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正視網絡欺凌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2/10/2010
專欄:時事木人巷

政府日前建議修訂《私隱條例》,若未經同意披露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從中取利或作惡意用途,可列為刑事罪。不過,政府表示網上起底不一定要負刑事責任,除非網民取得的資料,是未得資料使用者同意;若事主將自己的資料放在網上,網民只是轉載,就毋須負刑責,因為放在網上會被視作是自願公開。雖然如此,刑事化的建議仍然引起網友高度關注,擔心會變成文字獄,令暢所欲言的網上自由空間從此收緊。

近年網上欺凌的問題備受關注,不少人當突然成為新聞的主角,例如遇上意外或者捲入爭議性事件時,不少個人資料和感受、以及一些本來只屬朋友之間分享的古靈精怪相片或者開玩笑的文字,很快就會被人在網誌或者facebook下載,張貼在其他網站加以批評和嘲笑,再被報章雜誌轉載。受害的很多時不單是自己,也包括親友。更嚴重的是一些自己沒有公開的敏感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身份證號碼等等,一些網民也可以透過聯上搜尋得到和公開。

其實,若果網民自律,大家都願意遵守一些尊重他人私隱的守則,政府要立法亦有很大困難,但只要大家繼續一些不負責任的行為,收緊法例只是遲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