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陳燕萍   |   明光社署理高級項目主任
15/05/2007

2007年5月3日,多份香港報章的港聞版都報道一名二十二歲的楊姓少女,疑慘遭精神病發母親放火燒死的家庭悲劇,某幾份暢銷報章將這則新聞用作頭條,還大字標題及附上一幅楊女被急救的大相片,相中人全身被薰黑,部分身體組織燒成炭,衣服亦被燒成碎布貼在身上,甚至清楚看見其右手被嚴重燒傷,皮開肉裂,看見相片,令人非常心痛!試想想死者是你的親友,當你看見報紙上的照片,你有何感受?相信,一定比不認識當時人的局外人,難過千百倍。究竟,編輯選用如此駭人的圖片,目的何在?讀者看到皮開肉裂的身體,對了解這宗慘劇有何幫助?如果相中人是報紙編輯的家人及朋友,他/她會否忍心用如此大的駭人圖片放在頭條?這張圖片與公眾利益有多大的關係?

以上一連串的疑問,不只適用於這宗新聞,因為報章經常都用特大的圖片來報導一些自殺死者或意外傷亡者的容貌,有些更用大特寫的方法拍攝部份死狀恐怖的當事人,有時更加插文字,如:腦漿四濺、身首異處等來形容當事人,使讀者更覺血腥及恐懼。

根據「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網頁,新聞從業員在報導一些涉及暴力、性罪行、自殺等社會新聞時應有以下的專業操守:

《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第3條

新聞從業員在處理新聞的時候,尤其是涉及暴力、性罪行、自殺等社會新聞,應避免淫褻、不雅或煽情。

新聞攝影操守運作細則

(I) 新聞攝影(節錄)
2.  記者在拍攝意外事件時,應顧及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盡量把對他們的心理影響及傷害減到最低。
4.  新聞攝影工作者(包括攝影記者和圖片編輯)應謹慎處理血腥、暴力、噁心和色情圖片。使用時須考慮:
4.1對說明新聞事件是否必要;
4.2對社會的影響;
4.3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影響。

在此,我想問一張駭人及血腥的自殺或被殺的死者照片對新聞事件有甚麼必要?如果相片令公眾的情緒不安及仿傚類似行為,是誰的責任?最後,不容置疑的是這些圖片必定對當事人的親友帶來更大的困擾及傷痛,甚至曾有受害人的親友表示:「這些相片在我們的腦海中是一生都難以磨滅的!」

參考網頁:
香港記者協會http://www.hkja.org.hk/ethics/c_index.htm《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http://www.hkppa.net
 
 
*此文章亦同時在基督新報網頁刊登 http://www.gospelherald.com.hk/template/news_view.htm?code=edi&id=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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