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記者不是私刑記者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10/11/2011
「七折港女」、「巴士男」、「賜座男」……隨着智能手機普及,只要一機在手,人人都可以隨時化身記者和攝影師,不少「路人甲」因而被炒作成街知巷聞的新聞人物、真人騷(The Truman Show)主角。
 
一對中年夫婦在巴士站插隊,有女乘客心有不甘而直斥其非,並在對罵間用手機拍下他們一些惡毒的咒詛,而該婦人亦一度拿出手機要「反拍」。姑勿論結果如何,這種拍來拍去的新聞愈來愈多,經常進佔港聞版。
其實這類新聞的公共性低,雖然公眾有知情權,但又不見得與公眾利益有很大關係。成分較多為抒發情緒,討論「誰是誰非」,而最後往往牽涉「起底」或幾近全民公審和網絡欺凌。
 
事實上,早期的公民新聞與災難關係密切,這是由於災難令交通癱瘓,資訊難以傳遞。在1994年的加州地震,當地災民以受災第一身角度於網絡傳遞消息;2001年仍未有YouTube或Twitter等社交媒體,911事件中的受災者以個人網頁發布圖文;及至2004年,社交網絡發展一日千里,在南亞海嘯事件中,外國遊客、義工、救災人員分別以影片、相片、網誌等途徑發布新聞。這些參與者便成為公民記者,而傳理學者把這類新的傳媒定名參與式新聞(Participatory Journalism)或自主傳媒(We Media)。

 

自主傳媒,意味一機在手,人人都是公民記者;而參與式新聞則讓行動者重拾話語權,在自己立場上就關注的事件發聲。事實上,這種新媒體保障了社會討論的多樣性,一些被主流媒體淹沒或忽略的社會議題可以得到發聲,應該被肯定。

 

不過,當人人都是公民記者,以為「有相有真相」是硬道理,卻又未知記者的專業操守:例如1)查證消息來源,確保信息內容準確;2)讓當事人或第三者回應及評論,以求公允;3)發掘事件隱藏了的真相,以及4)平衡公眾知情權和個人私隱等等。或許,今天我們要停停想想,如何令「巴士男、女」更有意義地運用智能手機,推動與公眾利益攸關的議題,建立公民記者一些應有的基本操守,勿讓公民記者成為私刑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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