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應較正焦點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1/09/2011

鑑於近年社會人士關注愈來愈多團體在街頭和公開籌款的手法、善款的真正用途,以及出現一些涉及慈善團體的醜聞,於是法律改革委員會較早前發表了諮詢文件,建議加強監管。

由於大部份慈善團體可以發出免稅收據,這些稅務優惠間接亦是公帑,以及要維持市民大眾對慈善團體的信心,要盡力防範一些團體魚目混珠,甚至招搖撞騙是必須的。因此,就算有沒有新的法例,全港的慈善團體都應該加強透明度,提昇內部的行政和財務管理,務求令有心人的捐款不會被濫用,甚至被人中飽私囊。不過,令人奇怪的就是整份諮詢文件提出很多新的建議,就是偏偏沒有處理在街頭募捐的問題,根本不是對症下藥。

反而法改會很積極建議的就是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集中管理全港6000多間非牟利慈善組織,不過,令人擔憂的是當一些慈善組織在管理上出現問題時,委員會可委任額外的受託人或董事進入董事會及接管慈善組織的財產。其實很多慈善組織,特別是宗教團體在成立的時候都有特定的目標和宗旨,若果強行委任一些理念和信仰未必相同的人入董事會,很容易會偏離有關組織的原來目標。

對於很多宗教組織來說,很多時候的她們的籌款對象只是自己的教友,而不少教友本身每星期都參與教會的聚會,她們根本就是教會捐款和活動的最有效監察者,只要有關教會沒有向公眾募捐,根本毋須另外設立一個委員會來管理。因為在回歸之後,一些教會最擔心的就是出現好像內地的宗教局,透過行政管理來對個別宗派和教會的內部運作指指點點,破壞宗教的自主和自由。

其實對付一些有問題的慈善組織,最有效的就是暫時吊銷她們的免稅資格,令她們不能發出免稅收據,若果發現在籌款的時候有欺詐或不當的行為,警方應介入及考慮檢控,令捐款人提高警覺,而有關組織為了生存亦必定盡快作出改善。

另外一點惹起爭論的是法改會建議應重新考慮「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是否應該納入慈善宗旨。其實人權是現時社會大眾愈來愈關注的議題,而想透過改變法律去達到某些目標,例如環境保育、扶助弱勢群體、反吸煙、反賭博都是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的,只要有關團體不直接涉及選舉和助選活動,不應該被視為政治性的組織而失去非牟利慈善組織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