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受孕的倫理問題

二零一二年週年研討會文集 (專題工作坊)
雷競業博士   |   中國神學研究院助理教授
01/10/2012

引言

自古以來,生命的出現都被視為是神蹟,古代近東社會有生育繁殖的宗教禮儀(fertility cult),以人的性交來引誘天上的神明賜予大地生育萬物的能力,反映了人對生命(包括動植物)來源的迷惘和驚訝。對於生育人類下一代,更被視為是上天的 一種莫大祝福,無論在聖經中還是在中國的民間宗教中,都可找到不育的女子,靠着耶和華或是神明的力量,得到生育孩子的祝福。這些故事都反映了中古文化都視 生兒育女為一種神聖的事情。人工受孕的倫理問題比較特別:它的爭辯性不在於結果的好壞,多數人都會認同在一般情況下生兒育女是一件好事;問題在於達到結果 的過程:顧名思義,人工受孕的目的就是以一些人為的科技去達致生育的結果,假如生育是一份神聖的禮物,人工受孕是否一種僭越上主權能的行為?從這問題衍生 一連串關於信仰與現代科技的問題。本文會從神學的角度去思考生命、身體和生育的意義,從而幫助讀者思考和科技有關的一些倫理問題。

人工受孕的技術

我 們進入倫理的問題之前,讓我們先了解醫學上的一些技術。從受孕的過程來看,人工受孕可分作體內受孕和體外受孕。在體內受孕的過程中,人工技術是用來幫助男 性的精子更有效地進入母體內,提高懷孕的或然率,比較接近天然的懷孕過程。人工受孕的第一步,通常是要男性(生理父親)在診所中自我產生性興奮,從而收集 他的精液,可能要經過多次的收集以達到適當的精子數目,也可能要經過醫學上的洗滌,減低母體排斥精子的可能性。至於精液輸入母體的方法,也可分子宮頸植精 (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子官內植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子宮及輸卵管植精(intrauterine tuboperitoneal insemination)等,分別是把精液注射到子宮頸、子宮、和子宮及輸卵管中,以身體的侵入性而言,上述的程序是從最少到最多的排列。換句話說,子 宮頸植精是最接近天然的懷孕過程,精子都是由子宮游進輸卵管內,使卵受精。
 
相對而言,體外受孕的過程和天然受孕的過程相距較遠,有些人聽到「人工受孕」時,立刻想到的是試管嬰兒(in vitrofertilization), 就是體外受孕的過程。事實上,很多人工受孕都是體內受孕,不過體外受孕代表科技上較大的突破,也較吸引人注意。1978年,第一位試管嬰兒Louise Brown出世,今天她已成為一位母親。在體外受孕的過程中,醫生會從母體內取出卵子,然後放在實驗室的器皿內(通常是培養皿petri dish,而不是試管),再注入精液,讓卵子受精後(另一個可能性是把一顆精子直接打入卵子內),再放回母體內(另一個可能性是讓受精的卵中繁殖一段時間 後,才放回母體內),假如受精卵成功地植入母體的子宫內組織,便是一個成功的體外受孕過程。

父母安排的可能性

簡 單地介紹過醫術上的一些分別外,現在談談一些父母安排上的可能性。在精子方面,最簡單的安排就是精子的主人就是嬰兒出世後的父親,在這種程況下,一位透過 人工受孕而成為父親和一位藉天然方法獲得孩子的父親在法律面前有同等的權利。另一方面,女方也可邀請相熟的男性捐出精子,只是捐精的男子對女方和孩子都沒 有任何組織家庭的打算。不過,為免尷尬,假如女方沒有期望與男性朋友共組家庭,或是男性配偶未能提供精子,女方可以透過精子銀行取得別人捐出來的精子。

精 子銀行是現代科技的新產品,讓女士們可根據她們的喜好選擇自己孩子的生理父親。為了減低精子有遺傳基因缺憾的可能性,一位男士在捐精子給銀行前,銀行會為 男士進行一連串的身體檢查。為了避免把生育的過程和錢銀掛釣,在香港捐贈精子的人是不可接受金錢上的報酬,但在美國,精子銀行是可以付錢給捐精子的男士。 在一般程況下,女方和以後出生的孩子,都不能(沒有法律的權利)追究精子的來源。利用精子銀行的方便之處,在於女方能選擇生父的一些生理或社會特質,如種 族(例如在美國,猶太人的精子甚受歡迎)或是教育水平等,至於女方選擇的可能性,要看當地法律容許銀行收集和披露甚麼資料(例:銀行不可以收集男子智商的 資料,然後供女士選擇生父的智商水平)。
 
