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牆之下─「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宗教的影響

陳碧珊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文化)
20/05/2005

「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立法,對教會的影響是首當其衝的。由於聖經有多處地方均清楚表達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是不合乎神心意的,而教會亦一向按照這些聖經真理而教導教友,如創世記19:4-11所述說所多瑪及蛾摩拉城中同性的淫亂行為;利未記18及20章、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10以及申命記23:17-18中均提及婚姻以外的性關係是不合乎神心意的,和同性性行為是違反了神的律法的;此外在羅馬書1:26-27中亦提到,同性性行為是「逆性」的行為。
 
可惜,「性傾向歧視條例」卻強逼大家接受同性戀是正常,這完全違反聖經真理,同時,反對同性戀或不認同同性戀就會被視為「歧視」,更有可能因此被起訴,嚴重限制大家的信仰自由。因此,相信一旦立法後,對教會的影響將會相當嚴重,可分為以下幾方面的影響:

 1. 信仰自由

首先,當「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反對同性戀或不認同同性戀均就會被視為「歧視」,因此宣講有關訊息可能會被起訴,此舉直接限制了傳道人教導信徒聖經真理的自由。引自尖沙咀平安福音堂吳主光牧師於2005年4月的「平安月報」中所指「現今香港政府有意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此舉直接影響教會的運作,因為今後我們不能在講台上,或在文章上,照聖經真理講論「同性戀是罪」,違者會被判坐牢,一如美加現在的遭遇。」,他於文章中更指出立法是「剝奪我們的信仰自由」及「左右我們聖俗取向權」。
 
此外播道會恩福堂主任牧師蘇穎智牧師亦曾於其教會《四月份家書》中質疑有關條例,當中亦指出條例對我們的信仰自由有何限制,他提到「任何人傳講同性戀是罪均可能被控告甚至入獄;立法令傳道人宣講有關同性戀方面之聖經的權利受到威脅,瑞典有牧師因而被控入獄。」在外國,的確已發生了不少此類的「逆向歧視」例子(詳細資料請參明光社網頁):例如,蘇牧師所提及的例子,瑞典牧師Ake Green因在講道時中以「不正常」來形容同性戀,而觸犯法例。後來雖然上訴得直,但經過大半年的折騰後,他的工作及生活均大受影響;此外加拿大Sakaschewan省的人權委員會認為聖經禁止同性性行為的律法(利未記十八章和二十章)會煽動性傾向仇恨。於2002年,該省由Justice J. Barclay領導的法庭亦支持這看法。換言之,引用這些經文也可能會犯了「煽動性傾仇恨罪」,而墮入法網。
 
有關此條例對教會的影響,播道會恩泉堂的主任陳黔開牧師認為條例立法後,會影響傳道人忠心宣講真理。因為傳道人教導真理時或會怕觸犯法例關係而有所忌諱,不能真誠、坦然的宣講。

 2. 教會運作

此條例對教會的運作亦有一定的影響,參考外國的例子,有教堂因不借地方給同志組織開會而被罰款及賠償、美國亦有天主教教堂拒絕聘用一同志在他的天主教學校任教而被起訴,雖然最後獲得勝訴,但已花去不少金錢、時間和心力,而控方律師的費用則全是由政府所支付。
 
雖然,教會在聘任傳道人時,拒絕聘任同性戀者應可獲豁免,可惜,豁免權仍在政府當中,政府絕對有權收回此權利。可是,任何附屬於教會團體的學校或福利機構在聘請員工時不聘任同性戀者或高調宣揚同性戀者均可能被檢控。要知道,本港有不少學校及福利機構是由教會團體所開辦,背後亦有同一意識形態及信念,聘任價值取向與機構有嚴重分歧的人會令機構的運作大受影響。

3. 牧養同性戀信徒

教會是按著聖經真理教導和牧養信徒的,若發現有信徒過著的是違反聖經真理的生活時,教會是有責任按情況的嚴重及影響程度而加以勸戒,及按教會守則而作出懲治。可是,日後若教會發現有同性戀信徒,而他們又不承認同性性行為是罪,還故意和持續地實踐出來時,教會就難以也如處理其他罪的方法一樣,加以勸戒或作出紀律處分。
 
至於承認聖經真理但仍在掙扎中的信徒,教會應正視他們的掙扎,設法提供關懷、幫助和輔導。可是,一旦立法後,有牧者憂慮教會一旦發現有信徒是同性戀者時,教會再不能像過往般提供幫助及加以輔導,因為有同志團體認為輔導同性戀者便是認為同性戀有問題,間接構成歧視。

4. 同性信徒於教會內有親暱行為

陳黔開牧師於訪問中亦提及擔心立法後,若教會舉辦公開活動時(如青少年團的活動、退修會)有同性戀者參加,並在活動中作出親暱行為,即使有關行為對其他青少年或會造成影響,但教會卻不能加以阻止。這對教會執行一致的教導及紀律大有影響。

5. 教會分化

最後,聖公會陳樞明牧師於2005年4月25日「時代論壇」中提及立法造成教會分化的情況,他提到「維持教會整體合一比其他事情更重要。」他個人認為一旦真的立法,其實教會也沒有反對的餘地,亦不能強迫社會跟從自己的標準,他更以教會不能要求立法禁止「打小人」的風俗的比喻作進一步解釋。他更提到「立法原為社會和諧,但立法過程所導致的分化已經得不償失。」
 
因此,「性傾向歧視條例」對教會的影響絕對不能輕視,參考外國已發生的例子,教會人士對條例的憂慮也不是沒有根據的。倘若立法,傳道人再不能坦然、誠實的宣講真理;教會輔導有性傾向疑惑的信徒受限制;教會運作亦受影響,更甚者,教會整體的力量因此而分化。這絕對是教會難以彌補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