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跨男司法覆核終院勝訴!

何慕怡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02/05/2023

背景

跨性別人士謝浩霖(下稱謝)及Q,二人的生理性別為女性,成長時均患有性別焦躁症,自我的性別認同為男性。她們雖已接受荷爾蒙治療及乳房切除手術,但未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重建人工陰莖的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故不獲入境處准許將身份證上性別標記改為男性,她們於是提出司法覆核,此案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處處長,訴訟歷時約六年,申請人先後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卻在2023年2月6日在終審法院勝訴(案件編號:FACV 8-9/2022)。

上訴人的理據

根據人事登記處的政策,跨性別人士如欲申請更改身份證的性別標記,必須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除非獲得醫學豁免。就此案而言,性別標記若要由女轉為男,申請必須接受手術,切除子宮和卵巢,及建造人工陰莖。多年來二人雖已接受荷爾蒙治療及乳房切除手術,但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建造人工陰莖的性別重置手術。上訴方指,跨性別人士對外展示其性別為女性的身份證時,會受到連串困擾,例如別人疑惑的眼神、會就其性別問及一些私人問題等,這些情況都會令她們感到喪失尊嚴及沮喪。他們又提出性別重置手術成功率不高,且存在很大的風險,政策強迫跨性別人士必須經歷危險的手術,是殘忍不公的做法,亦有機會引起各項併發症,故此他們認為要求跨性別人士完成全套手術才可更改性別的是違反人權。

初審和上訴庭判決

綜合初審和上訴庭的判詞,法庭認為改變性別並非只屬個人的私人權利,亦涉及公眾利益,故入境處必須衡量個人及公眾利益。即使跨性別人士可提供療程的醫學證明,由於不同醫生或會有不同的準則,這並不是客觀清晰的標準去斷定身份。政策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門檻,是可以確保一個人的外表和性徵與身份證上的性別相符,而身份證的性別不只是醫學問題,也是法律問題。此外,跨性別人士若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是有機會逆轉自己的性別,因為只要她們停止荷爾蒙治療,便可回復生育能力。法官又認為手術必須在事主同意及自願下才可進行,沒有被迫成份,故沒有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而且,女轉男的人可以接受陰核釋出術,即透過手術塑成沒有實際生理功能的陰莖,來滿足政策下更改性別標記的要求,而這項手術成功率高。最後法庭解釋跨性別人士除了在要出示身份證的場合,其餘大部分時間仍可以男性身份生活,就以上種種理由,初審和上訴庭均判兩名跨性別人士敗訴。

終審法院判決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指,涉案政策規定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準則,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權利,故一致裁定謝及Q兩人上訴得直。

終院認為不讓跨性別人士更改其性別標記可能引發不同問題:如一名外表是男性的跨性別人士,向警方出示標示為女性的身份證時,會令警方質疑該跨性別人士是否合法持有其身份證;又如一名女跨男人士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但卻有男性的外表,若她到女洗手間時會令其他女士驚訝。法官用以上的例子說明,跨性別人士會因為身份證性別與外觀不一致而感到尷尬、被侮辱、困擾及失去尊嚴與隱私。最終,只要她們可以更改身份證性別標記,便可以避免尷尬的事情發生。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表示身份證的性別只是一個標記,而政策不容許跨性別人士在未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前,改變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法院認為這會導致更多混淆或尷尬情況,也令性別標記喪失識別功能。他們認為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並不是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的準則,其他準則也可以取代且不會造成行政困難。由於切除子宮、卵巢及構建人造陰莖的外科手術具有風險及可能引致併發症,故此法院認為沒有醫學需要。然而,若跨性別人士因沒有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而不獲准更改性別標記,反而導致更多混淆或尷尬情形。因著現行政策對跨性別人士造成的影響,法院認為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私隱權)。

對於上訴庭接納人事登記處處長的說法,若不接受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女跨男跨性別人士一旦停止荷爾蒙治療,便可恢復生育能力並懷孕,終院認為出現上述情況的機會是微乎其微,此理由不足以成為規定有關人士必須接受整套性別重置手術才可更改性別標記的準則。此外,終院指出女跨男人士接受的荷爾蒙治療,包括令面部毛髮生長的治療,以及乳房切除手術等均是不可逆轉,而接受這些治療的跨性別人士經過如此漫長、痛苦的磨難才有這個順應其自我認知的身體,終院認為她們日後欲回復其原生性別的可能性不大,更遑論懷孕。

終院表示不接納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唯一可行及客觀準則,他們建議可列明何謂可供接納的醫學證明書,以杜絕可疑的證明書。事實上,法官不否認社會對於如何適當地對待跨性別人士,的確遇到不少實在及困難的議題,但認為解決這些困難的辦法,與更改身份證的性別標記無關。

判詞提及上訴人謝及Q自年輕時已自我認定為男性,並且透過漫長的醫學及外科手術治療取得男性身體特徵,故她們沒有需要進行其他外科手術,亦能融入社會和有健康的心理狀態。由於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涉及具高度侵入性的外科手術,手術風險高,故此法官認為對很多跨性別人士來說,包括兩位上訴人,或許沒有醫學需要。

結語

終審法院推翻原訟庭和上訴庭的裁決,偏重當事人個人的感受,卻漠視社會上其他人的感受。因身份證的性別與外觀不一致而令人感尷尬作為裁決其中一個理由,以此邏輯,若有人因身份證年齡與外觀不一致感尷尬,是否同樣也可申請更改身份證的年齡?裁決的另一理據是:女跨男人士停止荷爾蒙治療並成功生育的機會是微乎其微。然而翻查網上資料,在美國、澳洲、印度、英國等國家均有出現這情況,且為數不少,與法官的認識有很大的差距。此外,是次判決只影響女跨男跨性別人士,而男跨女人士則不受是次終院裁決影響;但在此之後,男跨女跨性別人士未來亦會要求相似的待遇,跨性別人士反對以必須完成某程度手術作為更改身份證性別的要求等司法覆核案件恐怕會陸續有來。政府有責任全面檢討現時有關性別的法律,維護以原生性別判斷一個人性別的標準,以及更改性別便必須完成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