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及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二)
前文提到維護家庭團體在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並非不理性。然而,今天主流的報章於同性戀議題上差不多都是一面倒支持同性戀的,對於維家團體所提的理據報道篇幅少之又少。
而且,報道內容常眼於不停地重複炒作同性戀者被歧視的個案,但卻對逆向歧視的例子近乎一字不提。就算少有地有報道提及反對者的理據,都是斷章取義地抽取個別句子扭曲報道,如:「同性戀就是肛交」或「同性戀=吸毒」。
同性戀與吸毒當然不同,女同性戀者間亦不可能肛交,這些都是常識,試問反對者又豈會只提出簡單的理據去反對呢?更為諷刺的是2005年同性戀者William Leung申請司法覆核肛交案的時候,夏正民法官同意William Leung律師所提的意見,認為肛交是男同性戀者之間唯一的性交方法「for gay couples the only form of sexual intercourse available to them is anal intercourse」(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4 August 2005, #134)。當時同運團體都熱烈歡迎有關裁決;而今天當蔡志森提出「反對同性間的性行為,特別是肛交」的時候卻被扭曲報道,並遭受四面八方的批評。傳媒甚至多年來不停以「道德塔利班」、「恐同症」、「仇恨團體」及「魔鬼邏輯」等負面字眼標籤明光社及其他維家團體。更甚的是在互聯網上的辱罵更為劇烈。
維家團體過去從未發動任何自殺式襲擊,更未曾於遊行中衝擊警方防線,也沒有飛蕉、拋粟米斑塊、或「爆粗」,過去他們都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去游說公眾。若將他們講為恐怖組織這豈不是妖魔化反對同性戀人士及煽動公眾對他們的仇恨?試問有哪個同運團體或同性戀者所受到公眾的歧視和辱罵比明光社及蔡志森更嚴重?
今天批評同性戀已成為一個禁忌,不少反對同性戀的人士都不敢「出櫃」。我們更可以預計到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成功立法,對一群在道德上反對同性戀的人士必造成寒蟬效應,這不單對同性戀異見人士不公平,亦會違反個人宗教及良心自由。
成報(20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