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援交是一份工作……
近年報章新聞多了很多有關少女,甚至少男援交的新聞報道。事實上,香港少女賣淫活動不是新聞,像80年代的魚蛋妹、私鐘妹,到90年代的卡拉OK伴唱,至2000年前後網吧盛行,便出現類似「網吧輔導員」的賣淫活動,而近年少男少女賣淫更被電影情節美化成「援助交際」,簡稱「援交」這個恍似美麗浪漫的代名詞。
對於援交的個案,相信每個人的經歷都包含了多種複雜的原因,畢竟一個人的行為背後都由不同的價值信念組成,好像對身體價值的觀念、對何謂工作的定位、自我實現的追求、對援交的看法等,實質是回應社會道德價值、文化以及行為的產物。如果一個人認為援交是一份工作,透過援交賺取「血汗錢」以面對不斷通脹的經濟環境是理所當然,他們自然會視盡力滿足不同的嫖客為敬業樂業!那麼參與不參與援交只是職業選擇的層面。
相反,如果一個人認為援交不是一份工作,並不認同以肉體為交換物質的本錢,那麼,他/她就自然不會選擇援交為滿足生活的方法之一,即使有經濟困難,未能滿足「有屋住、有飯開」的基本需要,也寧可求助於社署或房署。倘若援交是一份工作,為何勞工署沒有此職位登記?為何職業訓練並沒有援交這類工作的職前培訓?為何「展翅青見計劃」沒有提供援交的求職面試秘技,而在職培訓空缺亦沒有援交之列?此外,從法律角度來看,援交少女可能被控「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而操縱援交少女的淫媒或介紹朋友進行援交而收取回佣都可被控「控制他人賣淫」罪;若援交少女未滿16歲,嫖客已干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等等。倘若援交真的是一份工作,為何當援交等同犯法?嫖客為何要負上刑事責任?
還記得自小被灌輸︰「不論男仔或女仔,都不應該在別人面前露出自己的私人部位,因為身體是屬於自己的,要好好保護,不可隨便讓人看或觸摸!同時,亦要尊重他人私隱,不要隨便觸摸他人的私人部位,即使是兄弟姊妹亦如是。」因此,偶然看到一些年紀較小的孩子,特別是女孩子,可能因為父母未能找到洗手間或隱閉處,無可奈何要當眾更換衣服,他們被人看到私人部位,大多會感到尷尬,左閃右避,盡力要保護自己的身體。從現時不同機構的性教育來看,自初小已教導學生認識自己的身體,例如私處的位置,並教他們保護身體,就可以知道社會都取得一個共識——最重要是去保護自己的身體。而保護的定義包括預防被性侵犯和不要性濫交。
接受青少年是一個有價值和可愛的人並不等於盲目地認同他們的行為。整全的性教育應是包括教授保護身體的信念和不同成長階段的性知識。筆者仍深信每位性教育工作者和其同行者仍會從愛心出發,不厭其煩地作出提醒和規勸,「援交就是性交易」、「參與援交行為得不償失。」
社會上已有很多指摘援交少男少女的道德水平下降,換轉角度看,究竟成年人有沒有一套正確的價值觀作言教身教?我們有否停下來聽聽他們有關自信心不足、自我形象低落或交友戀愛的成長困擾,以及面對就業、通脹和住屋等實際的生活困難?或許,這才可以令他們尋回失落了的親密感,覺得自己並不孤單,人生其實可以過得更輕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