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沒私隱?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監察及行動)
27/03/2011

近年報刊以狗仔隊追縱藝人、城中名人的情況十分普遍,每天報章或周刊的娛樂新聞都有不少揭秘式的報道。當然,我們同意身為藝人或知名人士,於公眾場所的行為,其一舉手一投足都需要十分小心,因為他們的行為實在對公眾或支持者有著一定的影響。
 
但我們質疑的是,當公眾人物回到家中,一個私人的地方,和家人的言談、相處、個人衣著、習慣……和公眾又有甚麼關係呢?公眾的知情權是否大得可以窺探公眾人物的私生活?
 
香港報業評議會於本年2月21日公開譴責《東周刊》侵犯知名人士及其家人的私隱,在未獲得該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拍攝他在家中的個人生活照並公開報道,侵犯了他個人的私隱。
 
報評會稱有關報道違反了《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的第4條(新聞從業員應尊重個人名譽和私隱。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採訪及報道其私生活時,應具合理理由,適當處理,避免侵擾個人私隱。……傳媒報道公眾人物的個人行為或資料時,須有合理理由……)及第7條(新聞從業員應以正當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以及新聞攝影運作細則的第3條(攝影記者在拍攝過程中應該尊重被攝者的私隱)的規定。[1]
 
雖然該周刊辯稱公眾人物的私隱範圍與一般公眾有別,而且照片沒有涉及不雅或意識不良的成分,但報評會認為,該公眾人物在家中的活動與公眾利益或市民的知情權沒有任何關係,而且指出周刊所登的照片,配以「揣測的圖片說明及報道」,描繪該人士在家中的言行與家人的緊張關係,所以認為該周刊違反了操守守則。[2]
 
我們認為即使公眾人物,他們在家中的生活情況亦應有不被侵犯的合理期望,不應被他人以長鏡頭監視其一舉一動。面對現時部份沒遵守傳媒採訪及報道專業操守的報刊,我們建議不要一邊批評,一邊購買及閱讀,因為除了其資訊對我們沒好處外,我們的購買行為亦會助長銷量,令其廣告收益上升,間接支持他們繼續使用該些不當的採訪及報道手法。
 

 
[1]2011/02/21,香港報業評議會,〈2011年2月21日香港報業評議會公開譴責《東周刊》侵犯梁廷鏘私隱〉,http://www.presscouncil.org.hk/ch/web_info.php?db=news&id=49
[2]2011/02/22,《明報》,A14港聞,〈登梁廷鏘家居照侵私隱報評會譴責《東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