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是保障性小眾較佳方法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4/11/2013

今年同志遊行的大會口號為「愛不歧視,高調撐同志」。顧名思義,保障性小眾不被歧視成為今次大會主題。然而,要如何才可保障性小眾?不少人只會想到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除了另立新例,其實還可以藉著修改現行法例,保障因性傾向而可能受歧視的人。在眾多範疇中,較為人關注的是有性小眾表示因為受到歧視而找不到工作、或升職機會受阻;也有人表示因業主得悉其同性戀身份後收回所租單位;亦有同性戀的學生表示遭到校方無故開除學籍等。

就以上情況,我們與法律界人士商討後,發覺只要略為修改香港現行的條例,便可盡快消除一些特定範疇可能出現的嚴重歧視。

建議可考慮修改以下三條法例:一)第57章《僱傭條例》;二)第279A章《教育規例》及三)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首先,我們可以擴充第57章《僱傭條例》的第IVA部,將性傾向歧視加入「職工會不受歧視的保障」的標題中,即改為「職工會與性傾向不受歧視的保障」,然後再按實際需要加入相關條文。

至於第279A章《教育規例》,我們可修改當中第96條,於「將學生開除及停學」一項加上96(3)部分,增加適用於同性性傾向學生的細節。

最後,我們可在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V部「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中,加入「不受歧視的保障」一項。

至於豁免問題,則可留待修改上述三條相關條例中討論。事實上,除了性傾向,其他層面如年齡歧視等,在有需要時也可以此方法處理。

以修改現存相關法例來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是實際可行的。這種做法一方面不單節省社會資源,另一方面也沒有一刀切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那般霸道及產生負面影響,加上不同意見的團體皆樂意合理地保障性小眾,因此,在爭議不大的情況下應可更快達成共識。例如,修改現存法例可有效保障有同性性傾向的學生,而校方卻又不用擔心因《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緣故,必須向下一代灌輸「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是一樣美好」的思想。

當然,對於同性戀人士,同性性行為是如異性性行為一般美好。

但問題是:同性性行為在香港社會仍是一個極具道德爭議的課題,就如有人還不認同婚前性行為一樣。這與種族歧視不同,《種族歧視條例》要消除的是對某一種族的歧視,其精神是尊重人的本質。

無可否認,在尊重同性戀者這方面,社會的確要多加努力教育公眾。然而,在尊重之中也可不認同某人的行為。如果公眾有權表達自己不贊同成年男女發生婚前性行為,為甚麼在《性傾向歧視條例》之下,卻無權表達自己不贊同同性性行為呢?讀者可以批評這些人性保守、食古不化、政治不正確等,但批評歸批評,支持一條足以打壓他人表達意見(是意見,不是惡言)的條例,又是否公平民主的做法呢?

筆者希望香港的教育能培養出能多角度思考的新一代,他們可以自由地表達意見之餘,亦可包容與自己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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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14/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