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是公眾地方
警方透露近日與律政署研究,將法例中「公眾地方(public place)」一詞加入互聯網,好讓現時不少與之相關的條例,可以適用在互聯網,當中又以少女在網上討論區刊登援交廣告,並附上個人資料「接客」最令人關注。
以現時的法例,互聯網不是公眾地方,沒有辦法用刑事條例第200章147條「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來檢控有關人士,警方與律政署討論能否將公眾地方的定義略為擴充,令互聯網都成為「公眾地方」,於是現時明碼實價的援交廣告,即時可納入管制範圍。
根據香港法律,「公眾地方」、「公眾場所」是指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公眾繳付費用便可進入,或者公眾可以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劇院、各類公眾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
不少研究城巿和網絡的學者近年也紛紛表示,公眾地方從來就不應該只是一個物理上存在的地方。有些人會用大量的文字去形容一個城巿,同樣也會有些人在一些媒體中表達自己的意見,與其他人思想交流,就像互聯網中的討論區、社交網絡。這一切用不同媒體構成的,都是城巿的一部分,與物質上存在的城巿/地方,是密不可分的。所以,當我們發現援交、私影等等的問題透過文字、圖片甚至影片等,以及與「援助者」在網上的互動,我們發現空間在該處產生。這個可以讓人自由進出、流動的地方,我們稱之為「公眾地方」,未必為過。
不過,如果我們相信這種靠不同媒體去表達說話的空間是「公眾地方」的話,我們每天在報章見到的風月版召妓廣告,是否同樣是「公眾地方」呢?若是,那報章也同樣犯上「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應予正視。此外,如果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法例,可以套用到「互聯網」上,後果會怎樣,現在還不知道。但很自然,所有牽涉「公眾地方」這個詞語的法例,可能全都因此被重新定義。
我們當然非常支持警方打擊香港的淫業發展,更認為現在的淫審條例在互聯網上監管太寬鬆,必須要改革,但如果隨便將一個如此重要的法定文字的定義改變,可能會帶來過多不必要的約束,最後失去自由的,是全體網民。換言之,當我們認真將互聯網當作一個「公眾地方」來看待時,我們的確沒有理由,亦很難再用現時那種小修小補的方式,去管理網上各種的越軌行為。如何平衡公眾利益和打擊網上的少女援交及淫業廣告,以至其他犯法行為,必須審慎,一直以來法例皆遠遠落後於科技的發展,政府早應廣集各方意見,作出合宜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