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一「民法」而動全家
燭光網絡 112期 (p.12)
在支持及反對同性婚姻陣營的激烈爭論聲中,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使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但草案還須經過朝野協商、院會二讀及三讀才可通過。反對人士中有人提出應另訂「同性伴侶法」,或以「單點修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本文將分析今次台灣同性婚姻提案,以及「同性伴侶法」及「單點修法」的利弊,最後提出香港在此事件中可借鑒之處。
一、台灣目前保障同性性傾向的主要規定
-
同性伴侶註記
自2015年起,台灣陸續有縣市准許同性伴侶在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目前已有十一個縣市實施。該項註記不會賦予同性伴侶法律地位,卻會為他們帶來一些方便,例如,代伴侶簽署醫療同意書、代伴侶辦理護照、申請照護假等。[1]
同性伴侶註記已成為爭取公營及私營福利的平台。支持同性婚姻的民進黨,在2016年10月擴充了其「中央黨部黨務工作人員服務辦法」,若黨務工作人員與其同性伴侶作出註記,可享有「服務辦法」內配偶、婚姻及家庭成員一樣的權利,包括家庭照顧假、婚假、陪產假、喪假、撫恤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2]
另外,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一直爭取修改《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與異性配偶一樣可以申請社會住宅。都市發展局表示待中央修正《住宅法》後,將一併檢討修訂《出租辦法》。[3]
-
歧視法
台灣在教育及受僱的範疇訂立了反性傾向歧視法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主不得基於性傾向而在相關事宜(招募、考績、升遷、提供教育、訓練、福利、薪資、離職及解僱等)對僱員作出差別對待。[4]《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不得基於性傾向而在相關事宜(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等)對學生作出差別對待。[5]<>
二、同性婚姻草案
今次修改《民法》,令同性戀者可以結婚,無論在當中的過程及內容來看,均存在重大流弊,茲說明如下:
-
修法過程
修改婚姻制度是一件對社會整體影響重大的事,而不純粹是兩個人相愛的事。婚姻制度是植根於大眾共識的社會規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指出:「民法只承認一夫一妻,不是在約束只能愛一個人,而是規制著親屬與繼承的種種歸屬。」他又說:「親屬與繼承是預定給多數人共用的具社會相當性的規範。」[6]
另外,改變婚姻制度會影響同性伴侶的親屬以至社會大眾的權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岡山教會主任牧師蔡維恩指出,當一個人的同性配偶擁有一些權利時,實際上是同時剝奪了該人家屬的該等權利。例如,遺產的繼承會由原先的家屬轉移到同性配偶身上。[7]
對於修改如此重大的社會制度,不少台灣民眾認為絕不能只由13位立法院司法委員審查決定。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經營管理研究所教授蔡蕙安表示,重大政策的制訂,行政部門需要執行政策、競爭、環境、法制等的影響評估。[8] 在外國,政府在引進同性婚姻前亦會進行詳細研究及出具立法檢討報告,並在廣泛諮詢大眾意見後才交立法機關審議。惟今次台灣同性婚姻立法並沒有進行詳細研究及影響評估,以及未有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就倉卒上會,實有黑箱作業之嫌。不少民眾更認為,如此重要的草案應由全民公投決定。
-
修法內容
今次同性婚姻提案,是整合了民進黨、國民黨及時代力量在較早前提出的三個提案。最終提案環繞《民法》「親屬編」的修訂,修訂要點如下:
i. 除了保留「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規定,另外增加「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的規定,使同性婚姻合法化。
ii. 新增一條文,規定在《民法》及其他法規內關於夫妻配偶、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平等適用於同性與異性配偶。這代表同性與異性配偶在親屬的關係上擁有同等的權利與責任,包括:同 性配偶之間的權利與責任與異性配偶一致,同性配偶可以領養等。
iii 新增一條文,規定法院在認可收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作出差別對待。
以上提案的問題是,同性婚姻不只涉及親屬之間的關係。事實上,同性婚姻問題複雜,牽涉許多法律層面問題,不是單純修《民法》就可以解決的。有台灣官員認為,修法「牽一髮動全身」,要從長計議,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9] 台灣有超過一百部以上的法律涉及「配偶」的權利與義務。[10] 法務部長邱太三解釋,只修《民法》會引發很多矛盾,其他法例也要做相應調整,否則只會引發跟其他法例牴觸的問題。[11]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指出,修法涉及過百條特別法規(稅捐、保險、貸款、勞工權益、人工生殖等)的實質變動,並非只是婚姻當事人身份的改變。[12] 在外國,實施同性婚姻時,會同步修訂數以百計的法例,除了領養及繼承,還包括社會福利、保險、稅務、遺囑、出入境、房屋、死亡賠償、退休金等。
