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校園性騷擾 由性教育做起

吳秀紋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7/07/2011

為幫助學校推行生理與倫理並重的性教育,明光社本年積極展開一系列性教育教師訓練,而系列三之「防止性騷擾入侵校園──剖析學校涉及『性騷擾』的轉承責任以及前線個案經驗分享」已於6月11日順利舉行,吸引不少教育界人士及社工參加。

當日由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圓融綜合服務中心註冊社工程健祖先生、服務主任竺永洪先生、本社項目主任(性教育)張勇傑先生和葉淑芬律師擔任主講嘉賓。

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圓融綜合服務中心註冊社工程健祖先生向參加者披露該會於2009至2011年度期間就香港青少年干犯有關性罪案概況進行的研究調查,研究對象為該會「青少年自強計劃」中由警司警誡計劃轉介的有關性罪行個案,合共54位。是次研究把「有關性罪案」定義為罪行涉及與性直接及間接相關的案件,直接案件包括非禮案、非法性交等,而間接案件則包括偷竊罪、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破壞體統、遊蕩罪等。當中以非禮案、非法性交的罪案類型佔多數。

犯事者多與受害者認識

調查指出,大部份犯事者與受害者(指女方)是認識的,佔87%,多是情侶或朋友關係。此數據與坊間一般的不同,坊間非禮案大部份是互不認識。此外,程健祖強調,值得大家留意的是,在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的罪案類型中,有受害者即使不同意相片被人發佈,但交出相片時是自願的。調查亦顯示「性」在一些男女間是理所當然的,案件中又不乏有女方主動要求與男方發生性行為而男方不懂推辭。雖然如此,但程先生指出:「有數據顯示,倘若有足夠和有效的家庭管教和支援,青少年過早發生性關係的機會是可以減少的。」可見家庭教育和溝通,對青少年的成長相當重要。

受害者欠缺支援性服務

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圓融綜合服務中心服務主任竺永洪先生則分享處理青少年干犯有關性罪行個案的前線經驗。他指出,由於受害者事前多認識犯事者,彼此多屬同學、朋友、情侶關係,因此很多時受害者並不認為自己是受害者,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很低。
他坦言:「性騷擾不單是性罪行,而是本港整個社會文化對青少年受害者都忽略了,現時既無專為青少年受害者而設的服務,而較針對犯事者的服務就顯得更為不足。」

竺永洪建議引導學生討論有關課題時,可先從法律向度入手。「我們會與學生分享案例,當他們感興當趣時,就會再問其他問題。例如為何法律要有這樣限制?16歲前後發生性行為的分別?這可以令青少年易於涉獵法律問題,有效從道德層面的思考帶出討論空間。」

男女皆要學習自我保護

此外,竺氏又建議學界要改變傳統性教育的概念,就是不單教導男性要學懂如何控制性衝動,同時,亦要灌輸自我保護的技巧,例如拒絕異性的性邀請,從而幫助他們愛惜自己的身體,也避免墮入法網甚至留案底;對於女性,教導她們學習自我控制性需要也很重要,因為她們不恰當的行為,同樣是對男方構成性騷擾的。

另一方面,他鼓勵老師和社工要加強對受害者的了解和跟進,尤其是部份青少年在兩情相悅下,往往不明白「自願」的性行為對自身及對方所造成的傷害。所以,提升受害者的「受害者意識」是重要的。惟老師和社工也先要裝備自己,認識甚麼是受害者意識,例如受害者的分類、心理變化和需要等。同時,也要讓違規者明白其行為對受害者的身體、心理和心靈所帶來的深遠影響,這有助違規者自我反省,也較易讓他嘗試新行為模式。

實用與互動兼備的教案

本社項目主任(性教育)張勇傑先生當日就分享了由明光社設計、實用與互動兼備的《認識性騷擾》教案,並即場示範如何運用互動的教學方式,例如:播放影片和個案討論等,提升學生的投入度,令教師更容易引導學生討論有關「性騷擾」的課題。

葉淑芬律師集中闡釋香港現時於《性別歧視條例》中性騷擾的定義、構成校園性騷擾的行為和例子,以及僱主的轉承責任及應注意的事項等。葉律師強調學校或機構制訂防止性騷擾政策是十分重要的,她亦提出不少寶貴建議,尤其在確保性方面如何能減少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以及作為僱主可如何減低負上轉承責任和減少被投訴的機會,當中所包括個人責任、僱主責任及主使人責任。

校園制訂防性騷擾政策

葉律師指出,任何人就其僱員被指稱作出的行為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中,該人如證明他已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措施,以防止該僱員作出該行為或在其受僱用中作出該行為,即為免責辯護。但她補充︰「由於在現時法例上何謂已採取合理切實可行措施是沒有定義的,須按實際情況及程度而定,故僱主須十分敏銳實際情況及執行措施的恆久性。」而防止性騷擾政策建議則包括定期更新及檢討執行之政策、嚴正公平處理投訴、更新校園文化及制定使用電腦政策等。

此外,葉律師亦提醒學校及機構在處理有關性騷擾投訴時應注意的事項,並指可在態度上表明「零容忍」决心,以維持良好的工作及學習環境。
有關是次聚會的精華片段及花絮,已上載於明光社網頁www.truth-light.org.hk,另本社今後將繼續開辦性教育教師訓練,詳情請留意網站的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