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代孕 點解唔得?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20/11/2014

一家在海外註冊的證婚公司公然在香港報章以「生男生女,由你決定」作招徠,大賣試管嬰兒「服務」廣告。不只是試管嬰兒,代孕也是另一種常見的「服務」。早前發生的泰國代孕母事件,使我們不得不驚覺在這去道德化的世代裡,原來代孕已在某些國家成為一種「產業」。在自由至上的原則下,一切都如同一種選擇:客戶選擇花錢找人提供服務;勞務者則考慮金額是否能夠接受。一旦雙方都同意合約條款及沒有傷害第三者的情況下,交易便生效。不過,假如這種以自由至上的原則為金科玉律的話,為何商業代孕這種「服務」只是集中由發展中國家提供?

商業化辱人格

要討論商業代孕的問題,或許選取一個真實個案作例子討論會較易理解。在今年8月,21歲的泰國女士巴哈拉蒙為一對澳洲夫婦當有償代孕母,在她生下一對龍鳳胎後,這對夫婦只帶走了健康的女嬰,卻將患有唐氏綜合症的男嬰遺棄。事件引發國際關注,促使當地政府修例對商業代孕作出限制。[1]

假如按照自由至上的市場原則,巴哈拉蒙是在你情我願之下和這對澳洲夫婦簽訂合約,在沒有折損第三者利益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約理應受到尊重和有履行的義務。可是,假如以一份合約作交易,這實質是將生育當成一份職業,和其他工作沒有分別,同樣只為賺取酬勞。只是代母成為生育工作者,生命成為可以隨意貼上價錢牌的商品,在自由市場上可被隨意買賣。

 

代孕母真的有選擇權?

支持商業代孕者的觀點認為代孕母是自願接受合約,她是有自由選擇權而並非受脅逼之下作出代孕決定,只要她清清楚楚地了解合約的話,社會便不應禁止這種代孕「市場」。不過,反對者的觀點質疑代孕母是否真的了解自己的權益,她本人又是否真的有選擇。

我們不妨再借用巴哈拉蒙的例子作討論。願意出賣肚子作代孕母的人,究竟過著怎樣的生活呢?據悉她本身已有兒女,[2] 假如她的生活已去到走投無路的情況,除了從事代孕「服務」外便別無選擇,這還算是行使自由選擇權嗎?她看似是你情我願地履行合約,實際上卻是為勢所逼。

再者,當她作出這個「選擇」時是否有充份的知情權呢?例如她是否知道母子分離對自己心靈所造成的傷害?若發現自己後悔,在產後能否取消合約等等?假如在沒有充份知道這些後果便要作出「選擇」,這個「選擇」還是自由選擇嗎?

 

代孕活動剝削婦女

巴哈拉蒙的個案中,我們亦能更認清代孕的另一個本質就是剝削婦女,特別是第三世界國家的婦女。在不少已發展的國家和地區,例如大部份的歐洲國家和香港,商業代孕都是明文禁止的,而對商業代孕較寬鬆的主要落在第三世界國家,例如印度、泰國等等。富裕國家的人提供優厚的報酬,讓第三世界婦女為自己代孕孩子,對第三世界婦女來說這或許有助她們改善生活,但同時卻成為富國人剝削貧國婦女的工具。

巴哈拉蒙與其「顧客」所簽訂的顯然是被剝削的不平等條約,她缺乏議價能力,只能任由「顧客」安排。當她在懷孕期間發現孩子可能有問題的時候,她的「顧客」竟然可以要求她做人工流產,她因信仰理由拒絕了。不過,事後這對夫婦卻可以不認賬,丟棄患有唐氏綜合症的男嬰,要由代孕母一力承擔照顧。筆者不知道當日她們所簽訂的合約細節如何,但從結果去審視這個個案,代孕合約顯然是置代孕母於不平等的位置上。反對意見可能會認為這是合約制訂的問題,只要將合約寫得公平一點的話,便能解決不平等和剝削的問題。不過,筆者質疑當一位婦女選擇當上代孕母的時候,她還有多大的議價空間。

 

香港的人工生殖科技條例

在香港這個小小的地方,人工生殖也受到《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的限制。在條例之下設有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負責就生殖科技程序及有關活動發出牌照;不斷檢討關於胚胎及任何與胚胎的其後發展有關的資料、活動和代母安排等。

現時《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第15(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向非屬婚姻雙方的人士提供人工生殖程序。而且,有關程序亦只能在當局批准的持牌中心進行。尋求人工受孕的人士如非因要避免誕下指明的遺傳疾病的嬰兒外,並不可以自行選擇嬰兒的性別。[3] 因此,早前出現在報章上的廣告,可能在法律上存在灰色地帶。

此外,《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 第17條亦禁止商業性質的代母懷孕(不論是否在香港接受付款),代母安排只能使用屬婚姻雙方所委托的夫妻的配子(指男性的精子或女性的卵子),而且亦不可以強制執行有關安排。該條款亦清楚說明,「任何人不得安排公布或分發,或明知而公布或分發關乎代母安排的廣告。」[4]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也許金錢能買到不少東西,但金錢絕對不能買到十月懷胎的感情;不能買到母骨肉相連的依關係;更不能買到上帝的祝福。在講求公義的社會裡,無論是否有信仰的人,面對商業代孕的不公義、對人性尊嚴的踐踏、對婦女的剝削,都有理應向它說不。
 

 


[1] 〈泰急修例禁收錢代孕〉,《太陽報》,2014年8月2日,網址:http://the-sun.on.cc/cnt/china_world/20140802/00423_003.html

[2] 〈代孕利潤高於販毒 泰國地下代孕產業揭秘〉,星洲網,2014年8月10日,網址:http://news.sinchew.com.my/node/380754

[3] 第561章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4]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