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性傾向歧視 淺談第三條路
免受歧視是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的核心原則,也是基本人權。政府須按歧視的範疇和嚴重程度,制定合適的措施或法例,以保障任何公民免受歧視,並得到平等對待。
十多年來,同運人士都要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以一刀切方式作為唯一解決歧視的辦法。他們支持立法的訴求有三大類:特定公共領域上的歧視、言論層面的歧視及同性婚姻。
職場、租務和商品服務提供方面等層面,都屬於第一類訴求。例如,有人因「出櫃」而被拒絕聘用、不獲晉升、被減薪,甚至被不合理解僱。明光社提議政府研究「公平就業法」,並制訂業界守則,將性傾向、年齡、族群(新移民)等不同範疇中一些不合理的歧視問題作一籃子處理。而《租務條例》的處理亦相仿。
另一方面,在外國一些會涉及同性婚姻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如旅館、酒店、農場、蛋糕店、花店、婚禮攝影服務等非壟斷性質的小商戶,都曾因不認同同性關係(而非基於性傾向)而相繼被控歧視。他們明顯受到歧視條例過度立法的侵害,因此在這範疇訂立歧視條例要相當小心。
若有些同性戀者被人在言語上欺凌,或有人公開地煽動他人對同性戀群體的仇恨,則屬第二類訴求,即騷擾、中傷、嚴重中傷等。我們當然反對嚴重中傷和煽動仇恨;然而,在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中──包括加拿大和英國,不論在法庭或立法機關中,都對「中傷」等字眼進行了相當多辯論。英國國會更在去年將「中傷」一字從法例中剔除。在今時今日的香港,我們真的應該訂立一些可「以言入罪」的法例嗎?還是應投放更多資源在教育民眾尊重與自己不同的意見?這值得深思。
第三類訴求是以「沒有同性婚姻福利」來爭取歧視法,然而這卻是最不合理。按現行歧視法框架,即使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都不會有同性婚姻的福利──包括在醫療方面為昏迷的同性伴侶簽紙進行手術、作臨終指示、遺產繼承、合葬……因為婚姻是制度而不是權利問題。因此,我們建議將「持久授權書」的定義擴大,讓同性戀伴侶及其他非親屬人士,都可以在患者病急或昏迷時,為其簽紙、處理財產,甚至可以涵蓋個人照顧,或萬一不幸出現意外及之後處理身後事等相關事宜。上述淺談了處理性傾向歧視的方法,盼能為平衡各方權利,開出第三條路。
《成報》 18/1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