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轉新聞界的「動新聞」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監察及行動)
18/01/2011

從2009年開始,香港《蘋果日報》逐漸於其網頁加入了「動新聞」。起初只是一些剪輯的新聞片段,後來慢慢加入一些動畫,並運用想像力填補了新聞資料中的一些空白地帶,以達到刺激讀者眼目的效果。但我們觀察了當中的一些報道手法,發現「動新聞」可能成為傳媒集團用作渲染「煽、腥、色」的平台。當青少年本著關心時事的心態瀏覽新聞,很可能輕易在「動新聞」中接觸到色情及暴力的畫面,不知不覺地吃著糖衣毒藥。

團體聲討「動新聞」

台灣的情況和香港十分相似,前年台灣《蘋果日報》(下稱:台蘋)「動新聞」刊載了一則父親強姦幼女的新聞,該報道以動畫方式模擬強姦的情境和細節,再配以旁白解說,詳細地呈現事件的過程。由於當地不論讀者成年與否,均可藉手機下載報刊的內容,1事件引起了台灣一些婦女組織及監察傳媒團體的不滿,並發起聯署抨擊有關網站渲染色情,要求當局糾正歪風。

面對相近的情況,台灣當局比香港採取較為積極的做法。首先台北市政府重罰台蘋,就該報的兩則新聞處以新台幣共100 萬元(約23萬港元)罰款。台北市長郝龍斌更宣佈,台北市所有中小學均要立即停止訂閱《蘋果日報》,校園內電腦網站IP 亦已鎖碼,而台北的圖書館也規定需年滿18歲才能借閱《蘋果日報》。2

台灣訂立「蘋果條款」

另外,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但通過法規修正案,規定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台與衛星頻道,兩年內累積罰款金額分別達到新台幣300萬、600萬與1,000萬元,即可重罰停播最長90日;及後該會更表示壹傳媒提供的新聞台樣帶內容明顯違反NCC「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的精神,同時,新聞報道使用動畫呈現,以戲劇演繹手法,也不符合新聞的專業要求,因而一度否決壹傳媒有關新聞台、綜合資訊台的牌照申請。3

除了NCC,台灣立法院去年11月亦初審通過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法規將規範報刊不得刊載有關犯毒、吸毒或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情節及圖片。修改的條文更明定為「蘋果條款」。違反「條款」者將處以最高50萬元新台幣的罰款並公佈負責人姓名,而限期前未有改善者,最高將被勒令停業一年。4

面對同樣的處境,我們香港這邊的回應似乎很不一樣。家長方面肯熱心站出來表達不滿的人士仍是不多,而政府當局面對色情及暴力資訊,仍沿用廿多年不變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經過多次要求,只作了一次向民間的修例諮詢後便不了了之。欠缺大眾監察的聲音及政府嚴謹的監管,香港未來的傳媒生態會變成怎樣?
 

1 2009/11/25,《am730》,新聞M16,〈手機看性侵動畫 台壹傳媒網 惹非議〉。
2 2009/11/27,《明報》,中國A20,〈不滿傳播色情暴力 台團體聲討壹傳媒〉。
3 2009/12/03,《太陽報》,要聞A01,〈動新聞宣淫販賤手尾長 電視牌照碰釘 台灣鐵腕封殺壹傳媒〉;2009/12/10,《星島日報》,中國 A30,〈被指「踐踏人性尊嚴」台壹傳媒申電視台受挫〉。
4 2010/11/18,《東方日報》,兩岸A38,〈台祭「蘋果條款」對付壹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