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的價值與功能

關啟文博士   |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12/09/2016
婚姻與家庭概念要革新嗎?

同性婚姻的訴求在全球已帶來巨大衝擊,並引起巨大爭論,也衝擊著我們對婚姻與家庭的概念。文明社會大多這樣定義「婚姻」:「一男一女自願且終身的結合,且排斥所有其他人。」同性「婚姻」支持者建議把「一男一女」修改為「兩個人」──不分性別。他們亦會提倡「多元家庭」,或乾脆把婚姻與家庭的關係切割。

婚姻制度對社會有長遠影響,如Roger Scruton指出:「婚姻不單保護和養育孩童,它更是抵擋性嫉妒的盾牌,與及一種社會和經濟合作的獨特方式。它作出相互支持的角色分工,這使每個配偶在共同追尋安穩的效用上不止加倍……婚姻對社會至關要緊,這制度的變革不單改變了在生之人的關係,也改變了還未出生之人的期望。」(Scruton, 5) 「已婚家長的孩子在社會裡找到一個已為他們準備好的地方──這由家長的犧牲奠基,並受社會規範保護。把婚姻拿掉,你會使孩子冒著仿如陌生人一樣的風險進入世界,且要一生都維持這種狀態。」(Scruton, 6)

同性「婚姻」帶來的改變是根本的:「婚姻的發展一直圍繞著性別區分的意念,以及其所有涵意。若把性別區分變成婚姻的偶然性質,那就是把婚姻的面貌徹底改變到難以辨認了。」(Scruton, 26)若要改變「婚姻」的定義,必須要有堅實的理據。

支持一夫一妻制的理性論據

婚姻和家庭為何要被政府肯定,並成為一種制度呢?這是因為無論有沒有制度,人類自然會繁衍,而每個孩童都只有一位自然的父親和自然的母親,這些關係無論有沒有婚姻制度都會存在。所以,政府的選擇是:放任不理會,還是透過婚姻制度鞏固以上關係?後者即是透過法律把這些關係規範化(讓公眾都知道哪些人是夫妻、孩子的親生爸媽是誰和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等),和稍為加以鼓勵(如稅務減免)。

孩子與其親生父親和母親的關係是客觀的,而父母也應對孩子的撫養承擔責任。然而因著人性的軟弱,有時孩子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會斷裂,而父母也不一定會對孩子承擔責任。若有制度的鼓勵,孩子與其親生父母可以結連於被法律肯定和保護的家庭中,這對孩子的成長最有利,也對社會的長遠發展作出巨大貢獻。這可解釋為何婚姻要持守「性忠誠」和「終身結合」的規範,因為這種規範也會對孩子帶來最大的益處。

一夫一妻制的核心是責任:「婚姻要求男女都抑制他們的性慾,且對異性伴侶委身,並接受作家長的重擔。」(Sugrue, 185) 對比起來,同性「婚姻」的核心是成年人追尋自己的欲望,他們是否互相結連,純粹取決於他們某一時刻的願望。所以透過同性「婚姻」法,「婚姻作為責任也被轉化為一個選擇和自我滿足的途徑。這樣,它把婚姻的特質改變了,不單對同性伴侶而言,對所有人而言也如是。」(Sugrue, 189)

一夫一妻制可清晰解答婚姻權判準的問題──因為孩子的親生父親只有一個,親生母親也只有一個,而這種關係是有客觀生理基礎的,也可稱為自然婚姻。[1]所以,這可解答為何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三人或多元婚姻等。[2]一旦我們盲目追隨西方的變革,拋棄了婚姻的自然基礎,而改為訴諸親密關係、心理認同或純粹個人意願等「標準」,家庭與婚姻的界線也有無限擴充之勢,甚至導致多元婚姻或婚姻制度的瓦解。

一夫一妻與公共利益

西方社會近半個世紀的社會實驗提供了大量經驗數據,我們已擁有不少對家庭結構轉變的影響所作的實證研究,不少當代學者把這些研究的成果總結,並指出有不少理性和社會科學的論據是支持一夫一妻的,特別指出婚姻能保障兒童的福祉,並促進公眾利益。[3]以上的數據引證了自然婚姻的重要性和果效。

其實自然婚姻亦得到國際人權公約的支持,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這樣說:1.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3.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這裡提到的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結合,而非男男或女女的「婚姻」。它的第1項指出家庭不單是社會約定俗成的建制,更是天然/自然(natural)的社會單元。這應是指男女身體的構造有自然的配對,亦只有男女才可自然地產生後代。每人都有婚姻權,但婚姻的意義卻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隨意界定的。

婚姻=親密關係?

有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提出,只要是親密和互相倚賴的關係就可算是婚姻和家庭。然而Blankenhorn指出:「把婚姻定義為『愛與獻身的關係』的說法……是沒有意義的。……我和父母與及幾位朋友就有這種關係,然而我並沒有與他們結婚。」(Blankenhorn, 124)事實上,婚姻不單單是愛與獻身的關係,不然劉關張桃園結義,且一起南征北討,那他們不是在千多年前已進入三人婚姻嗎?或一群有深厚感情的大學生一起在宿舍同住且彼此扶持,又算是家庭了吧?這種定義實在過於空泛,以致任何形式的社群都可被定義為「家庭」。當然,作為一種比喻這沒有問題,然而為何國家要對這種廣義的「家庭」有特別的肯定呢?

