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問責 誰應負責?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08/05/2014

不論是泛民主派或建制派,未來政制走向民主普選似乎已成為社會共識,現時所爭議的主要是提名的方法應該有多大程度的公民參與。香港人數十年努力爭取民主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希望能夠建立「責任政府」,讓政府能夠得到民意授權和監督。在一些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假如下議院通過對部長的不信任動議,那位部長便不得不鞠躬下台。
 
香港雖然未有成熟的民主制度,不過在高官問責制下卻已有多名主要官員問責下台。近日,高官問責制再一次受到考驗,這一次的主角是深陷高鐵醜聞的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他的前黨友已揚言會對他提出不信任動議。
 
問責制度,在政治學上分多種層次,而從不同的角度可以讓我們對高鐵事件以致高官問責制度有更深的了解:
 
其一,政策性問責。現時各局分管不同的政策範疇,假如該局的政策失誤,令公眾利益受損,決策局自然要承擔責任。是次高鐵醜聞,已有大量證據顯示運房局事前已知悉有關問題卻判斷錯誤,以及未有在傳媒炒熱事件前向公眾交代,因此,運房局有無法推卸的責任。
 
其二,管理性問責。政策局轄下設有不同政府部門,有意見認為局方需要為其屬下公務員的過失負上管理失當的責任。當然,這要視乎事件的嚴重性、局內是否已有嚴謹的監督制度。假如事件屬高度嚴重性,而部門之間又缺乏有效的監督制度,則局方絕對需負上管理失誤的責任。在這次事件中,高鐵調查報告明顯屬於嚴重事件,可是局長卻以「疑中留情」為由「沒有將說法講死」。即使局方真誠地懷有此想法,我們不禁要問浪費千億公帑,號稱會為香港帶來龐大經濟利益的高鐵工程,為何一份調查報告就可以如此草率,連明確的答案也無法提供?又,在委任李焯芬一事出現的「蝦碌」亦反映局方為了想阻止事態繼續惡化而操之過急,顧此失彼,未有認真審查利益衝突問題。不過,李焯芬個人在事件中亦責無旁貸。
 
其三,個人問責。除了政策和部門之間的失誤,主要官員的行為表現可能會引起公眾質疑他/她是否濫用職權,出現瀆職的情況,就如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一事,為免進一步打擊政府威信,他不得不辭職下台。不過在高鐵事件中,卻暫時未有明顯的證據顯示張炳良是故意隱瞞或包庇港鐵。
 
問責,除了下台,亦可分為不同程度和方式,例如接受質詢、道歉、譴責及懲處(如扣薪)等等,運房局在事件中需以甚麼形式來反映其真誠問責,看來需要社會進一步討論。然而,回顧問責制推行十多年,我們看到雖然問責官員下台多是「私人理由」為主,然而究其原因主要是基於以上三種問責而產生的民意壓力,迫使官員不得不台。我們期望問責制度逐步完善,使官員能更全面向公眾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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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8/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