是好的,健康也是好的。但既然萬物都是被造的,人便不可以敬拜任何受造之物。我們也不可以敬拜健康,更不可以向醫療的力量屈膝,視之為偶像。
 
此外,人是照著神的形象(the imago Dei) 造的。人是一個有靈的活人。人的身體與心靈是不能夠分割的。所以,我們亦期望全人的醫治。[80]
 
而 且Orr亦認為,神的形象是神賜予人獨特的恩賜。人在神的眼中擁有獨特的地位,受託為萬物的管家,亦擁有與神建立關係的能力。或許世俗的世界觀要求某些特 質,例如:某程度的社交能力、智商達到某個水平,然後才被界定為人。但基督教相信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人的生命是神聖的(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81]
 
從人的墮落犯罪的故事,Verhey看見人生命的有限性。罪的毒勾令人與其身體、社群、及神疏離。人在使用或拒絕使用醫療的新力量時,亦會顯示出人罪性中的驕傲與懶惰。[82]而 Orr則相信,雖然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但人亦是有限的。人屈從於試探,犯罪得罪神。人不是生活在一個完美的世界。人生活在一個滿有罪惡、痛苦、疾病、 和死亡的世界。或許神容忍罪惡、痛苦、疾病、和死亡的存在,但這卻不是神意願看見的世界,人亦不喜歡因而受苦。所以,人是應該致力解除痛苦。[83]
 
而且,Verhey亦指出,縱使罪惡仍然是存在,但神在歷史的參與讓人看見神是一位願意與人立約和賜福的神。而基督教信仰的核心便是耶穌基督降世,與人立約,並賜福予人。[84]
 
聖經故事的核心是耶穌基督的故事。耶穌基督是醫治者、宣講者、受苦者、及復活者。祂的故事為生命倫理學帶來了啟迪。
 
耶穌醫病的工作讓我們看見,神願意人得的是生命,是豐盛的生命,亦包含了健康的生命。所以醫療是神的恩賜。因為回想耶穌所成就的,並祂所應許的、未來美好的盼望,生命倫理學應該為生命慶祝。但卻有勇氣和盼望面對死亡。在體力因為患病而每況愈下時,卻仍然有信心堅持到底。[85]
 
耶穌趕鬼顯示了神戰勝死亡和撒但權勢的能力。患病跟被鬼附一樣,令人失去了自控的能力,離群獨處。耶穌趕鬼令人重獲自控,恢復人的個人及群體的身分。因此,醫療要令人得自由,在群體中獲得生命的孕育。[86]
 
耶穌是宣講者。祂要向貧窮的人宣講好的訊息。所以,我們應該確保任何人,包括貧窮的人,都應該獲得適當的醫療照顧。[87]
 
耶 穌是受苦者。祂的受苦告訴我們,雖然健康是神的恩賜,但有比它更好的恩賜。我們要以感恩的心領受生命和豐盛的生命。但生命和豐盛的生命並非終極的美善。耶 穌的生命是穩步向前的,卻最終勇敢地面對痛苦和死亡。所以,人在生命的某些時刻,也需要決定冒險、放手,甚至放棄。拒絕讓當死去的人死去及意圖消除一切的 痛苦可能是另一個誘人的偶像。[88]
 
Orr指出,世俗的世界觀往往視痛苦為壞事,甚至要用盡一切的方法消滅痛苦。但基督教卻相信,雖然不喜歡受苦,但某些痛苦是會為人帶來益處的。例如:某些痛苦可以令人歸正、或某些痛苦可以令人成長。所以,解除痛苦也有其限度。人不可以在解除痛苦的過程中毀滅生命。
 
然 而,如果某些生命質素太差的病人,他/她們的生命又是否有價值保存呢?Orr指出,世俗的世界觀提出了好些標準,以量度人的生命質素,決定哪種生命的質素 是毋須保存的。但生命質素是否太差始終是要由病人決定,因為縱使是專業人士,亦往往會低估了病人的生命質素。可是,當生死矛盾出現時,臨床倫理學所要判斷 的,正是病人的生命質素何時變得太差,而再沒有價值保護此有限的生命。所以,Orr亦接受,雖然人人的標準有異,但我們始終要為此而劃下界線。[89]或許這亦是要放手,甚至是要放棄的時刻。
 
耶穌以誠誠實實的心,無助地面對痛苦和死亡。祂教導門徒的,不是逃避,卻是要分擔。[90]對牧者及醫療專業人士言,雖然我們知道當下處境的限制,亦明白我們沒有能力消滅痛苦和死亡,但我們會竭力在這墮落的世界防治病患。亦必然要以憐憫的心,以關顧的心,像關顧耶穌基督一樣,關顧那些面對醫療生死抉擇的人,並幫助他/她們面向永恆。[91]
 
