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誤入「歧」途 ── 人權與歧視問題教案
燭光網絡 40期 (p.17)
近年當與青少年討論起同性戀,他們很多時已不再思考同性戀是否合乎道德,反而很快就轉向批評不贊成的人是「歧視」。但凡事若不作道德反省,只將一切反對意見標籤為「歧視」,恐怕社會將會越來越是非不分。所以性教育亦應包括價值觀念的反思,避免濫用,陷入道德相對的文化中。
何謂人權?
社會上我們常聽見一些人說:「我有權做xx」。例如同性戀者說他們有權捐血,有權結婚。但若任何行為及慾望,不理對錯,以為只要加上「權」字便是合理,並將反對的人士標籤為「反人權」,這種文化趨勢實在非常危險。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關啟文說:「本來人權是指一些人生而有之、極度基本而又重要的東西,但今天人權的語言無限擴張,人權的範圍無所不包…可見的將來也許有人說賣翻版、藏毒、吸食大麻都是人權,少年人會說不上學、不交功課也是人權。為甚麼不是?有甚麼標準去釐定?若全無標準,人權也沒有固定意義(附1)。」若凡事都只訴諸「我有權」,只會容易造成敵對的局面,無助雙方理性地討論問題。
「歧視」的定義
「歧視」這詞更多被人濫用,當你說:「同性戀行為是不對的!」別人就會說你:「歧視同性戀者」。但若你說「吸毒行為是不對的!」,這又是不是「歧視吸毒者」?可見各人都有良心自由,有自己的道德觀及表達意見的自由,並不算是歧視。
至於紅十字會拒絕接受同性戀者捐血是否「歧視」的問題,同性戀團體認為這是「差別對待」(對待A與對待B的方法不同)。但想深一層,酒店女廁只請女性當清潔是否性別歧視?可見單單「差別對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並不一定是歧視,最重要的是其合理性。法學家Dale Gibson指出,只有當那些「差別對待」是帶敵意的(invidious)、有貶意的(pejorative)、不合理的、不公平的、非理性的、任意的、前後不一致的和沒有需要的,才構成歧視(附2)。
紅十字會絕對有權決定接受何種血液,這充其量只是拒絕同性戀者的幫助,對他們並沒有造成實質傷害,強說捐血是「權利」實有欠理據。而這決定亦有充足理由:一、同性戀社群中有愛滋病的比率的確較高;第二、同性的肛交較易傳染各種疾病;第三、統計上,同性戀者一般而言較濫交。所以紅十字會的決定不算歧視。
新聞報導
紅十字會昨在九龍灣一商場舉行活動,慶祝明天的世界紅十字日,惹來二十多名關注同性戀組織、性工作者團體及大學學生會代表趁機「踩場」,他們手持橫額及高呼口號,抗議紅十字會拒絕接受同性戀者及性工作者捐血…是歧視行為。
摘自「紅會拒性工作者及同性戀者捐血示威者衝擊嚇走楊永強」,星島日報,2001-05-07。
雙方論據
同性戀團體
「非洲和亞洲的成年人愛滋病毒主要傳染途徑為'異性戀性行為',並且'男同性性行為'在這些地方並不被列為愛滋病毒的主要傳染途徑。這與香港的數字很吻合,在'香港衛生署愛滋病服務組'《二千年所錄得個案》裏,異性性接觸和同性性接觸受感染途徑的比例為8.5比1(170比20)。」
摘自 陳諾爾(彩虹行動),「港愛滋非主要由男同志傳染」,明報論壇版,2001-05-15。
紅十字會
「我們不應只拿感染人數作比較,因為進行異性性交的人數遠遠多於男與男進行性行為的人數。根據衛生署提供本港愛滋病傳染的資料及分析,在過去十五年,男與男進行性行為而感染愛滋病的比率,較異性性行為的比率高出五倍。」
摘自 連智傑(香港紅十字會輸血服務中心醫院行政總監),「男同志『染病率』較異性戀者高」,明報論壇版,2001-05-15。
為讓青少年掌握以上所提及的種種概念,導師可運用以下的40分鐘工作坊:
一) 有「求」必應?25分鐘
導師輪流挑選5位同學,每位均有一個身份及訴求如下:
身份
訴求
1.
14歲未婚單身少女
我愛心爆棚,有權領養BB!
2.
娼妓
我有權在公共場所公開招攬客人!
3.
已婚男人
我有「博愛」精神,有權包二奶!
4.
家庭主婦
我要在電台發表對政府的意見!
5.
長期滯留本港的難民兒童
我想上學讀書!
導師讀出其被選同學扮演的身份,「訴求」則只讓其他在座的同學看(需預先將每個「訴求」寫在咭紙)。然後在座同學舉手投票該「訴求」是否屬於「人權」?看過投票結果,站出來的那位同學須估估自己的「訴求」是甚麼。最後導師藉分析答案,啟發同學思考及討論究竟何謂「人權」?
答案分析:
1. 不是人權。因這訴求妄顧被領養小孩的利益,只著重自身的感受
2. 不是人權。一來,娼妓非合法行業;二來,這行業本身涉及嚴重的道德爭議,且影響社會(例如性病的散播、影響婚姻關係)
3. 不是人權。這只顧自己情緒的發洩,不理他人(妻子、兒女)的感受
4. 是人權。無論甚麼性別、身份,言論自由都是基本人權
5. 是人權。小孩接受教育亦是基本人權,無分國界(附3)
二) 「求」其所好?15分鐘
導師引伸本文的剪報案例,進一步讓同學討論「人權」、「歧視」等概念。最後總結:在民主、自由的風潮下,社會已進入一個「『求』其所好」的年代,人們越來越只為自身好處提出訴求,罔顧其合理性或他人的利益,所以同學必須謹慎分辨事物的真假。
參考資料:
文章:《反性傾向歧視法的全面探討》,關啟文。請在明光社網頁http://www.truth-light.org.hk 的搜尋欄內鍵入"反性傾向歧視法的全面探討"。
書本:《是非曲直》,關啟文,宣道出版社,2000
《黑白分明》,羅秉祥,宣道出版社,1992
附1 關啟文,《反性傾向歧視法的全面探討》,www.truth-light.org.hk,2002年7月26日。
附2 Dale Gibson, The Law of the Charter: Equality Rights(Toronto, Ontario: Carswell, 1990), p. 111.
附3. 嚴格來說,這是屬於「積極權利」(positive-right),是否屬於「基本人權」仍有爭議,參羅秉祥,《黑白分明》,宣道出版社,1992,頁19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