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專訪:影視及娛樂事務處署理處長李忠善先生
燭光網絡 12期 (p.3)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諮詢文件出爐後,各界人士對這份文件都紛紛進行討論和表達意見,有鑑於此,本社訪問了影視及娛樂事務處署理處長李忠善先生,了解現時機制在執法上的問題和現況,以及是次諮詢文件的建議。
李先生表示,現時在執法方面的困難不大,問題主要是如何調配巡查員到全港各區進行巡查。影視及娛樂事務處現時有五隊巡查員,每隊五人,每天分別到港島、九龍東、九龍西、新界南及新界北的報刊銷售點巡查;由於全港的報刊銷售點非常多,所以他們主要針對高風險的銷售點為首要的巡查對象,此外,對於涉及翻版色情光碟及黑社會操控該銷售點的檢舉行動時,他們會與海關及警方合作,一同行動。
另外,對於刊物所附送的物品,現時的條例並無監管,所以在是次的諮詢文件中建議,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內「物品」一詞的定義,訂明如以任何方式隨刊物、錄音或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提供贈品、獎品或物件(不論是同時抑或分開提供,或是否須付出代價換取),該贈品、獎品或物件連同有關的刊物、錄音,或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記錄,亦會視作「物品」處理,一併受條例監管,以堵塞現時的法律漏洞。
有關涉及新聞自由的問題,李先生表示諮詢文件內已清楚指出,與新聞報道有關的新聞工作者操守、專業水平及編輯決定,不屬是次諮詢工作的範圍,所以是次諮詢並不涉及討論新聞自由的問題,而是針對怎樣保護十八歲以下人士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影響。
有意見認為條例中「淫褻及不雅」二詞的定義有欠清晰,李先生認為,在字眼上,「淫褻及不雅」是不能用科學化的方法作定義,而且若在條例中將二詞進行文字界定,會狹窄了二詞的含意,也規範了有關人士對物品的分類,非常欠缺彈性,因此,必須有一些指引,於條例之外供有關機關參考,以補不足。
但在定立指引問題上,有人士擔心這是以行政手段影響司法獨立,李先生表示該指引只是供是次文件建議成立的《淫褻物品評定委員會》作參考,將送檢物品分類,而《淫褻物品評定委員會》亦是一所行政機關,所以並無涉及司法程序。
此外,政府每兩年會進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民意調查,在制定該指引時亦會參考現時香港的電影檢查指引、外國在這問題上的經驗及各界人士的意見,而李先生相信政府在制定該指引時會向公眾進行諮詢,盡量確保指引內容客觀公正。
外國的色情報刊,不少都放在成人專賣店售賣,很少在報攤出售,以避免未成年人士接觸,本社就以上的經驗向李先生提出香港設立專賣店的建議及可行,但李先生回應此舉對香港的報販可能有歧視問題存在,即不信任報販可確保二級刊物不出售予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