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誤解,誰更偏見?

短評理工大學「性傾向民意調查2002」
陳永浩   |   香港大學博士研究生
12/11/2003

香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聯同「同志社區聯席會議」於02年進行了一項名為「性傾向民意調查」(以下簡稱「調查」)的全港性電話調查研究,成功訪問了521名市民。調查指出,對比政府95年進行的「性傾向歧視問題民意調查」,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接受程度大幅攀升,誤解相對減少。究竟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有著甚麼「誤解」?有甚麼問題比以往更為「接受」?在報告高舉為「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時機成熟的背後,調查當中又有甚麼地方出現偏差及需要注意?本文嘗試根據報告所指出的三個方向作出評析。

1. 市民對同性戀的誤解減少,認知增多

究竟何謂對同性戀的「誤解」?如何界定市民「接納」同性戀?調查設定了若干問題,作為對「誤解」和「接納」的準則,而這亦是一般電話調查中是常用的方法,本身無可厚非。問題是,在設計電話調查的問題上,有關負責人似乎已有既定立場,判定了那種答案接納,那種是偏見。舉例來說,報告指出:一些在社會上廣為流傳的誤解如「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濫交」、「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短命」不表同意。然而,把同性戀等同疾病(包括心理病態和愛滋病等)掛鈎的偏見卻仍然大行其道(調查第2.1節)。
 
可是,以上所謂的「誤解」和「偏見」,統統有科學根據。美國疾病控制中心(CDC)於97年在三藩市進行的研究指出,年輕男同性戀者擁有多個性伴侶(multiple partners)和進行沒有防護措施的肛交行為(unprotected anal sex)的比率達33.3%[1],遠較一般人高,「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濫交」的論調,並非無的放矢。
 
同樣地,「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短命」,甚至「同性戀者對某些疾病的發病率較高」等論據亦曾在不同的研究中證實。如Barone, Yee & Nealon於1983年的研究指出,同性戀者較容易從性接觸感染淋病、梅毒、甲型及乙型肝炎、Anorectic Venereal Warts、Cytomegalovirus及愛滋病等疾病[2]。美國研究亦指出,同性性行為往往導致直腸和肛門括約肌嚴重受損,較多引致Gay bowel syndrome[3],甚至HHV-8(一種只在男同性戀者中發現的疹症[4],醫學研究證實感染HHV-8會導致一種罕有的癌症Kaposi’s sarcoma[5])等疾病,因篇幅有限,在此不再詳述。
 
其實在進行研究分析時,研究人員應認清「事實」本身並不能因人的意願而被左右(簡單來說:太陽不會因有人「相信」從西邊升起,便從西邊升起;同性戀者是否較異性戀者濫交或短命,是要靠個案研究而不是隨便問問市民意見而得知的),更不能以人數多寡而判定為「偏見」或「誤解」。諸如「偏見」、「誤解」等辭彙,既然難以用一般科學標準評定,便應避免用於具科學化的調查研究中。本來,在調查中使用這種「先立論,後調查」的推論(deductive)手法,未嘗不可。但若連「事實」本身也被判定為「偏見」和「歧視」,則調查本身便帶有規範性(normative),而不是確實性(positive)的研究,嚴格來說並不科學。

2. 市民對同性戀者應享平等權利的同意程度增高?

調查另一個論調是,現時社會上大部分市民接納同性戀,證明公眾人士對平等機會與反歧視意識已大大提昇。這個結論是建基於調查中問及受訪者對同性戀者在「工作就業」、「選擇配偶」、「接受教育」、「宗教信仰」中享有的平等機會作出分析。
 
