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歧視」為包裝,推廣「同性戀」為實的「性傾向歧視條例」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31/03/2001

過去十年同性戀團體得到不少重視人權人士的支持,取得了不少權益,但現時一些所謂消除歧視的工作實在矯枉過正!以至今日一些關懷愛滋的行動就像宣揚同性戀,政府亦撥了不少資源贊助宣揚同性戀的工作,而同性戀運動的發展就如一些西方國家一樣,逐步走上了霸權之路,除了動輒向一些反對者扣帽子,指他們歧視之外,亦將一些不盡不實的資料當作真理,強行要他人接受,並猛烈批評任何持不同意見的人士。此外,又阻止他人提及男和男的肛交與愛滋病、直腸癌的關聯;更無視男男同性戀者乃國際認可的愛滋病高危族群之一,以及愛滋病有「空窗期」的事實,危害紅十字會確保接受輸血人士安全的機制!

 

同性戀不單是一個健康問題,更是一個倫理道德問題,社會是必然有不同意見的。與其他倫理問題一樣,若社會上的主流意見不認同,不能立法強逼其他人贊同同性戀(正確來說是指同性性行為),以及立法改變大多數人認同的社會結構模式和婚姻制度。很多人不同意嫖妓,不贊成婚外情,亦反對包二奶,並公開批評濫交這些性傾向,難道我們也要以反歧視為理由立法阻止他們嗎?為什麼不贊成濫交不是歧視,反對同性戀就會變成歧視呢?若果有人投訴因為婚外情或嫖妓而受他人批評,是否又要特別為他們立法呢?或是要在教育指引寫明濫交或嫖妓是天生性傾向,需要尊重,甚至認同呢?

 

一些支持同性戀的團體正積極部署,希望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不少人士都不明白通過這條條例的含意,以為只是消除大眾的一些所謂歧視行為。其實根據去年十二月一些支持同性戀團體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的訴求包括:同性戀者將要求合法結婚和領養,並要求宗教及教育界不能享有豁免權。

更令人憂慮的是一些基督徒團體近期發表的言論,1會令社會人士誤解,以為基督教對同性戀問題未有清晰的意見。作為一個基督徒團體,我們相信聖經清楚表明同性戀是罪,亦看不到主流教會對此未有一致意見,希望一些前線基督徒團體不要誤導信徒及公眾人士,將自己獨特的解經方式當為主流教會對同性戀未有清晰看法!我們只可以表示教會對如何看待同性戀的會友未有一致的做法,對應否立法未有正式表態。

 

明光社一向支持所有人皆有基本的人權,即言論自由、接受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的權利等,所以同性戀者亦應享有這些基本人權;亦不贊成任何人以行動逼害同性戀者;更反對任何排斥愛滋病人的行為。我們一向樂於與同性戀團體接觸,進行理性辯論,並堅持以禮相待。從信仰的角度看,我們不接受一些行為(罪),但會接納人(包括罪人),因為神看每一個人都是寶貴的,正如我們雖然不贊同吸毒、婚前性行為、濫交、嫖妓和同性戀等,我們反對的只是這些行為,對於身處其中的人,我們是十分認同社會人士應盡量施以援手,例如關懷愛滋病人,協助未婚媽媽、協助吸毒者及罪犯改過自身等。同情弱勢社群,不等如要贊同他們所做的一切。

 

我們不接受以「性傾向」為包裝,讓同性性行為者享有其他為社會主流所不贊同的性傾向者(如嫖妓、包二奶、多夫多妻、孌童等)所沒有的特權,並堅決維護可以公開反對同性戀的權利。這是法律不應禁止的,反對不等如歧視!

 

今期《燭光網絡》會為大家介紹支持有關法例團體的訴求;有關外國及本地同志運動的發展;一些教牧及前線團體對教會應如何對待同性戀者的意見;以及通過有關法例對教會和社會帶來的衝擊,一方面希望信徒及社會人仕好好反省我們應該如何與同性戀人仕相處,以免他們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以及讓一些團體以此為藉口,為同性戀者爭取更多特權。另一方面亦希望大家不要被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所蒙蔽!雖然一些同性戀團體不斷向外宣傳他們受到歧視,將自己包裝成飽受欺凌的弱勢群體,但諷刺的是,今時今日不少同性戀者都樂於公開自己的身份,並出席立法會的公開會議,他們受到了什麼歧視?反而不少不贊成同性戀的人士不大願意公開表態,因為很容易會被支持同性戀的團體和傳媒扣上歧視的帽子,需要立法保護的,也許應該是敢於公開反對同性戀的人士!

 

1《蘋果日報》論壇版8-2-2001,香港基督徒學會在《立法禁止歧視刻不容緩》一文中表示:......況且有關同性戀的神學議題,在外國以至香港的教會還未有一致的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