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

各地方條例或專業守則
07/08/2012

(最後修訂日期: 2012年8月)

安樂死一詞,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定義。簡單而言,安樂死可分為三大類:
 
(1)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
(2)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
(3)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
 
主動安樂死是指醫生按病人的個人意願,以醫學程序終止其生命。被動安樂死是按病人/家人與醫生商議後的意願,停止或不開始病人的維生療程,使其死亡。至於輔助自殺,又或是醫生輔助自殺即是輔助者僅提供別人自殺的方法或形式,以協助他人進行自殺(例如把致病的藥水放到企圖自殺者口邊,任由他自己吸啜)。基本上,國家或地區多數規限只有醫生才可輔助他人自殺,所以輔助自殺又稱為醫生輔助自殺,只有瑞士容許醫生以外的人士,即任何人輔助他人自殺。不同國家及地方對輔助自殺都有不同的規管。
 
 
實施主動安樂死(自願)的國家
 
主動安樂死是指醫生按病人的個人意願,以醫學程序(如:注射肌肉鬆弛劑)終止其生命。
 

國家 有關法案  
荷蘭(2001) The Termination of Life on Request and Assisted Suicide Act 末期病人若自願及經深思慮的提出請求,要完結自己生命,醫生在法例特定的要求下,可合法地幫助病人結束生命:(1)判定病人病情已令其承受不能承受的痛苦,(2)其病情並無法逆轉及(3)已咨詢至少另一位獨立醫生,並取得相同結論。1
比利時(2002) The Law of Euthanasia of 28 May 2002 末期病人自願提出希望結束生命的請求,醫生在完成法例特定的步驟後,可合法地幫助病人結束生命:(1)向病人清楚闡述其病情及與病人討論其他治療方案及風險;(2)評估風險後,與病人達成共識,其病情已無解決方案;(3)確保病人的要求及其痛苦有持續性;(5)咨詢最少另一位獨立醫學意見,並得出同樣結論2
盧森堡(2009) The Law of 16 March 2009 on 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 末期病人自願提出希望結束生命的請求,醫生在完成以下的步驟後,可合法地幫助病人結束生命:(1) 確定病人正承受身體或精神上不能承受、亦不可逆轉的痛苦;(2) 確定病人有相關書面的意願;(3) 與病人詳細討論其病情及一切可能治療方向;(4) 確保病人的要求及其痛苦有持續性。3

 
 
容許被動安樂死的部份國家
相關法律及專業守則
 
被動安樂死是按病人/家人與醫生商議後的意願,停止或不開始病人的維生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死亡。
 
國家

荷蘭 視之為正常醫療決定。受醫生專業守則規管。4
比利時 視之為正常醫療決定。受醫生專業守則規管。5
英國 法院案例(Airedale NHS Trust v. Bland, 1993)醫生終止人工維生儀器並不構成罪行。但General Medical Council(GMC)建議醫生中止治療前尋求法院批准。6
法國 法例(Code de la sante publique)註明可以撤去不必要、不合理地延長生命的療程。7
意大利 醫療守則(The Medical Ethics Code)註明可以撤去無效、對病情無幫助的療程。2007年,一名醫生因撤去病人的維生儀器而被起訴,因終獲撤銷控罪。8
西班牙 視之為正常醫療決定。受醫生專業守則規管。9
美國 大多數州分(如:加州、佛羅里達州、華盛頓有法律條文豁免醫生因專重病人意願而停止療程的有關刑事和民事責任。
以色列 法例(The Israeli Terminally Ill Patient Law 2005)容許停止/不開始階段性的療程,但禁止終止連續性的療程。
挪威 醫學會道德指引中註明醫生需跟隨病人意願終止療程。10
丹麥 法例(Patient’s Right Act)註明醫生可進行在特定的情況下為病人終止療程。11
哥倫比亞 最高憲法法院認為病人有拒絕療程的權利,包括要求終止療程。12

 
 
實施醫生輔助自殺/輔助自殺的部份國家/地區
相關法律及專業守則
 
輔助自殺一般指輔助者提供別人自殺的方法形式,以協助他人進行自殺。基本上,國家或地區多數規限只有醫生才可輔助他人自殺,所以輔助自殺又稱為醫生輔助自殺,只有瑞士容許醫生以外的人士,即任何人輔助他人自殺。不同國家及地方對輔助自殺都有不同的規管。
 
各國對醫生輔助自殺/輔助自殺的定義和形式各有不同,有些地方限制輔助自殺的方式(如:美國部分州分),有些地方卻對此沒有明文限制(如:瑞士)。13輔助自殺的形式亦有很多種:如醫生向病人處方致死藥物(美國部分州分)、以電腦程式驅動儀器為自己注射藥物等。
 
 
國家
 
 

荷蘭 醫生輔助自殺與安樂死沒有清晰的界定。14
瑞士 除了因而得到個人利益外,任何人輔助別人進行自殺都不屬違法。醫學會指引要求醫生只為末期病患進行輔助自殺。15
盧森堡 與安樂死法例的要求大致一樣,醫生對末期病患者進行的輔助自殺不屬違法。16

 
地區
 

美國俄勒岡州 The Death with Dignity Act容許醫生向末期病的俄勒岡州居民處方可令其死亡藥物,病人可隨意願自行選擇服用時間。17
美國華盛頓州 The Washington Death with Dignity Act 容許醫生向末期病的華盛頓州居民處方可令其死亡藥物,病人可隨意願自行選擇服用時間。18

 
 
註:末期病病人多指在醫學判定上患有不能治愈病症,並將在短期內因此而死亡的人士。如美國(俄勒岡州)的法律定義上,末期病人是指患有不能治愈病症、醫學判定將於6個月內死亡的人士。19
 
參考資料:
1       European Journal of Health Law, 8 (2001):183-191.
2       European Journal of Health Law, 10 (2003):329-335.
3,16    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 Law of 16 March 2009. Extracted     from <http://www.sante.public.lu/publications/sante-fil-vie/fin-vie/euthanasie-assistance-suicide-25-questions-reponses/euthanasie-assistance-suicide-25-questions-reponses-en.pdf>, 31st July, 2012.
4-11, 13-15     Griffiths, J., Weyers, H., & Adams, M. Euthanasia and law in Europe. Oxford: Hart Pub, 2008.
12      Medical Law Review, 17,2 (2009):183-218.
17,19  http://www.oregonlaws.org/ors/chapter/127.
18      http://apps.leg.wa.gov/rcw/default.aspx?Cite=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