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 停止傳閱懷疑色情照片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 (性教育)
17/09/2015

本年度香港書展已經閉幕,相信當中最能引起話題的書籍一定是以六歲女孩為主角的寫真集。「寫真」原是日本漢字,意指「相片」,對象可以是人像、動物、風景及建築物等,所以寫真集只是相片集而已。無奈香港歷年來出現眾多以性感女生為主題的寫真集,才讓人有「寫真集就是性感不雅」的感覺。可是,該本兒童寫真集中卻刊出兩三張被指有「兒童色情」成份的相片,最終出版商將書本落架,警方其後介入調查。

坊間已有大量文章就那些相片是否「兒童色情」作了深入討論,在此不贅。當該寫真集在書展開售後,書中幾張相片讓人感到不安,被指為「兒童色情」,有關當局亦收到市民的投訴,接著那幾張相片霎時在網絡上廣泛地流傳。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任何人印刷、製作或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八年;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亦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如果那些相片最終被判為「兒童色情」,那不止出版社違法,當天在網絡上瘋傳相片的人,也同樣干犯了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至於仍然管有那本寫真集,及在電腦或手機中仍藏有那些相片檔案的人,則犯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法律,同樣有機會被刑事檢控。

筆者執筆之時當局尚未為相片是否構成「兒童色情」下定論,但這不代表那些相片完全沒有問題。所以,當我們遇到懷疑是「兒童色情」的資訊時,不該將它傳出去,而是要將它銷毀。這不止避免自己誤墮「兒童色情」的法網,更重要是保護那些資訊中的兒童,免他們承受第二重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