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政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為同性婚姻大開綠燈 —— 明光社新聞稿

09/12/2008

明光社自九七年起一直關心社會的性文化及家庭倫理對下一代的影響,新一屆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今天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建議,政府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保障範疇,本社曾兩次去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先生詢問有關修訂的原因。據政府及立法會文件資料顯示,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制定以來,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
 
現時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會令市民大眾誤以為特區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其他同性伴侶關係。此舉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的《婚姻條例》(第181章),屆時,由於《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與《婚姻條例》(第181章)對婚姻家庭的定義出現明顯的不一致性,法庭極有可能會要求修改現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化。
 
本社認為任何暴力行為皆是文明社會所不容的,政府亦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受虐人士,不論他的身份。但我們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間接為同性婚姻開路。為保障同性同居者及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免受暴力對待,本社有以下建議:
 
1.我們明白政府及立法會議員要保護同性戀同居人士免受暴力傷害,亦同意政府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市民。因此,我們並不反對政府另立一條新的條例,暫稱為《家居暴力條例》或《同住暴力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
 
2.或者,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使條例不會單單針對同性戀人士,我們經常於報章看見很多居於同一單位的租客,因為爭廁所,廚房及其他共用地方而產生爭執及暴力事件,他們的安全同樣受到威脅,他們的性命同樣需要保護。將條例的保障範圍擴大,相信會獲得市民大眾的支持。
 
3.政府亦可考慮將《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以清晰表達條例的保護範疇包括兩類人士,一類是以《婚姻條例》組織家庭的人士及所衍生出來的親屬,包括前/現時夫妻及其子女,第二類便是同居人士,包括前/現時同居男女,男男及女女這樣,條例便顯得名正言順。
 
最後,雖然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但我們亦反對同性同居人士之間的暴力行為,因此,希望政府及立法會議員能考慮我們的以上的建議,既能保障同性同居人士免受暴力對待。亦不會令人以為政府及立法會議員透過《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而間接承認同性同居人士的關係是婚姻關係,引致日後可能會出現的司法覆核問題。同性婚姻在社會上仍然極具爭議及影響深遠,應否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須經過市民大眾廣泛討論及諮詢後方可決定,不應由個別同性戀者透過司法覆核而改變社會大眾對婚姻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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