這種使用「婚姻」和「家庭」的方法實在過分偏離這兩個辭語在人類歷史和文化中固有的意義,Blankenhorn深入探討了婚姻的意義,然後指出婚姻的確「是在不停演變中,這反映人類文化的複雜性和多元性,但它也反映一個沒有改變的理念:每個孩子都有一位母親和一位父親。」(Blankenhorn 2007, 91)

Patrick Lee和Robert P. George於Conjugal Union: What Marriage Is & Why It Matters則指出婚姻是一種全人的結合(conjugal union),「婚姻能與其他社群區分,就因為它不單是感情和靈性的結合,也是身體的結合──而這自然會導致配偶共同生產和養育孩子。」(Lee & George, 39-40)

事實上,親密關係論會導致婚姻制度的混亂。無論是一男一女、兩個人、一男多女、一女多男、多男多女、成人與小童、近親之間、人與動物、人與虛擬人物或機械人,甚至人與其心愛的死物,都可存在親密關係。那這些關係都可構成婚姻嗎?這只會導致婚姻制度的大混亂。如臺灣同運分子張宏誠說得很明白:「在自由主義以及平等保障的概念下,所有婚姻形態的可能性都應該被加以承認」;「就算是因此承認童婚或近親婚姻,亦未嘗不可」!

婚姻制度是一種鼓勵和嘉獎,合理的婚姻制度只會把一些值得嘉許的關係制度化,而且這種認知是符合大多數市民的意見的。一夫一妻符合這標準,但同性「婚姻」卻有很多爭議,所以把同性「婚姻」制度化,是把很有爭議性的價值觀強加於很多市民,這有違他們的權益。

兒童權利

Don Browning與Elizabeth Marquardt認為「同性婚姻很多方面都是不公義的……最為特別的是,它侵犯了兒童的權利。」(Browning & Marquardt, 30)他們指出雖然婚姻與家庭在歷史上呈現多元形式,但「有一個持久的核心是廣泛被重視的……這就是:賦予孩子生命的人也應盡可能是照顧孩子的人,這是非常重要的。懷了孩子的人們,當他們明白這關係,也會平均而言是投資最多於他們的養育和福祉的。……其他條件相仿,孩子本身會願望(經常是渴望)由賦予他們生命者去養育他們。」(Browning & Marquardt, 36) 這種親屬利他主義有理性的基礎,既然這種制度對孩子提出最大保護,「把親屬利他主義與婚姻的核心關係取消,就構成對孩子的終極不公義。孩童不單擁有家長與家庭的權利──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國際公約所言,他們更有權利預期,他們盡可能是由他們的親生父母所養育的。」(Browning & Marquardt, 45)

結語

總結而言,自然婚姻和家庭的理念仍是值得維護的,而家庭是建立於婚姻制度之上,這對孩子和社會整體的福祉作出巨大貢獻。無論是同性「婚姻」或其他家庭結構,都沒法相提並論,更不消提這些新婚姻概念帶來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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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Blankenhorn, David. 2007. The Future of Marriage. New York: Encounter Books.

Browning, Don & Elizabeth Marquardt. 2006. “What about the Children? Liberal Cautions on Same-Sex Marriage.” In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Family, State, Market & Morals, edited by Robert P. George and Jean Bethke Elshtain, 29-52. Dallas: Spence.

Lee, Patrick & Robert P. George. 2014. Conjugal Union: What Marriage Is & Why It Matter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cruton, Roger. 2006. “Sacrilege & Sacrament.” In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Family, State, Market & Morals, edited by Robert P. George and Jean Bethke Elshtain, 3-28. Dallas: Spence.

Sugrue, Seana. 2006. “Soft Despotism & Same-Sex Marriage.” In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Family, State, Market & Morals, edited by Robert P. George and Jean Bethke Elshtain, 172-196. Dallas: Spence.

 


[1] 筆者不建議採用「傳統婚姻」的概念,因這可能被誤會為提倡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多妾。

[2] 以下書籍有條理地為自然婚姻觀提供理性辯護:Sherif Girgis, Ryan T. Anderson, Robert P. George, What is Marriage? Man & Woman: A Defense. New York: Encounter Books, 2012.

[3] 參不少學者聯署的《婚姻與公眾利益:十大原則》(香港:維護家庭基金,2010),這譯自The Witherspoon Institute, Marriage & the Public Good: Ten Principles. New Jersey: The Witherspoon Institute, 2008。另一本類似的書是李雅珊譯,《婚姻的社會價值──從社會科學得出的26項結論》(香港:家庭發展網絡,2010),也支持類似的立場。這譯自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Why Marriage Matters: Twenty-Six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05, http://americanvalues.org/catalog/pdfs/why_marriage_matters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