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短片裡的風波——基督教與同性戀

歐陽家和、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9/07/2012

崇拜講道片段,將之放上網絡,供缺席的肢體回顧,本來是一件美事。可是,近日網上一段有關牧者就同性戀的教導,卻引發各界的激辯思潮。6月中,幾位藝人突然將阡陌社區浸信會主任牧師林以諾早前一段在youtube中有關同性戀的講道,節錄於facebook和新浪微博等社交網絡,並不斷轉傳。一石激起千重浪,事件最後被推上報章,媒體加上網絡惡搞炒作,導致教內外人士也同時關注基督教對同性戀的態度立場。
 
 首輪帶頭發起的藝人,除了有早前已出櫃的黃耀明,還有被盛傳有同性戀傾向的何韻詩和填詞人黃偉文等。報章娛樂版還嫌火藥味不夠,又找來一批支持同性戀的藝人作回應。事件及後更發展為傳媒向基督徒藝人大迫供,但凡基督徒藝人出席公眾場合,均要求他們就事件回應。基督徒藝人高皓正更稱有報章扭曲他的言論,要在facebook高調澄清。

此事除了在報章的娛樂版和副刊發酵外,浪花更波及教內對同性戀議題的討論。林以諾牧師雖然在事發後先後在傳媒和電台節目中兩次向受影響的人道歉,並重申立場,卻仍然遭8個教會、基督徒團體及性工作者(娼妓)組織聯合圍剿,要求他要向「同志群體」道歉,因為牧者「故意中傷的言論,對同性戀者及行為的排斥,過份渲染,讓人產生厭惡、仇恨、偏見和歧視,即所謂恐同情緒」,並認為「林以諾牧師的言論不代表基督新教,他不能代表所有教會」。
 

親同志牧師高調炮轟

於6月底,22位來自港、日、韓、美等10個國家地區的同志教會及關注同志權益的牧師,再公開發表一封《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強調「同性戀不是道德問題,也不是罪」。在記者會中,更聲稱有同志在教會中出櫃後,即時被教會趕走,教牧完全不願意聆聽同性戀者的故事,令人失望,再次要求林以諾牧師道歉。是次的記者會,翌日在主流傳媒的港聞版被報道。
 
林以諾牧師和所屬的教會其後將教會的講道節錄從網站上移走,並在facebook中稱:「這事已發展到非『個人』層次,神學院、神學家和宗派領袖已責無旁貸,此時已不是閉口的時候了。」他說:「教會如何牧養同性戀者,而不是將他們拒之門外,我們確實需要再一次探討,神學家們,這是你們出來發言的時候了!」
 

事件簿

日期內容
14/6        各大報章報道黃耀明、黃偉文批評林以諾牧師有關同性戀話題的證道
14/6晚上  林以諾牧師到商台節目《光明頂》澄清並致歉
22/6      8個教會、基督徒團體及性工作者組織(娼妓)在《時代論壇》刊登聯署,要求林以諾牧師就同性戀言論道歉
25/6        22名同志教會及關注同志權益的牧者聯署文告宣稱同性戀不是罪,要求林以諾牧師就同性戀言論道歉
 

近日有關同性戀的各方討論

林以諾牧師事件引發教內就同性戀的討論非常激烈,當中涉及的議題,主要集中在4C,包括教會(Church)、法庭(Court)、學校(Classroom)和文化(Culture)四條戰線。本文嘗試以列點方式,將各種不同的觀點紛陳,當中有對有錯,有真有假,惟望各人能有屬靈的智慧,小心分辨。

1. 教會
面對同性戀者
意見一:同性戀者的處境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教會宜聆聽同性戀者的需要,公平對待。5,7
意見二:惟有人認為不能有求必應,教會可讓同性戀者拒絕同性性行為,持守獨身。9
意見三:開設同性戀小組。當中有人認為即使教會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也可開組作支援,例如為同性戀愛滋病死者在教會舉行安息禮拜。5
我們的回應:嘗試從關心同性戀者需要的角度出發,畢竟同性戀者並非滿腦子「性事」,性傾向是成聖路上掙扎的一部份,他們往往需要幫助以建立正常的同性友誼,以及面對生活上其他困難及挑戰。我們不能單單從罪的角度看待同性戀者,要暫時放下審判的錘子,以愛的角度與他們相處。

