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完婚紗相就是「家庭」?
趁青春,留倩影,能夠與愛侶拍一輯婚紗相,為二人的愛情留下美好的回憶,是不少人的憧憬。2008年5月25日就有報章以「同性戀影樓留倩影廿多對女女男男償婚紗照心願」作為頭條,報導中指出本港首次有一間由四位同性戀者自資經營,專門為同性戀者而設的婚紗影樓,開業大半年已替廿多對男男或女女情侶圓了影婚紗相的夢。[1]
香港是一個自由社會,同性戀有他們性傾向的自由,他們有與同性相戀的自由;至於影樓開業,專門為服務同性戀者,也無不妥。只要不違反法律,不危及別人,便不應受到歧視。因此,無論是同志婚紗影樓的開業,又或是同性戀者影婚紗相留倩影也不是甚麼問題。始終,接受「同性戀者影婚紗相」跟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兩回事,不能相提並論。我個人贊同如該份報章社評所指出,「對於同志婚紗影樓的出現,社會應以平常心看待」,不過,一旦涉及「同性婚姻化」或「同性伴侶法」這些法例上的改變,或對「家庭」的定義的任何改變時,則不能只以「平常心」看待,需經過審慎的研究,廣泛的諮詢及討論,要了解法例一旦改變,將會為社會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不少人會認為香港不會像歐洲、北美等國家,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出現,因為我們的社會仍是致力保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這觀念的,因此,「同性婚姻」或類似法例不會威脅到我們。其實近年本港同志團體或支持同志的團體,除了以感性的包裝將他們對同性婚姻的訴求向社會人士說明外﹝如鏗鏘集《同志戀人》這一集的節目﹞,也積極的爭取同性伴侶可與異性已婚伴侶一樣享有同等的福利,如同性同居者應否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內等。2008年5月27日,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正討論的家庭暴力條例(修訂)草案,政府擬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涵蓋範圍內。
現行的家庭暴力條例並不涵蓋朋友,同學,或為了種種原因(包括共同經濟利益)而選擇或必須同住的人。不過,在條例涵蓋範圍以外的人士可繼續根據民事侵權法或法院固有司法管轄權尋求保護。過往,此條條例未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涵蓋範圍之內,反映了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的政策立場。
今次政府計劃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修訂)條例中,會令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屬公開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伴侶關係,要知道認同同性關係將會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課題。就近年多宗司法覆核的結果,我們更有理由相信一旦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之內,而同性戀者又不能好像其他異性一樣透過結婚而組織家庭的話,有關人士必定會透過司法覆核,指控政府不容許他們結婚的做法構成歧視。
其實任何暴力行為皆是文明社會所不容的,政府亦有責任保護社會上每一位人士,不論他的身份,因此,為免令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屬公開家庭關係,我們認為政府可參考美國麻省的做法,將條例的保障範圍擴闊至所有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包括家傭,業主租客,朋友,同學及任何同居人士等等。
作為社會上的一分子,同性戀者有他們選擇過同性戀生活的權利及自由,只要不違反法律、不危及別人,我們毋須干預,而政府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市民(包括同性戀者)。只是,若問題涉及法例的修改,絕不能草率決定,特別是有關法例的修訂會帶來同性婚姻或類似的後果,社會上實在需要就此有廣泛的討論及研究,以免整個社會因而要負上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