基督教相信神的國度終於會完全的降臨。在此既濟而未濟的時刻,一位能夠行神跡奇事的神亦會有衪施行神跡奇事的時候。[92]但 相信神跡的存在並不等於要拒絕治療,亦不應該因而影響任何合理的醫療抉擇。例如:人不應該為了等待神跡濫用醫療資源,亦不應該令病人忍受不必要痛苦的折 磨。而既然神是全知、全能的神,人的生死最終是由神決定,衪必然有祂所定的時間。作為負責任的管家,我們必須謹慎地應用知識和科技。在神所定下的道德範圍 內,善用自由。[93]

醫療生死抉擇與牧者的關顧

除了信仰理念的基礎外,牧者在實踐關顧和道德導引時,又要受甚麼道德原則的約束,或跟隨甚麼道德原則引導受顧者呢?
 
首 先,Noyce認為,牧者及其所屬機構間存在的,並非僅僅是「合約」的關係,牧者與其服務對象所建立的是超越合約的,更親密和個人的關係。因此,當受顧者 的生命出現危機,面對生死攸關的醫療抉擇,牧者便需要與他/她同行。牧者的「在手邊性」(availability) 便成為一個問題。對於那些缺乏辨明(discernment) 能力,不善管理時間,不懂得分辨事情的緩急優次的牧者,亦往往在受顧者有需要時未能提供即時和到位的支持。[94]
 
當 受顧者的生命出現危機,面對生死攸關的醫療抉擇時,牧者的同行是很重要。作為道德引導者,牧者可以提出一些引導性的問題,分享自身觀察所獲得的洞見,分析 不同道德角度的看法,指出基督教傳統的立場。但同樣重要的,是牧者安靜的陪伴。牧者的陪伴讓受顧者意識到,神是信實的,是一位對他/她不離不棄的神。[95]而在某些時候,牧者亦應該知道,離開可能是最恰當的決定。所以,牧者要保持敏銳的辨明能力,就甚麼時候應該進行道德討論,甚麼時候保持安靜,甚麼時候應該離開,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斷。[96]
 
基本上,基督教的信仰跟不傷害、行善、自主、及公義等四個原則是一致的。不傷害是指避免為病者帶來傷害。行善則要求為病人帶來好處。但自主及公義則要稍加說明。[97]
 
當牧者實踐其關顧職分時,他/她不斷遇到的試探是濫用其教牧專業的權威,操控受顧者。[98]Noyce指出,一項研究顯示,病人及醫護人員對教牧的第一個投訴,便是牧者在探病時「利用醫院為福音的工場」(the clergy’s “use of the hospital as an evangelistic field”)。[99]
 
如果牧者要幫助受顧者面對他/她的困難,他/她便要了解受顧者的立場。因此,牧者必須要是一個聆聽者。聆聽是一個愛心的行動。透過聆聽,讓牧者明白受顧者的思想和感受,並與受顧者認同,令他/她經驗到神的憐憫和關愛。[100]
 
作 為道德引導者,教牧的角色是要鼓勵受顧者反省及誠意地堅守正直。在醫療的問題上,強調的是受顧者的自主。尊重受顧者的自主亦要求當事人如實地了解其病況。 如實相告才能產生盼望。而教牧的角色便是在受顧者清楚實況後,幫助他/她釐清在推理分析過程中所面對的困難,從道德的角度反省和建議,讓他/她了解自己所 面對的問題,作自主的抉擇。[101]然而,或許牧者拒絕操控的試探,尊重人的自主,卻仍然期望受顧者能夠明白和實踐神的旨意。[102]
 
至於公義方面,雖然人渴求公義,但如何界定公義卻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而基督教所期望的是人超越公義,尋求神的憐憫和恩典。沒有受人所當受的,卻得到人所不當得的。[103]
 
牧者不可以忘記,他/她是一個引導者,他/她的角色是幫助受顧者面對困難。雖然他/她難免置身其中的感覺,但他/她必須要保持適當的距離。因為牧者必須明白,如果他/她不能夠保持其客觀性,冷靜地與受顧者同行,他/她必定不能夠為受顧者提供適切的幫助。[104]

結語

作為道德引導者,牧者當然希望幫助受顧者處理他/她當前所面對的難題。或許他/她所面對的是醫療生死抉擇的問題,但牧者仍然希望能夠為他/她帶來信仰和道德生命的成長,幫助他/她更深刻地了解自身生命內在的衝突,明白道德的要求,及體會神的憐憫。[105]
 
道德的引導並不是要顯示牧者的道德優越性,或擁有多麼豐富的知識。牧者必須要以身作則。並非僅在受顧者面對困難的當下,卻是在平常的日子,樹立美好的榜樣。讓人了解牧者也是一個常常仰望神的恩典的人。[106]
 