對男方而言,最簡單的安排是卵子和孩子出世後的母親是同一個人,這樣孩子母親的身份便沒有疑 問。另一種安排,懷胎的女士可能只是一位代母,孩子出生後便不再與孩子有任何關係,通常(但不一定)這些代母是為了金錢而提供服務,她和孩子將來的父或母 沒有甚麼關係。情況更複雜的,是捐卵的女士不是懷胎的那位或孩子將來的母親,而是第三位女士,這樣孩子便有遺傳上的生母、懷胎的生母和養母三種母親。
 
從 以上簡短的介紹,讀者已能明白人工受孕所帶來的一連串複雜問題,特別是何為父和母及這些不同類別的父母的權利和義務。有些是關乎法律上的權利(譬如,當代 母在懷孕期間流產失去胎兒,曾出錢購買代母服務的「父母」可否向代母索回金錢?),我們無暇去討論這一類問題。我們要討論的只是從信仰的角度去討論一些倫 理的問題。換句話說,我們關心的是信徒可否利用某一種人工受孕方法去達致生兒育女。

生命的神學

我 們先從生命的神學說起。聖經告訴我們,上帝是生命的主,起初祂創造了亞當夏娃,命令他們要生養眾多,遍滿全地,表示了祂喜悅生命的誕生,假如父母盼望有自 己的孩子,這是一件美事,教養孩子也是一種討神喜悅的事奉。另一方面,在神給我們始祖的命令中,看到神創造中的秩序。甚麼是生育兒女的創造秩序?我們試舉 一個極端的例子作參照:今天的比賽馬匹多是配種的結果,獸醫選擇良好基因的馬匹互配,以求誕下最好(跑得最快)的下一代,那些馬匹由馬房撫養,牠們和自己 的生理父母可能一生也沒有接觸的機會;我們且不討論這種繁殖馬匹的方法是否人道,但我相信絕大部份人會同意我們不可以用類似的優生學,去配種製造最好(如 IQ最高)的下一代人類,這種配種是違反了人類繁衍的秩序,用專業機構代替父母去撫育小孩也是(在正常情況下)不道德的行為。
 
神給亞當 夏娃的子孫的命令,是「人要離開父母,和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在這前提下,人繁衍後代,所以父母組成的家庭是神命定為生育的處境,也是 撫育下一代的理想機制。人是按着神的形象被造,因此人的生命也是神聖的,人命的終結是一種神聖的時刻,不可隨意剝奪人命;同樣地,生命的開始也是一個神聖 的奧秘,不能任意而行,神的心意是兒女是夫妻在肉身和心靈聯合下結的果子,生育是一份神聖的禮物,同時是一份使命,信徒需要按着神美好的秩序去尋求生兒育 女的祝福。
 
天主教曾在1987年發佈一份給信徒的指引《生命的禮物》,[109]討 論了各種生物醫學工程所帶來的倫理問題,雖然我們並不認同文獻中所有的結論(譬如,天主教認為夫妻間不應用避孕藥物,基督教普遍反對此立場),但我們和此 指引有同一的基本神學立場。天主教亦強調既然兒女的誕生是一份神聖的禮物,生兒育女便不是一種人類的權利。譬如說,人有追求健康的權利,一般而言,社會有 責任讓所有人(無論貧富)都有機會接受所需的醫療服務。但生育不是一種權利,政府沒有責任讓每位想生孩子的女士都有機會生小孩。從信徒的立場而言,我們可 以尋求科技的幫助以達致生育的結果,但生育既不是一種權利,就不應強求,更不應破壞神所設的秩序去求得兒女。