教會整體牧養
意見一:教會宜有整全性倫理教導,設計過程要有智慧,不冒犯,並關心同性戀者。5
意見二:教會應順應時代,接納同性戀。「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者昌,逆者亡」。1
我們的回應:神要求教會關愛和牧養同性戀者,幫助他們離開同性戀生活而多於指責、審判他們的同性性行為。但這不代表教會群體因此要放棄持守信仰對性倫理的要求。縱然如此,同性戀者仍然需要信徒群體的聆聽、陪伴,協助他們走成聖路。

聖經教導原則
針對同性戀是罪
意見一:同性戀是罪──因為傳統對聖經的理解是反對同性戀行為,認定上帝設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5
意見二:同性戀不是罪──聖經沒有直接明確譴責同性戀。3
意見三:聖經沒有指明此問題的答案──因為聖經沒有任何有關同性戀慕或婚姻的正面例子。8
意見四:傾向和行為分開──同性性傾向本來未涉及罪,但同性戀涵蓋情感與行為。同性戀基本上在聖經是罪。若是同性戀只是傾向沒有行為,就不會是罪。10
我們的回應:同性戀乃是罪的扭曲下帶來的惡果。聖經明確指出同性性行為是有違神創造原意的罪。我們比較同意意見四,將同性性行為及同性性傾向分開。

基督徒身份
意見一:基督徒應以耶穌來重新定義自己,不是以性慾望來定義自己。(9)
意見二:基督徒同性戀者應以「同志」身份定位,走進教會,期望獲得了解、聆聽和對話。7
我們的回應:基督徒是以耶穌基督為主,身份亦是主的門徒。所以,在性傾向的問題上,不論是同性戀、異性戀、甚至各樣性傾向,都應以聖經整體的性倫理作為規範,最終指向為要效法和跟隨耶穌基督。

基督教性道德
意見一:一件事之所以對或不對,是否涉及道德,無關先天或後天,而是必須具體的指出這一件事到底有何不對,如何傷害自己或他人,否則就無關道德。11
意見二:踐行一男一女忠貞性倫理的基督徒,抑壓對配偶以外的人的性傾慕,是道德。9
意見三:以宗教之名扭曲和抑壓人的性傾向是不道德的。3
意見四:聖經反對同性戀的原則,不應強加在所有同性戀者身上。7
我們的回應:道德的討論涉及結果論(意見一的傷害原則)、義務論(意見二、三、四)和美德論。對應結果論,我們認為聖經的倫理更常以義務論出現:基督教群體有對應自身群體的道德規範(義務),以規範分別出是否信徒。我們更希望引入聖經中對美德的肯定:簡言之,基督教信仰不單以規範論斷人,更以更高的美德(更像基督)作道德抉擇,如:關懷卻保持公平、愛與公義.....

舊約律法釋經原則
意見一:舊約律法(同性戀是罪)過時,不適合現代。3
意見二:舊約倫理不全部過時,如娶母親、女兒亂倫的禁忌等。9
我們的回應:聖經對「同性性行為是罪」的立場,貫穿新舊約,並且是前後一致的。要討論「文本處境」的問題需要更多篇幅,在此未能詳述。但我們比較認同意見二。談及同性性行為兩次,其次序均置於亂倫和人獸交之間(利十八-二十),可見聖經把同性性行為放於不倫的性之中。而意見一則未能解釋為何單單同性性行為屬過時規範,而其前後者卻未能處理。

2. 法庭

性傾向歧視法、同志婚姻
意見一:林煥光、何秀蘭、李卓人要求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6
意見二:奧巴馬呼籲推動同志婚姻。2
意見三:立法禁止不同異見,違反多元、寬容的價值。6
我們的回應:根據外國經驗,同性戀運動者透過法律(性傾向歧視法、同志婚姻、仇恨法等)禁止異見,並且強迫所有人在教育、文化、言論中都接納同性戀的正當性。因此,我們認為信徒須要留心關注立法發展及更多參與討論。有關資料詳見於明光社網頁。

