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含糊,亦倉促

論民政事務局有關性傾向歧視法的態度
15/01/2005

政府將於2005年初再進行性傾向民意調查,希望了解隨著社會開放,大眾對同性戀的觀念是否有改變。
 
而於2004年9月27日民政事務局安排了一個性小眾論壇,被邀請出席的主要是同性戀團體、跨性別團體以及一些人權組織。
 
同性戀團體會上質疑調查代表性不足,認為政府無意主動提供保障。亦有人權組織的代表說,政府應積極立法保障性小眾的權益,不應基於大眾市民意願,就像當初立反恐條例、廿三條立法般,政府沒有民意的支持亦推動立法。同性戀團體亦指立法是要保障性小眾,沒有理由要求小眾去遊說市民大眾才可立法。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余志穩指出,政府必須在民意支持下,才會考慮須否就反性傾向歧視研究立法問題。現實是若沒有民意支持,法例於立法會亦不能通過。
 
 之後明光社及其他關注的團體及教會亦約見了民政事務局,就有關方面表達意見,在交流的過程中政府雖說未有立場,但我們感到其實政府已傾向立法,因他們背後的想法及前設,已深受同性戀運動的意識所影響,例如他們已深信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和健康正常的、同性戀是「基本人權」、性傾向歧視法是保障不同性傾向的人免受歧視等…。可以想像政府帶著這些前設所做的調查將會造成一定的偏向性。
 
這幾次會議引發了筆者一些感想,就著性傾向的定義,政府的界定含糊,以往政府的意思只是包括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但今次已進一步開放,加入了跨性別、變性別等類別,余志穩甚至說性小眾是包括主流異性戀傾向以外的其他性傾向;豈非包括:孌童癖、人獸戀、戀物癖等等多元性傾向,可見性傾向歧視一旦立法,將會造成骨牌效應。
 
一些同性戀團體及人權組織常常說性小眾因為是小眾,所以政府應主動立法保障小眾的權益,沒有理由要等社會大眾接受才可以立法。但問題是法例並非單單涉及性小眾,這法例是刑罰那些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士,一旦立法受牽連的將會是社會大眾,它將干涉大眾的基本權利。性小眾並不是「大晒」!為何人權組織可以只重視性小眾的「權利」,而漠視社會大眾的良心自由?由此反映出一些同志團體及所謂的人權組織背後的霸權意識。
 
政府希望透過民意調查了解大眾對同性戀的意見,考慮是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但現今社會大眾對於性傾向、同性戀等認識甚少,甚至有不少誤解(例如:越來越多傳媒強調同性戀是天生、健康的生活模式及不可改變等)。就算現在做民意調查,若是基於社會對同性戀有這麼多的誤解,其意義亦都不大。所以我們認為現今並非適當的時候考慮就性傾向歧視立法,政府應該先對同性戀做更多嚴謹的研究,教育市民對同性戀有一個中肯準確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