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法案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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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審查版)。審查版整合了原先的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三個版本。審查版大致上接納了尤美女新增第971-1條的建議,指出夫妻配偶、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平等適用」於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內容撮要請看下表)
至於第972條的對婚約當事人的規定,為緩和反同婚團體的壓力,撤銷原修訂建議(「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1] 保留「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另外增加「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由於審查版已採納了尤美女的第971-1條的「平等適用」模式,故毋須再逐條修改相關章節內具有性別差異性的用詞 (如:「夫妻」、「父母」等),因而撤銷了許毓仁及時代力量提出修改字眼的建議。
另外,審查版亦接納了尤美女及許毓仁新增第1079-1條的建議,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差別對待。
另一方面,立委蔡易餘提出,為了使得「民法親屬編」在整體上仍只適用於傳統異性婚姻,故建議「民法親屬編」的原本章節維持不變;至於同性婚姻的規定,則在「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第八章)處理。[2]
尤美女及蔡易餘的版本已一併送出委員會,惟未來仍須經朝野協商。委員會亦通過附帶決議,在明年啟動朝野協商之前,如有任何其他相關版本的法律提案,也將併案協商。由於法務部及其他立委將提出「同性伴侶」專法,今次的草案能否在明年順利三讀,仍充滿變數。
「民法親屬篇」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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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等48人[3] |
許毓仁等17人[4] |
時代力量[5] |
審查版 |
蔡易餘18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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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
新增第971-1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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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971-1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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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姻 |
修訂第972條如下: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7] |
第972條補充如下: 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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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至五章: 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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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具性別差異性用詞為中性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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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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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1063條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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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父母子女 |
新增第1079-1條如下: 法院認可收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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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1079-1條如下: 法院認可收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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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同性婚姻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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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1137-1條如下: 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新增第1137-2條如下: 同性婚姻準用本法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 新增第1137-3條如下: 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其有子女者,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