3. 學校

學校政策傾向親同
意見:學校強制教授同志教育,舉辦「出櫃日」,鼓勵同學參加同志遊行,試驗雙性戀行為,甚至圖書館放滿同運出版物,部份更有色情內容。2
我們的回應:同志運動早就透過學校滲透,用各種正面的旗號,例如性別平等、反歧視、包容、多元等,企圖淡化同性戀的問題。教育界同工要多加留意,並要努力將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好好傳承給下一代。

4. 文化

恐同症的指控
意見一:基督徒排斥及過分渲染同性戀者的行為,產生厭惡、仇恨、偏見、歧視,將同性戀者妖魔化。4
意見二:宗教多元,但同時社會有人斥基督徒觀點為無知、偏見,恐同,這亦是不尊重。9
我們的回應:我們認同在基督徒群體中的確有人對同性戀者和同性戀群體存在很多誤解和偏見。教會有責任去教導和澄清有關情況,以免產生紛爭、仇恨等負面情緒,但教會在愛和接納同性戀者時,亦要處理人的罪性問題,我們期望在回轉過程中,人的生命因著主而改變。肢體間亦應互相守望,在愛中彼此建立。

傳媒偏愛同性戀者
意見一:《新聞》和《時代》雜誌報道偏側支持同性戀。2
意見二:傳媒、報章副刊不斷批評林以諾的言論恐同,散播歧視語言等。12,13
我們的回應:我們認為傳媒可自由選定他們的議題設置,惟必須平衡報道,如果論述有關基督徒對同性戀的看法時,最好應該有不同的意見,否則讀者只接收到單方面和單一角度的思想,容易出現偏頗。
 
註︰

  1. 同志信徒的夢魘〉,黃國堯(基恩之家牧者),《時代論壇》,2012.06.18
  2. 〈同性戀運動的另一面〉,阿斯,《時代論壇》,2012.06.18
  3. 〈回應林以諾有關同性戀的言論〉,林茂國(性神研究小組),《時代論壇》,2012.06.22
  4. 〈聲明:反對任何妖魔化同志行為與言論!〉,基恩之家、基督路小教會、九龍佑寧堂、基督眾樂教會、香港基督徒學會、性神研究小組、基督教協進會性別公義促進小組、姐姐仔會聯署,2012.06.22
  5. 〈情理兼備,言行一致──教會應如何回應同性戀議題?〉,劉志雄(香港性文化學會資深牧職幹事),《時代論壇》,2012.06.23
  6. 〈因為寬容,所以禁制!?〉,麥沛泉(香港性文化學會事工主任),《時代論壇》,2012.06.24
  7. 〈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記者招待會及網上聯署,2012.06.25
  8. 〈懇請教牧們想清楚才跟據聖經回應〉,吳約翰,《時代論壇》,2012.06.25
  9. 〈宗教多元下的同性戀論述〉,關浩然傳道,《時代論壇》,2012.06.25
  10. 〈是非顛倒,以此為最──反駁〈因為寬容,所以禁制!?〉〉,歐陽文風,《時代論壇》,2012.06.30
  11. 〈同性戀真的不是罪嗎?──回應六月廿五日廿二名牧者的聯署文告〉,韓森,《時代論壇》,2012.06.30
  12. 〈澄清有關同性戀言論 高皓正︰一男一女婚姻是上帝唯一認可的〉,「可圈可點」,2012.06.22
  13. 〈主流教會認同同性戀是罪  林以諾牧師︰逐句分析講章與「文字獄」無異〉,「可圈可點」,2012.07.05 

 

基督教對同性戀立場
 

面對同性戀議題,教會內外受壓。教外有不少人批評教會恐同,教內同時有人認為同性戀不是罪。面對種種爭議,明光社嘗試透過列點方式,勾勒一些基本看法,作為信徒群體處理有關議題的基礎。
 
 明光社對同性戀的基本看法如下:
 