因此,牧者必須要認識自己(a self-knowledge)。如果牧者對自己有深度的了解,才能夠避免自身的自我中心主義(egoism),令受顧者在生命和道德成長方面被扭曲,並走上了歧路。[107]
 
在 關顧那些面對醫療生死抉擇的人,Mottram提醒我們,牧者需要了解自己對某些問題,然後才能夠有效地幫助受顧者。這些問題包括:甚麼令我的人生活得有 價值?甚麼是生命的目的(purpose)?疾病為甚麼會影響我?死後生命對我是否重要?甚麼構成我個人的德行守則(code of conduct)?我怎樣保持健康?神愛我嗎?神關心我的經歷嗎?神會否醫治?身體會否自我治療?罪惡是否存在?會否有某些對我很重要的信仰操練 (faith practices)?這些問題涉及某些終極的價值,怎樣解答亦涉及牧者如何解決及協助他人解決生死抉擇的問題。
 
作為道德引導者,教牧的角色是要鼓勵受顧者反省及誠意地堅守正直。期望受顧者成長,能夠站立起來,面對危機。牧者則可以與他/她同行。[108]  與神並肩走過另一段,甚至是在世最後一段的信心之旅。
 

[57]Renata Salecl, Choice (London: Profile Books, 2010),p.1.
[58]Salecl, p.7.
[59]Salecl, pp.115.
[60]GayLord Noyce, The Minister as Moral Counselor(Nashville: Abingdon, 1989), pp.125-126.
[61]Rebekah L. Miles, The Pastor as Moral Guide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9), p.4.
[62]GayLord Noyce, Pastoral Ethics: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lergy (Nashville: Abingdon, 1988), pp.71-76.
[63]見Miles, p.6.
[64]Miles, pp.6-7.
[65]Miles, pp.4-5.
[66]Walter E. Wiest & Elwyn A. Smith, Ethics in Ministry: A Guide for the Professional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0), pp.176-179.
[67]Robert D. Orr, Medical Ethics and the Faith Factor: A Handbook for Clergy and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p.xxiv.
[68]Albert R. Jonsen, Mark Siegler & William J. Winslade, Clinical Ethics: A Practical Approach to Ethical Decisions in Clinical Medicine (McGraw Hill, 2010), p.1.
[69]Orr,p.xxiv.
[70]Jonsen, Siegler & Winslade, pp.1-2.
[71]Tom L. Beauchamp & James F. Childress,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1983, 1989, 1994, 2001, 2008.
[72]Kenneth P. Mottram, Caring for those in Crisis: Facing Ethical Dilemmas with Patients and Families(Grand Rapids: Brazos, 2007), p.27
[73]Jonsen, Siegler & Winslade, p10.
[74]Jonsen, Siegler & Winslade, pp.8, 12-14. 詳參該書pp.9-45.
[75]Jonsen, Siegler & Winslade, pp.8, 51. 詳參該書pp.47-107.
[76]Jonsen, Siegler & Winslade, pp.8, 112. 詳參該書pp.109-159.
[77]Jonsen, Siegler & Winslade, pp.8, 164-165. 詳參該書pp.161-223.
[78]Noyce, The Minister as Moral Counselor, p.132.
[79]Allen Verhey, “Bioethics” 收於Joel B. Green 編,Dictionary of Scripture and Ethics(Grand Rapids: Baker, 2011), pp.96-97.
[80]Verhey, pp.97-98.
[81]Orr, pp.22-24.
[82]Verhey, p.98.
[83]Orr, pp.24-25.
[84]Verhey, p.98.
[85]Verhey, p.99.
[86]Verhey, pp.99-100.
[87]Verhey, p.100.
[88]Verhey, p.100.
[89]Orr, pp.22-25.
[90]Verhey, pp.100-101.
[91]Orr, p.26. 另Verhey, p.101.
[92]Verhey, p.101.
[93]Orr, pp.26-27.
[94]Noyce, Pastoral Ethics,pp.76-77.
[95]Mottram, pp.144-146.
[96]Miles, p.9.
[97]Noyce, The Minister as Moral Counselor, pp.130-131.
[98]Noyce, Pastoral Ethics, p.75.
[99]Clyde C. Fry, “Ethics for Clergy in the Hospital Setting,” (Report to the Academy of Parish Clergy, Annual Meeting, 1982), p.2. 見Noyce, Pastoral Ethics, pp.75-76.
[100]Mottram, pp.146-149.
[101]Noyce, The Minister as Moral Counselor, pp.126-130.  另參Noyce, Pastoral Ethics, p.95-98.
[102]Orr, p.27.
[103]Orr, p.28.
[104]Noyce, Pastoral Ethics,p.83.
[105]Noyce, Pastoral Ethics, pp.83-87.
[106]Miles, p.10.
[107]Noyce, Pastoral Ethics, p.76.
[108]Noyce, The Minister as Moral Counselor, p.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