身體的神學

建 立了大前提後,讓我們去分析一些詳細的問題,首先我們要建立身體的神學。神說:「二人要成為一體,」表示婚姻是一種身體的聯合,這種身體的聯合也是整個人 聯合的體現;保羅認為和娼妓苟合的人,是與娼妓有身體上的聯合,也是侵犯了聖靈,因為信徒的身體就是聖靈的殿。從聖經的角度看,性交不但是一種身體上的行 為,也是一種心靈的交接。假如性交是在愛和婚約中進行,那是一種美麗的生命交流,離開了愛與婚約,性交是對身體的一種侵犯和佔有。
 
從保 護身體的角度,人工受孕都是一個可免則免的過程。從身體的角度看,把丈夫的精液以人工方法注射入妻子的陰道或子官內,是一種入侵身體性的行為,不是受孕的 理想過程,也不應是達致懷孕的通常方法。但假如夫妻兩人無法透過正常的性交懷孕,而兩人同時渴望有自己血肉的孩子,在母體內注父親精液的過程是可以接受 的,因為孩子還是夫妻二人在愛和婚約中所結的果子。
 
假如夫妻二人要利用體外懷孕(試管嬰兒)的方法,則保護生命成為多一層的考慮。其實 體外懷孕的過程的成功率並不高,醫生為了增加成功的機會,會嘗試使幾粒卵子同時受精,以便當一粒受精卵無法植入母親的子宫時,可以再有數次機會。問題在於 當母親成功懷孕後,其他受精卵應如何處理?如果把他(它?)們棄置,是否一種殺戮?天主教強烈反對墮胎,不少天主教的神學家認為在卵子受精的那一刻,就是 一個人生命的開始,基於這種想法,《生命的禮物》反對體外受孕,因為這過程牽涉人為地摧毀人命。

基督信仰的倫理考慮

我們對於人命的起點這問題,並沒有一個絕對的答案,所以也不敢說夫妻用體外受孕的方法一定不對,但既然這過程中涉及棄置生命的問題,我們就應該加以謹慎。假 如有信徒夫妻要走這一步,我會鼓勵他們先在神面前禱告等候,看看收養孩子或是把生命用其他方法祝福他人會否是一個更好的選擇,孩子既然是神的禮物,有時神 的心意是賜我們意想不到的禮物,卻未必是我們追求的東西。假如夫妻最後還是想嘗試體外受孕,就讓神去帶領他們的道路吧。基督信仰的倫理並不是常常可劃出一 條黑白分明的界線,我們沒有理由相信人可以用理性推斷出在每一種情況下只作一個合乎神律法的決定,有時我們只能提出一些應該反思的問題,最後信徒要在神面 前作出選擇,並求神潔淨我們的思想和慾望。
 
另一方面,我們相信神的確設立了一些不應跨越的界線。我們和《生命的禮物》一文的共同立場, 便是婚姻是生育過程應有的界線,所以假如生育的過程超越了婚姻的界線,那就是信徒不應作的事。如果懷孕的過程需要第三者直接參與,我們認為是不適合的,第 三者包括捐精者、捐卵者和借出子宫的代母。在談論身體神學時,我們已強調身體的交流也是一種心靈的交流,如果妻子透過精子銀行獲取孩子的基因,這個不單是 生理上的一個步驟,也是一種心靈的介入(雖然這是科學儀器無法量度的介入),婚姻中出現了第三者,便是破壞了一男一女的婚約關係,因此是一種信徒應避免的 做法。
 
這樣的說法可能有點抽象,從一個較感性的角度看,假如你的孩子的生命不是源自你的配偶,而是出於一個陌生人的基因,你的配偶是否 能把他視為自己的親生孩子?他(她)會否下意識地把你對孩子的愛視為對他的愛的一種競爭?假如有一天,這位生理父親(母親)透過某種方法找到你的家,你願 意讓孩子和他(她)相認嗎?你對他(她)有沒有甚麼道德上的責任?當然,在愛中總有美好結果的可能,有些夫妻照顧「第三者」的小孩,的確勝過很多夫妻照顧 自己的骨肉。但我的論點是神的律法是要保護我們,叫我們有生命的喜樂和自由,假如我們離開神的旨意,不但是對神不尊敬,也會叫我們跌落在各式的試探中,這 可能會帶來種種憂傷。
 
