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以性騷擾作為反對的手段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0/11/2014

佔領中環行動遍地開花,金鐘、銅鑼灣和旺角都出現市民佔據街道的情況。10月3日,一群反佔中人士使用武力,以圖清除阻塞街道的障礙物,及驅趕留守的市民。期間有女學生被撞跌,由女警攙扶離場,更有人叫囂「出得來示威就預左俾人非禮」。[1]

非禮行為在法律上是猥褻侵犯罪,即未經對方同意下觸摸他人身體,如性器官、乳房等。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122條,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無論在甚麼情況下,非禮行為都不能被合理化。而一些涉及性的言語,如對女性的身體評頭品足,亦足以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隸屬於《性別歧視條例》,該歧視法主要保障以下範圍──僱傭、教育、處所的處置或管理、會社的活動及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在現行條例下,市民在公眾地方作出言語間的性騷擾並不違法,但文明社會理應不能接受這些言論,並且必須對這些言語間的性暴力加以讉責。當發生肢體衝突期間,有女示威者被男性摟腰、摟腿或摸胸,這已很可能構成非禮罪,警方有責任拘捕那些涉嫌干犯猥褻侵犯罪的人士協助調查。

有關事件不止停留在街頭,亦延伸到網絡世界。本港一間大型公司的女性公關副總監在facebook表示:「非禮?記住唔好報警;革命要犧牲架啦,爭取民主大曬架。佢地係『和平』嘅非禮!你地體諒下!」 事件曝光後,該女公關被一眾網民批評為「冷血」、「涼薄」,因而製造了一場公關災難。[2] 僱傭範圍是受歧視法所保障,再加上她是該公司的高級職員,這番言論已足夠製造出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即是已構成在工作間的性騷擾。該公司事後與該職員劃清界線,表明職員個人言論不代表公司立場,亦絕不認同此等言論,該職員最後亦自行請辭。

社會對佔中行動抱持不同看法,不過無論立場如何,對人的基本禮貌和尊重是必須的。

 


[1] 〈有人向女集會叫囂 示威就預左俾非禮〉,《明報加東版》,2014年10月4日。

[2] 〈周大福公關籲體諒「和平」非禮〉,《明報》,201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