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不是戀愛自由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3/03/2018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既封建,又陌生。我們熟悉的是戀愛自由。我有權選擇自己的戀愛對象,不論對方的出身、年齡。但雖有自由,有些戀愛關係如師生戀、爺孫戀、婚外情仍會惹人話柄,備受非議。有時,同性戀亦然。

戀愛自由之強大,在於公權力不能干涉這些關係。「別管我!犯法呀?」其實台灣確有「通姦罪」,但放在香港,當法律不干涉戀愛關係時,感覺上總是缺少了些道德依據去指出其不恰當。而當戀愛關係進一步受到法律承認,就更有正當之感(justified)。無怪乎同性伴侶都說:「當法律都認可我們的關係時,其他人好像再也沒有反對的藉口。」[1]

有權選擇戀愛對象,是否意味有權選擇結婚對象呢?2017年台灣的婚姻釋憲案就問及:不容許兩個男人結婚,是否違反了婚姻自由?此文先分析婚姻自由,再補充兩個支同的婚權派別。

 

反對相愛

同性政治是大學生和中學生樂意研習的專題。他們來本社研習訪問時,最熱門的問題是:你為何要反對同性戀者相愛?別人相愛又沒有傷害你……弄出這些問題,多數是混淆了戀愛自由和婚姻自由兩個概念,而對於婚姻自由的理解也是天淵之別。

兩個同性戀者相愛,的確沒有傷害「我」,甚至可以說與「我」無關。同性伴侶在香港有充分的戀愛自由──人有權按照他的喜好,與其選擇的對象,維持戀愛關係的自由,不受公權所禁止。

 

婚姻自由:進入與定義

絕大部份人,包括筆者都支持戀愛自由,筆者也不反對人人有婚姻自由,問題在於婚姻自由是甚麼?概念上,婚姻自由至少可有兩種解釋:

一)進入婚制的自由:在某種婚制內,公民至少可以自由地選擇結婚與否;以及自由選擇結婚對象;及

二)定義婚制的自由:公民有決定婚制應包含哪一些關係的自由。並以下列表,進一步解釋「婚姻自由」:

 

對婚姻自由的觀點

自由的形式

A. 阿強可以選擇不婚或結婚

不被迫婚的自由

B. 阿強選擇與一位女生結婚

結婚對象的自由

C. 阿強選擇明早在紅棉道登記結婚

結婚時間與空間的自由

D. 阿強不滿現時婚制的規限

修改婚制的自由:

 D1.阿強渴望與一位男生結婚

 刪減「性別組合」限制的自由

 D2.阿強渴望迎娶兩位女性

 刪減「次數」的自由

 D3.阿強渴望三個人同時結婚

 刪減人數限制的自由

 D4.阿強在9歲時要求結婚

 刪減年齡限制的自由

 D5.阿強與自幼失散多年的母親結婚

 刪減血緣限制的自由

E. 阿強認為他人的婚姻構成特權階級

廢除婚制的自由

 

一般人對於A至C的婚姻自由沒有爭議。縱然整個D項都屬於修改婚制的自由,但一般來訪問的學生及支同者,都會贊成D1是值得肯定的婚姻自由,卻對於D2至D5的婚姻自由有所保留。

與人討論戀愛自由時,不妨先問清楚對方是否正在說婚姻自由。當要討論婚姻自由時,不妨先釐清大家所說的婚姻自由是哪種自由。

 

支同三派:婚權派、性權派、基進派

從上述對自由的分析,可更進一步了解支同者的板塊,以及他們的路線差異。

婚權派把異性戀與同性戀對立起來,然後要求這兩種不同性質的關係事事得到同等的對待,於是同意D,並只集中爭取D1。

性權派相信性權即人權,所有邊緣的、非主流的性關係也必須被平等地容忍,即所謂「多元成家」,於是他們同意D,更會爭取D1至D5。[2]

基進派認為婚姻本身就是資本主義及父權意識下的產物,其結果必然帶來權力剝削。透過爭取E,即所謂「毀家廢婚」,可望讓女性(和男性)真正從階級分層中得到自由。[3] 有時他們亦會同意D1-5,作為由ABC過度到E的手段。

支同派系會就婚姻自由而激起連番爭論。不難想像,基進派的毀家廢婚論,會受到性權派和婚權派所質疑。性權派會批判婚權派,反思同性戀爭取平權只是取得新的特權階級,是偽平權,反思在包容性小眾的程度有否足夠。對於性權派和基進派轉移視線,婚權派減到雙方都在分散了爭取同婚的力度,林林種種的性關係更不是所有同性戀者都能夠接納,認為他們令議題變得奇異、譁眾、擾民。

 

[1]「【愛情短跑】拍拖數月決意同行終老是對的時間遇上了對的人」,香港01,06-06-2017,https://www.hk01.com/女生/95950

[2] 親密關係平等運動的階段性實踐,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0456

[3]【想像不家庭】專題系列七

「毀家廢婚」作為一種實踐、立場與運動資源的重新佈署,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6577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13/3/2018

關注範疇: 
性文化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