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作為社會公共制度
平機會於本年1月發表的《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中,刻意隱瞞數據,製造香港性小眾被歧視情況嚴重,必須訂立歧視法去解決的假象。在關注團體多次以書面要求公開公眾電話問卷調查的數據後,平機會終於在3月初公布相關的數字,原來八九成的公眾受訪者都明確表示在僱傭、教育、服務提供及租住等範疇都不會歧視性小眾。而報告中所指性小眾被歧視的情況嚴重的結論,主要是根據性小眾焦點小組受訪者的主觀感受。
家庭制度影響孩子成長
問卷調查中更值得注意的是,數據指不夠三成的受訪者支持或非常支持同性婚姻,而對於民事結合(即獲得猶如婚姻可享有的相同權利,但不稱為婚姻的關係)的支持率亦不夠四成。很多時同運人士都會說民事結合甚至同性婚姻是事在必行,是性小眾應當有的權利,然而婚姻作為一個社會制度,如果單單以權利的角度出發,便會忽視了這個制度對穩定社會發展的義務及重要性。
根據Keesing(1986)所提出有關婚姻的論述,婚姻制度其實是群體的共同契約,規範了性關係及性權利,界定個人在社會及其群體中的身份和地位,而非戀人間浪漫的兩情相悅之事,甚至可以是經濟、政治利益的考量。可想而知,人類的婚姻制度,透過規範兩性之間的性行為,避免因亂倫及多角關係而引起更多的衝突與鬥爭,從而增加群體及社會的穩定性。婚姻制度亦是建構家庭制度的其中一個基礎元素,當人類繁衍後代,幼兒須長期依賴父母養育,完備的家庭制度對孩子的成長十分重要。由同性婚姻相伴而來的領養問題,更剝削了下一代能在親生父母的共同養育下成長的機會。
若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推動,最大的原因是兩情相悅的浪漫故事「需要認可」,並要社會以公共制度去肯定,我們便不能不問,怎樣的公共制度才值得社會投放大量的資源去加以肯定?婚姻制度作為群體的共同契約,須以該群體的意願及社會共善作為依歸。當公眾對同性婚姻及民事結合的支持率仍然低,要求社會上所有人,不論同意與否都一同付出代價,以滿足同運人士口中所謂的「權利」,真的合宜嗎?
《成報》 24/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