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性行為

吳庭亮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22/08/2013

近日,同性戀在教會中成了熱門的話題。甚麼是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性行為?基督徒可以如何分別?《聖經》對兩者有甚麼教導?

同性性傾向(homosexual orientation)指對同性在情感上、愛情上或性上出現持續的吸引;同性性行為(homosexual behavior)指同性間的性行為,可包括接吻、愛撫、口交、肛交(最後一種方式只適用於男同性戀者)。

同性戀者泛指有同性性傾向的人,可包括:有同性性傾向但不希望尋求同性關係的人;有同性性傾向並尋求同性伴侶的人;有同性性傾向並曾有同性關係的人;有同性性傾向並已有同性伴侶的人。

天主教和基督教如何看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性行為?

《天主教教理》卷三在基督內的生活中表明,「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最近,有基督教機構、教會和牧者發起簽署《真愛同行牧養約章》,當中表明,教會宜區分「同性性傾向」和「同性性行為」——擁有一種渴慕傾向,不等於必定要做出那些行為。當然若不倚靠上帝的恩典,及運用自己的意志克制,傾向就自然發展成行為,但兩者仍有分別,《聖經》主要反對的是「同性性行為」。
 
《聖經》對同性性行為的教導,通常會引用如舊約〈利未記〉十八章22節的經文:「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 」或新約〈哥林多前書〉六章9-10節:「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娼妓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 」(和修) 當中「親男色的」在新漢語譯本譯作「是同性戀的」;NRSV譯作sodomites,NASB譯作homosexuals。這些經文都直接指出《聖經》不容許同性性行為或同性關係。
 
《聖經》對同性性傾向沒有直接的教導。不過,從創造的原意來看,上帝的心意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互相對對方忠貞。不但如此,上帝賜福給他們,〈創世記〉一章28節中上帝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耶穌亦在回應休妻的提問時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二人成為一體。』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而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太19:4-6)所以,同性性傾向不是創造的原意。
 
有牧者引用馬太福音第五章28節「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指出重要不單單是行為,亦是意念。那麼,對有同性性傾向的人來說,可以如何理解和實踐這段經文呢?下表顯示,第一欄是現象,與創造時是有分別的,如罪性導致我們內裡產生淫念,若表現出來,可能成為姦淫的言語或行為;貪心導致我們內裡產生貪念,表現出來,可能是貪戀鄰舍的妻子,成了婚外情;即使是異性性傾向,若為了滿足性慾的意念而發生婚前性行為,這都不是上帝所喜悅的。同樣,同性性傾向的現象固然與創造時是有分別的,因同性吸引而產生戀慕之情,甚至有同性關係或行為,都不是上帝所喜悅的。
 

現象
與創造有別的
意念
(內在)
言語/行為
(外在)
罪性 動淫念 姦淫
貪心 貪念 貪戀鄰舍的妻子
異性性傾向 滿足性慾 婚前性行為
同性性傾向 戀慕 情話/性關係

 
上帝所喜悅的,是一男一女的戀慕,有健康的婚姻生活,蒙上帝祝福。
 
《真愛同行牧養約章》指出:「對於有同性性傾向的人士,我們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願,不勉強他們尋找輔導及成長改變;但教會也要本於愛、真理及恩典的原則教導牧養,鼓勵他們活出上帝的標準及全人各方面成長,並持守聖潔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