除了婚姻和父母的角度,我們也應從孩子的福利去思想。當我們討論到體外受孕時,已提過因為這過程涉及棄置胎兒的問 題,這是從孩子角度的一種考慮。從信仰的立場看,生兒育女不能單是為了父母的欲望或家族的繼承,那是一份上帝交托父母的神聖任務,想做父母的人,不僅要喜 愛小孩,也需有忠於上主的使命感,神對家庭的設計也是為了祝福小孩。
 
舉一個例子,孩子自然地會盼望知道自己的來源。假如生理的父母就是 孩子的養育父母,這種求問會促進兩代之間的情,孩子知道父母在愛中締造了他的開始,也在愛中培育他成長。假如孩子是透過第三者而來,當孩子詢問到自己的來 源時(特別當他學過生殖的過程後),父母應如何作答?假如說他是從父母而來的,這是明顯和嚴重的謊言,長遠會否製造更大的傷害?當他到達適婚年齡時,為了 避免他意外地娶(嫁)了一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人作配偶,是否有責任告訴孩子真相?[110]假如把真相說出來,這個真相又會否成為他生命中的一個缺憾?另外,孩子有沒有權利知道誰是他的生理父親(母親)?
 
如果把可能性再推濶些,會出現更多道德難題。假如有女士透過精子銀行懷孕(或有男子透過代母取得小孩),當孩子長大時,如何向他解釋他的來源?當他的朋友詢問他的父母時,孩子又應如何回應?這樣刻意單親的家庭能否為孩子提供合適的成長環境?[111]當然,我們不是說只有一夫一妻的家庭才可以培育快樂的孩子,我們的倫理也不是一種以成果決定原則的倫理。[112]我們相信上主的秩序是一種祝福,跟隨這秩序是一條蒙福之路,如果我們偏離了上主的道,要走的路就更加艱難了。沒有一個父母能預測孩子未來的道路,也沒有人能先徵求孩子的意見才把孩子誕下,但假如我們關心孩子的一生,我們就要更謹慎地循着上主的指引去尋求生兒育女之道。

結語

我有三個可愛的女兒,無法體會沒兒女的夫婦的痛苦。但我卻認識不少收養孩子的信徒夫婦,有些在他們收養一名孩子後,神賜福給他們,讓他們生下自己的兒女;假 如神沒有給我們親生兒女,收養是一個高尚和可敬的選擇。我亦認識不少喜愛小孩卻無兒女的夫婦,他們在教會參與兒童主日學的事奉,或是和親人的孩子嬉戲,同 樣有很多機會享受和祝福孩子。信徒實在不必認為沒有自己的孩子就等同於不能享受任何父母之樂,沒有自己的孩子的信徒,可能有空間和機會祝福更多小孩!總括 而言,我們要小心,盼望有自己的骨肉是美事,但卻不要成為生命中的偶像,只要我們的生命能祝福他人,就是蒙福的生命。
 
我們在總結時要加 一句提醒:本文討論的是信徒間應如何看待人工受孕的問題,至於一個多元社會應如何規管人工受孕的科技,是一個有關但不盡相同的問題,要回答後者,需要精通 法律的信徒去處理,這已超越本文的目的。希望本文不但讓信徒明白一些人工受孕的倫理問題,更幫助他們明白多一點生兒育女的神學意義。
 

討論:(吳慧華整理)

問題一:
有一對基督徒夫婦,太太非常喜愛小朋友,先生認為血緣非常重要,所以不打算領養,他們可否進行人工受孕?牧者可以如何回應?
 
講員回應:
作為一個牧者,我不會給他們一個肯定的答案。而是先了解太太很喜愛小孩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她感到小孩很趣緻,我會鼓勵她教兒童主日學,某程度讓她滿足,把渴望化為積極行動。
 
問題二:
若果她教完主日學後,更想有自己的小孩子,怎麼辦?
 