1. 神愛世人(約三16),當中包括同性戀者。
2.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當中同樣包括同性戀者。
3. 一切男女婚姻以外的性行為(包括婚前性行為、婚外情、嫖妓及同性性行為等),因為違反了上帝創造兩性關係和婚姻的心意,因此都是罪。
4.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約壹一9)。
5. 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五17)不同性傾向的人都可以悔改。
6. 教會群體應接納一切的罪人(包括同性戀者),任何人若願意悔改,立志成為基督徒,應鼓勵他追求聖潔生活,同走窄路。當基督徒(包括同性戀者)違反信徒體統,甚至違反了教會的教導和紀律,教會領袖理應作出適當的教導,並在有需要時執行紀律。
7. 我們相信有同性性傾向的信徒,應靠著主在性生活上持守獨身,拒絕發生同性性行為。
8. 面對公共社會,我們尊重任何人表達對同性戀議題的看法。我們認為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因此,當教會表達對同性戀的看法時,同樣應獲得基本尊重,不應將反對當作歧視,甚至須面對刑事處分。大家和而不同,以顯示香港仍然是個言論開放、自由、多元的城巿。
 
問與答:
1. 同性性傾向是罪嗎?同性性行為是罪嗎?
答:在基督教角度,罪就是背離神心意的意思。我們認為聖經對性的教導很清晰,就是神造男造女,並將性關係放在男女夫妻的婚姻關係中,其餘的性行為一律背離神的心意。
 
聖經明確指出同性性行為是基督教中的罪。根據利十八22、林前六9、提前一9-10等,同性性行為是神所憎惡的事情。
 
我們分開看待性傾向與性行為;同性性傾向不應被視為罪行。就如異性戀那樣,一位男士對女性感到性吸引,只要沒有非分之想,並非聖經中的罪;但倘若一位男士與婚姻以外的女士發生性行為,則為罪。
 
2. 同性戀者要完全變成異性戀者(或者所謂「拗直」),才是悔改嗎?
答:完全錯誤。聖經的性倫理要求一致,就是將性關係放在男女夫妻的婚姻關係中。換句話說,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一樣,只要拒絕任何一男一女忠貞婚姻之外的性生活,就是在性方面為主持守貞潔。當一個同性戀者,願意為了神緣故,而不再過同性戀的性生活,便應被視為已作出對應的悔改行動。即使他一生都無法改變其性傾向(即轉變為喜歡異性),也已經悔改了。
 
3. 教會發現團體中有肢體是同性戀者,怎辦?
答:教會須聆聽同性戀肢體的聲音,積極開展及推動牧養同性戀信徒的事工,接納他們,與他們一起認罪、掙扎、成長、感恩。當中如有肢體希望進一步尋求生命更新、改變,可聯絡合適機構,為他們提供個別的心理輔導、小組等。
 
教會應有清晰的立場,同性性行為是罪,不過,神卻是愛同性戀者,信徒要與他們同行,聆聽其心聲,為他們守秘密。若他們不願意公開他們的性掙扎,有需要時,要隱藏他們的身份。
 
我們要教導肢體們明白,性傾向只是那位肢體生命眾多質素的一種。我們與某人結交朋友,會因著對方的志趣、人品、性格等有不同的親密度。性傾向只是人生命裡其中一個部份而已。
 
4. 如果有同性戀肢體在信主後,持續與一名同性戀者有同性戀生活,怎辦?
答:我們相信上主希望基督徒將性生活放在男女夫妻的婚姻關係中。如有肢體一時間未能離開同性戀生活,教會宜先聆聽肢體的掙扎,給予關懷和支持,與他同行。假若肢體不願意離罪,甚至破壞聖徒體統,影響信徒群體時,教會宜盡量提供教導,愛心勸戒,最後才是執行紀律。在可行情況下,盡量解釋,避免任何誤會。教會對違反同樣紀律的異性戀者(例如:犯姦淫者)亦須以同一準則處理。
 
5. 教會常常被要求包容對待任何同性戀者,教牧可以怎樣回應?
答:宗教人士和一般人擁有同樣的自由和人權(例: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結社自由等)。我們鼓勵肢體過聖潔的門徒生活,這是基督徒表達信仰的方式(即:見證)。我們歡迎所有人以這種方式生活,但不強行要求未信者接受基督教規範。但對於社會政策和法例,基督徒亦有權向社會人士表達其願景。
 
註︰詳細資料,可參閱明光社《認.同關心同性戀》小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