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手法論壇(四)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31/07/2000

  過去兩個月,有關「上流社會」(純粹指他們的有財有勢,與道德是否高尚沒有必然關係)的私生活經常見報,更成為頭條新聞,一些報章的報導手法值得商榷。

  1. 00年5月12日,多份報章報導林百欣長子林建名自爆曾染性病,並與記者侃侃而談過去44年的嫖妓經驗!多份報章有文必錄,將所有內容以對答形式全版刊登,例如:「玩女仔一萬蚊一次?太貴啦……二三千咪OK囉!」「有冇試過未夠18歲??M家我冇?苤I?M家興?鶔珓X羅斯妹,一味得個白字。」「法國妹床上表現最理想。」
      有關內容充滿對女性的侮辱,除將女性當作玩物外,又將嫖妓視作興鬆平常的事,而報章在報導時只抱爆料,獵奇的心態,間接令人認為有錢人玩弄女性是正常的行徑,對青少年讀者帶來負面影響!報章在處理類似訪問時,應該小心用辭,特別是對女性帶有侮辱的字眼,有文必錄只是一種推卸責任的行為!
  2. 200年6月17日起,蘋果日報大篇幅報導前女藝人梁潔華和男同事懷疑有婚外情事件,雖然梁的丈夫黃日華已公開表示對太太的信任,但蘋果日報仍然連續多日報導有關消息,刊登多幅跟蹤偷拍的照片,並加上一些設計對白。除對當事人構成嚴重滋擾外,更有以輿論審判他人家事之嫌!而梁潔華更表示部份版刊出的照片曾在她的辦公室內神秘失蹤,事件更可能涉及公司內的人事鬥爭!報章既沒有真憑實據,亦非捉姦在床(就算真有其事,亦應由當事人的配偶去追究!)便力指他人有曖昧行為,對當事人造成極大困擾,況且梁已退出娛樂圈多年,其私隱應與普通市民一樣受到尊重。
      最諷刺的是6月18日,四個新聞工作者團體發表了《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其中提到:「新聞從業員應尊重個人名譽和私隱。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採訪及報導其私生活時,應具合理理由……新聞從業員應以正當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而蘋果日報是其中一份表示會支持有關守則的報章!
  3. 00年7月8日,蘋果日報以頭條全版刊登一名富商「懸紅100萬揭名媛當娼」,綜合前後數日的報導,相信事件的起因與一些個人恩怨和糾紛有關,而多份報章隨後報導了很多懷疑涉及此事的名媛的歷史,以及上流社會種種亂籠的男女關係,整篇報導給人的感覺就是有錢大晒,是一種金錢暴力!有財有勢的人士只要肯大灑金錢,傳媒便有可能成為他們打擊對手的工具,很多「內情」在未經證實之前已不斷含沙射影地披露,無論是否真有其事,當事人的聲譽必然受損,而有關報導除了成為大家茶餘飯後的八卦話題外,與公眾利益沾不上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