另外,從外國的經驗可見,同性配偶人工生殖問題,是同性婚姻所必然要面對及解決的問題。當一對女同性配偶的其中一方利用人工受精產子,所生子女應否被視為配偶雙方的婚生子女? 一對男同性配偶可否利用代孕母產子?這些問題目前尚未有完備的法規規管。故此,在考慮是否批准同性婚姻前,應先處理好由同性婚姻所衍生的人工生殖問題,包括由相關單位就此問題作出深入的研究及分析以陳明利弊。
從以上可見,提出草案的立委在毫無全盤規劃,並且就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未有充分認識的情況下,如此急就章地將草案上馬,一旦通過,後果難以想像。
-
同性伴侶法
基於訂立同性婚姻法對社會整體造成巨大影響,故有人反對修改《民法》,建議另訂只適用於同性伴侶的《同性伴侶法》。正如東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成鳳樑指出,為了少數人權益修改影響全體市民的《民法》,違反比例原則,故贊成另立專法或特別法。[13]「同性伴侶」是有別於婚姻配偶在法律上認可的身份,[14] 但擁有猶如婚姻配偶的權利與責任。
但是,從國際經驗可見,《同性伴侶法》是同性婚姻的踏腳石,在訂立了《同性伴侶法》的國家中,絕大多數隨後准許同性婚姻。故此,訂立《同性伴侶法》實質上是准許同性婚姻,只是時間先後問題。
-
單點修法
亦有台灣民眾建議以「單點修法」解決同性伴侶的權益問題。「單點修法」不會賦予同性伴侶法定地位,而只是在個別的法例中保障同性伴侶(或其他有親密關係的人)在個別範疇中的權益。
-
對香港的借鑒
台灣同運的發展歷程,與外國的歷程相似。台灣在約十年前先間接通過反性傾向歧視法,讓同志享有免被差別對待的消極權利(negative right),然後在2015年起,通過政府的「同性伴侶註記」行政措施,同性戀者進一步享有有限、及有如異性伴侶般的積極權利(positive right),然後就是今次的同性婚姻提案。
為免重蹈台灣的覆轍,香港的維護家庭價值組織應繼續堅持其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立場,並且倡議以「單點修法」的形式保障同志伴侶的權益。另外,有關團體亦需密切留意香港立法會的動態,以慎防有如台灣在未經進行深入評估及未有廣泛徵詢大眾意見的情況下,就試圖倉卒立法的事件在香港重演。
[1] 「同性伴侶註記 嘉縣開放申請」,《聯合報》,2016年10月21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7326/2037858
[2] 「挺婚姻平權 民進黨從黨內做起 同志黨工可享婚喪產假、撫恤權利」,《中國時報》, 2016年10月27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027000479-260114
[3] 「北市同性伴侶申請社宅 挨批修法靜悄悄」,《自由時報》,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55145
[4] 《性別工作平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6年5月18日,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5] 《性別平等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年12月11日,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6] 邱忠義,「高院法官邱忠義:同性婚姻如同廢死一樣複雜」,《台灣蘋果日報》,2016年11月21日,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1/993614/
[7] 「同婚修法公聽會 立委:婚姻結構不變」,《自由時報》,2016年11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55519
[8] 蔡蕙安,「美婚姻平權轉向 我們呢?」,《聯合報》,2016年11月22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7339/2121017
[9] 「同婚問題多 恐非修法可解」,《中國時報》,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030000264-260102
[10] 「從同性伴侶到合法配偶 還差多遠?」,《今周刊》,2016年11月7日,網址:https://goo.gl/V1y8yv
[11] 「邱太三:只修民法972會牴觸其他條文」,《中國時報》,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08000379-260118
[12] 「反同團體立院抗議同性婚姻法案」,《台灣時報》,2016年11月9日。
[13] 「首場同性婚公聽會 超火爆」,《台灣蘋果日報》,2016年11月25日,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125/37463616/
[14] 「同性伴侶法」不同於前述的「同性伴侶註記」措施,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後者只是行政措施,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