講員回應:
那 麼我會跟她說,人工受孕是一個有可能的選擇,是否採用由她自己決定。同時,我鼓勵她到神面前求問,讓她留意作此決定時是否感到舒服。另外,我也會鼓勵她把 有沒有孩子的權利交給神。我們不能否定,神可能最終容許她接受人工受孕,但作為屬靈操練,牧者可鼓勵信徒無論盼望甚麼事情,都把這些盼望交給神,承認祂是 送禮物的主人。神有主權,若祂不送一份禮物給人,可能祂正在預備一份更特別、更「度身訂造」的禮物。我曾認識一對很愛小孩的夫婦,不打算進行人工受孕,對 於神沒有給他們小孩,他們的看法是可能自己太愛小孩,如果自己有小孩,反而會寵壞他。這不一定是神的答案,但重點是他們確認了神的主權。對於盼望小孩的夫 婦,牧者可做的是幫助他們承認神在這事上有真正的主權,鼓勵他們把渴望交回神,然後在神面前等候,牧者也可與他們一起禱告,看神如何回應。
 
問題三:
在一些公共政治層面,基督徒是否不能發聲,即使發聲,也不要期望社會有所回應?
 
講員回應:
基 督徒應該發聲,但要視乎話題。例如亂倫問題,這是一個所有人都要面對的問題,無分信徒或非信徒。假設有人捐精100次,希望成為眾子之父,毫無疑問,這便 會引起亂倫問題。雖然作為基督徒,不會用精子銀行,不過就這事,基督徒要從條例入手,可要求政府規管一位男性最多可捐精多少次,以及保存相關資料。不過, 基督徒若要求立法,取消精子銀行,則有點過份及霸道,基督徒要處理的是亂倫這問題。在香港,精子銀行是以捐贈形式出現,若果日後需要收費,基督徒也可堅持 不能收費,不過,相信不同基督徒對此會有不同的意見。
  
問題四:
撇除法律層面,選擇嬰兒的性別是否可以?背後又有甚麼理據?
 
講員回應:
天 主教的立場很清楚,不可以作性別選擇,因為性別本身也是一份禮物,但我認為這議題沒有一個絕對的看法。我曾嘗試跟隨一些民間偏方,從飲食入手,渴望得到一 個兒子,但基本上,我認為人有盼望、有嘗試是好的,卻不鼓勵人以不自然的方法去選擇嬰孩的性別,也不希望人把嬰孩的性別偶像化,認為自己一定要生兒子或女 兒不可。
 
其他參加者回應:
我希望渴望為人父母者可以多考慮孩子的生命層面。我認識一位被人收養的小朋友,一方面接受不到自己被 領養,另外也感受不到養父養母的愛,認為自己若果在孤兒院更好。我認為對於人工受孕而來的孩子,也會面對類似問題。作為渴望為人父母的夫婦要三思,不是只 考慮自己想要甚麼,而是多考慮自己能否承擔小孩將會的福利。
 
講員回應:
對,一個女士感到自己很愛小孩,她或許是一個好母親,但兩者並非對等。生命的主所安排的道路,不是人所能想像的。有心收養小孩的夫婦,要想清楚,因為這要付出非常大的代價,要有很多的忍耐。
 
一個牧者的分享:
在 牧養過程中,有一些個人的體會。對於渴望小孩的夫婦來說,這可能是一份信心及順服的功課。不過,牧者很難去界定沒有小孩是神的心意,雖然牧者也可以安慰他 們亞伯拉罕及伊利沙伯年老才得子,但信徒卻不一定有此耐心等候,有些甚至會選擇進行人工受孕。作為牧者,我可以體會他們看似軟弱的行為,但信徒是否只談順 服,卻值得大家深思,我的想法是就如一個人有病,病患可能是來自神,但人也會尋求醫治。所以個人認為,如果結婚多年仍沒有小孩的夫婦,可以在這過程禱告, 即使最終選擇人工受孕,也無可厚非,只要不犯法、不犯罪,便可以了。最重要的是我會鼓勵信徒,行動之前要想清楚,成為父母要面對非常大的壓力,為人父母的 責任也非常大。
 

[110]特別是精子銀行的服務,假如一位男士為了錢(在美國)或其他原因多次到不同的銀行輸精,不經意地成為多子女之父,這種亂倫是一個實際的可能,美國的精子銀行也有制度,讓透過銀行而出的孩子檢查資料,避免犯上亂倫的婚姻。
[111]關於一父一母的家庭下成長的孩子的一些優勢(如平均學業成就等),參Jennifer R. Morse, Love and Economics: It Takes a Family to Raise a Village (Ruth Institute Books, 2008)。
[112]用學術的字眼,我們並不贊成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