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手法論壇(一)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31/01/2000

  本專欄的目的,是以專業及客觀的角度,抽取過去幾個月內,一些值得關注的報導手法加以評論及分析(由於全港報章值得商榷的問題很多,本欄會較集中討論三份最暢銷的報章),以供讀者參考,歡迎各位親臨本社之資源中心,詳細閱讀有關資料,以方便作教材或撰寫文章之用。

  1. 99年9月14日,《太陽報》報導:「女學護險逼死男友」,文章引述消息人士,指該名女學護欠下數十萬街數,榨乾男友錢財後失蹤,令男友割脈自殺。雖然事件真相仍未明,但報章以近半頁刊登了女事主的照片,只在眼部打了格仔,很明顯認識她的人十分容易便會將她認出,這無異是傳媒公審!萬一將來發現事件另有內情,女事主的聲譽亦難以挽回,對當事人極不公平,但面對財雄勢大的傳媒,小市民根本沒有還擊之力!
  2. 99年9月20日,《太陽報》報導:「名校女生裙底春光上網」,內文報導有偷拍狂徒四出拍攝名校女生的裙底春光,並引述一些受訪女生指狂徒變態,有關報導令大家提高警覺原是好事,但報章同時刊出一名女生被人由低角度拍攝,露出內衭的照片,並標明是那一間學校,除令該校女同學尷尬之外,亦令所有讀者一同集體偷窺,在譴責醜行之餘,卻又將一些不應公開的照片更廣泛流傳,值得商榷!
  3. 99年11月25日,《東方日報》報導:一名「獸漢殺妻姦女」,文中報導了疑犯的姓氏、年齡、居住的屋村名稱、妻子國籍、子女數目,最嚴重的是拍攝了他所住單位的外貌(鐵闡是與隔鄰不同的紅色),間接令街坊很容易知道誰是受害人。
    99年11月26日,《星島日報》報導:一名「雙程婦報稱被姦劫」,文中刊登了受害人正面的相片,雙眼、口和鼻清晰可見。
    法例規定不應洩露風化案受害人身份,但近年報章經常拍攝受害人照片,然後再打格仔,對受害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亦令事主的朋友及街坊有機會認出事主身份,有關照片是完全不必要的,亦極有可能觸犯法例,政府有關部門應提出警告或檢控。
  4. 99年12月12日,《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刊登一宗車禍,一名少女半截身體跌出車外,雙眼睜大、滿臉鮮血慘死的情況,現時很多報章在報導類似新聞時都刊載十分血腥的圖片,令人不安,由於這些報章都列為第一類刊物,對青少年的心理容易造成不良影響。
  5. 而在過往幾個月,多份報章的一些報導都是令人失望的,包括大篇幅報導洪潮豐和寶詠琴的瓜葛,更將不少粗口和與性愛有關的內容全文刊登,內容低俗!此外,亦與公眾利益亳無關係,根本不應刊於頭版,正如女星陳寶蓮舉止有點失常、王羽捉姦亦沒有在頭版刊登的必要。

  另外,本社接獲一名市民投訴,指六月廿三日《蘋果日報》副刊報導了:「性虐待惡夢由第一巴掌開始」,該文講述女事主不能忍受丈夫性虐待而離家出走的情況,但內文附了一張一名女子只穿內衭,背對鏡頭臥在地上的照片,旁邊並無任何聲明,令人有可能誤會是當事人本人,文章刊出後,事主深受困擾,雖然曾向該報投訴,但沒有下文,顯示小市民面對不公平的報導手法申訴無門,難以取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