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的倫理反思
燭光網絡 47期 (p.11)
有關墮胎的倫理探討,Barbara MacKinnon在他Ethics: Theory and Contemporary Issues第九章中介紹了兩個倫理學中常討論的角度:效益主義及權利角度。[1]
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
效益主義並不討論胎兒是不是人,只討論墮胎與否,那個的後果可帶來最大的效益(效益很多時指快樂),支持墮胎的人往往會指出繼續懷孕將會帶來很多負面後果,例如:婦女會失去學業及工作的發展機會、日後在很惡劣環境撫養兒童、對整個家庭做成打擊、對孕婦構成極大的心理壓力等。反對墮胎的人亦會指出墮胎將會失去當父母的快樂、胎兒日後對社會的貢獻、墮胎對孕婦身體及心靈的傷害(例如:失血過多、不孕、內疚、觸發創傷後壓力失常等),若然胎兒已經可以感覺到痛楚,效益主義也會將之計算在內。當然,效益主義受到很多批評,其中最常的批評是這理論不單可合理化墮胎,若可為社會帶來效益,它同樣可以合理殺害無辜的人。
婦女身體自主權vs.胎兒生存權
Judith Jarvis Thomson在“A Defense of Abortion”一文從婦權角度為墮胎辯護[2],她承認胎兒是生命,但除非得到孕婦的同意,否則孕婦沒有義務幫助維持胎兒的生命。她舉例若有人強迫將你的身體與另一重要人物的身體用醫學儀器連繫起來以維持他生命,你豈非很有理由拒絕繼續這一種連繫?但批評者指出Thomson的比喻似乎只適用於因姦成孕的情況。事實上筆者認為胎兒的出現可能非出於當事人的意願,但當事人(無論男女)都是有責任的。
胎兒何時成人
另一常有的討論就是究竟胎兒是不是人,有人的道德價值及生存權?又或胎兒何時才算是有價值的人。其討論背後假設如果胎兒是人,墮胎就是不道德。討論通常圍繞以下四個階段:
1. 受精胚胎
有人認為受了精的胚胎擁有新人完全的基因,已有人的價值了。有批評者指皮膚細胞亦有人完全的基因,難到是人嗎?但另一方面,難到受精胚胎就只是像一些皮膚組織般嗎?難到墮胎就如切去一些死皮嗎?羅秉祥在《繁星與道德》中指出胚胎雖還不算是實在的人,但卻是一潛在的人,其價值雖不及實在的人,但亦遠高於細胞組織,所以除非特別情況(如因姦成孕、孕婦生命受威脅等)否則不可以隨意墮胎。[3]
2. 探測到腦電波
人的思想、意識是人的特徵,而醫學界亦以腦電波停止去界定人的死亡,所以建議以探測到腦電波起(6-8個星期)界定嬰孩為有價值的人。但批評者指出胎兒早期腦電波與一些低等動物無異,為何具有人的價值呢?
3. 胎動期
當孕婦感受到胎動時(4個月)才算有人的價值,因表示胎兒可自己活動。但批評者亦指胎兒一直都在活動,為何要孕婦感受到才算?
4. 能養活(viable)
有主張只要胎兒移出子宮後仍能存活才是人(5個月),因這胎兒有自立能力,能不再依附母體。但這主張完全依賴醫學技術,若有一日醫學技術可以做到受精胚胎亦能存活,那受精胚胎也是人嗎?另一方面這主張亦產生很多很荒謬的現象,醫院內有醫生盡力維持一些早產不成熟的胎兒,但同時在一些墮胎診所卻有醫生盡力奪去比前者更成熟的胎兒。
德行論(Virtue Theory)
另外,Rosalind Hursthouse在“Virtue Theory and Abortion”[4]一文嘗試從德行論角度探討墮胎問題,即是問該墮胎行為是否合乎愛、忠誠、謹慎、負責等美德(virtue),抑或合乎冷酷、自私、輕率、不負責任等惡習(vice)。所以德行論不討論效益,亦不討論婦權,她說就算孕婦有權墮胎,但如果其行為是出於冷酷、自私、不負責任的話,這仍是惡行。她亦拒絕討論胎兒何時是人,因這抽離人類日常經驗,按日常經驗懷孕是一喜事,當父母是有價值的,失去胎兒是嚴重的事。但這不代表Hursthouse完全反對墮胎,她表示體會早期懷孕的孕婦因未體會胎兒的存在而墮胎,她亦表示一些生活環境很困難的孕婦,考慮到家庭處境,考慮到其他兒女的福祉,墮胎可以是一種深思熟慮、愛、負責任的選擇。德行論常受到的批評就是難以為墮胎提供一客觀的道德準則,甚至不能為有關法律提供參考。另外,筆者認為胎兒是否有人的價值是不能迴避的問題,試問如果胎兒只是一些皮膚的細胞組織,墮胎又豈會是輕率及不負責任的惡行呢?
另一樣不能不提的,「母親的抉擇」有為懷孕婦女提供輔導、宿舍以及將嬰兒轉介給合資格的家庭領養,這類服務實有助大大減輕孕婦繼續懷孕所面對的壓力和困難,社會應該提供及推廣更多有關服務。可惜不少人仍選擇以墮胎解決問題,視之為最簡單直接的方法。
男人及社會的責任
另外羅秉祥亦提出兩個考慮因素在此簡單交代,過去墮胎都將責任推給女性,但事實上男人也有責任導致女人懷孕,令筆者感到難過的是不少少女懷孕之後,男方因不願承擔責任而失蹤,而將所有責任留待少女一人承擔,這實在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另外,社會色情氾濫,以致少年人性慾旺盛,少年人常因自制不住而發生婚前性行為,導致種種少女懷孕的情況,可以說社會也有責任。
基督教的看法
聖經十誡中:「不可殺人。」(出20:13) 正道出上帝對生命的重視。而斯托得牧師(John Stott) 於《當代基督教與社會》一書中以詩篇139篇解釋聖經對胎兒的看法。[5]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稱謝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139:13-16)
他指出經文強調我們是神奇妙的受造,肯定了胚胎的成長並非隨意,而是神創造之工。第二,經文中表達作者無論於腹中(v.13)、過去(v.1)、現在(v.2-3)、未來(v.10)都是同一個人,均有連續性。第三,經文記載詩人與上帝間親密而特殊的相交,而且在母腹中,神已認識我們,愛我們。從這三點斯托得總結胚胎已具有人的生命,雖然尚未成熟,卻能按已有的現況,長成個別而完滿的人。
當代神學家候活士(Hauerwas S.)從社群倫理角度指出過去從權利角度爭論墮胎,將婦女與兒童對立,是不合聖經的。聖經是非常重視對婦女及兒童的看顧,所以候活士提出責任的角度去看墮胎,並指出教會不應單單將責任推給婦女,而應該承擔起婦女及兒童的照顧和教養責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