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爭取與私隱的犧牲——孰重孰輕?

08/11/2005

藝人梁詠琪早前在北京工作期間,其下榻酒店的房間,懷疑遭本港兩名娛樂雜誌記者擅闖;若是屬實,兩名記者的行為,明顯已觸犯法例,事態嚴重,傳媒的操守問題再次惹人關注。事實上,窺探或瞞騙式採訪手法一直存在,遇上一些涉及公眾利益的官員貪污或濫權等等大事件,以「放蛇」、「狗仔隊」或「偷拍」等方式採訪,亦無可厚非,但絕不能習以為常。
 
本港傳媒競爭激烈,報刊以爆料換銷量,在這環境下的記者務求取得獨家新聞材料,往往無所不用其極,甚至鋌而走險。於是,便衍生出一種本港娛樂記者獨特的「爆房」採訪手法,趁藝人外出工作或遷出酒店後,潛入房間搜索、拍攝或偷看其私人垃圾,企圖蒐集一些藝人私生活的資料。我們要問的是,娛樂記者的「爆房」行為,所爆的既不是驚天大陰謀,只不過是藝人的私人物品甚或垃圾,以身試法,是否值得?
 
根據香港記者協會發表的專業操守第五條,列明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直的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只有在公眾利益凌駕一切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其他手段,而新聞工作者有權基於個人良知反對使用該手段。其實不少前線記者面對上司不合理的要求時,為保飯碗要作出違反專業操守的採訪行為,往往身不由己,而記協作為前線記者的工會,成立宗旨是為記者爭取利益,實應反思如何消除上述的「採訪障礙」,「務實」地為業界改善工作環境,維護新聞自由及新聞操守!
 
傳媒「出位」的採訪及報道手法,一向為人所詬病,上月港大的民意調查發現,52%受訪市民滿意新聞傳媒整體表現,較半年前下跌兩個百分點。面對本港傳媒操守問題越趨嚴重的情況,一方面市民必須要以行動表明對業界的不滿,以銷量懲罰濫用新聞自由的傳媒,不應坐視不理或依舊「精神分裂」般邊罵邊看;另一方面,傳媒作為社會「第四權」,被賦予自由採訪的特權,便有義務持守其監察政府的天職,若動輒以「揭露真相」為擋箭牌,將新聞自由無限擴大,肆無忌憚地侵擾個人私隱,以謀求私利,最終只會削弱業界的公信力,難保一天大眾忍無可忍,要求政府干預或規管,屆時便得不償失!
 
參考資料:
1.東方日報,壹傳媒兩記者涉爆梁詠琪房,2005年11月1日。
http://hk.news.yahoo.com/051031/10/1i8ln.html
2. 明報,市民對新聞傳媒滿意率微跌, 2005年10月 27日。
http://hk.news.yahoo.com/051027/12/1i3kf.html
3. 東方日報,自毀長城(余若薇), 2005年11月3日。
4. 香港記者協會網址:www.hkja.org.hk/ethics/c_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