基本上,香港並不存在嚴重同性戀歧視問題,所以調查中受訪者對同性戀者應有的權利,也有著較高的接受程度。可是,對於報告中指稱:公眾對性傾向平等權利的高支持度,正反映市民對性傾向平等機會立法、反歧視措施的訴求,對社會進一步邁向平等和諧的殷切。(第2.2節)筆者卻持相反看法。正正因為香港並不存在嚴重同性戀歧視問題,現時根本沒有急切性為「性傾向」歧視問題匆匆立法。事實上,就算一個人聲稱自己是同性戀者,也不見得會影響他們接受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的機會。相反地,若落實為「性傾向」歧視問題立法的話,便是對他們的特殊保障。那麼其他形式的「歧視」,如「肥胖歧視」、「包二奶歧視」、「亂倫歧視」、「多男多女婚姻歧視」是不是一樣需要立法保護?那麼,要立法的範圍便多得無法想像,亦根本無法執行!而一日未為「所有」歧視立法,不公平的情況始終存在,問題亦只會沒完沒了,無法解決。
 
同志組織在爭取「性傾向」歧視問題立法的同時,亦積極爭取政府承認同性婚姻。其實,同性戀者作為社會一份子,他們的人權、尊嚴理當受到尊重,亦已受到尊重。本港現有法律已把同性戀行非刑事化,法律亦已給予同性戀者私穩權(right to privacy)。事實上調查數據亦顯示,受訪者對「同性伴侶應享平等權利」的同意程度,不及「同性戀者應享平等權利」的高,其中已婚人士組別對同性戀人士收養子女問題更是反對居多。可見,同性戀議題是多個層面的,而同性婚姻在社會上更是甚具爭議性,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處理。有關同性婚姻問題更詳細的剖析,請參閱本期燭光網絡《天主教對同性婚姻的看法》一文。
 
很多時,一些同志群體喜歡採用「二分法」討論問題——你只可選擇一:同意,或二:不同意。我的訴求,你一定要完全接納認同,不然就是全部反對,是敵人,沒有中間界線。這個想法,在同志推動「性傾向歧視立法」和「同性婚姻」的立法中,表露無遺。

3. 基督徒及天主教徒接受同性戀行為?

七成基督徒贊成同性戀?調查指出:性傾向議題在宗教界別當中雖然極具爭議性,但這並沒有令普遍信眾把宗教價值觀跟平等、人權、反歧視等社會共識混為一談。故即使有宗教刊物言之鑿鑿地提出同性戀者較短命,信眾仍能清楚分辨此論調缺乏醫學依據的一面。有宗教背景的被訪者每每更能發揮其信仰所宣揚與弱勢者並肩而行的精神。究竟這是現實的真像,還是另有別情?
 
當查閱調查數據時,筆者發覺受訪者的宗教信仰比率,與本港社會整體比率有著很大的偏差。調查中聲稱是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的比率為20.3%(人數只有約100人!),數倍高於他們在香港整體人口的比率(約6 %)。更奇怪的是,受訪者中,天主教和基督教徒比率,竟然比佛教(12.6%)和其他本地民間信仰(7.4%)更高,由此可以肯定,抽樣方法及數據存有偏差,不能正確反映香港的實況。(見表一)
 

  頻數 有效百比份
無宗教信仰 308 59.6%
天主教或基督教 105 20.3%
佛教 65 12.6%
本地民間信仰 38 7.4%
其他 1 0.2%
合計 517 100%
 

表一:被訪者宗教信仰(摘自報告附錄1表d)
 
筆者曾就這個問題請教一些曾進行電話調查的學者,包括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等,他們均認為:若調查中某個受訪群體的比率與社會整體情況差別過大,有關數據分析得出來的結論,通常都因偏差過大而不被採用。可是,是次調查不但避開資料偏差會引致分析偏差的問題,更以一整節(第3.4節)的篇幅來討論,報告形容結果「耳目一新」(第22頁)。
 
其實,基督教對同性戀問題的主流意見,一向十分清晰,負責研究的人員,亦已多次與基督教群體討論,理應明白對方立場。筆者對這種採納有偏差的數據作出分析,並以此推論至全港教徒的做法並不認同。
 
一些同志組織,對持不同意見的教會並不友善,往往標籤教會為「恐同」群體,處處作出針對、攻擊,甚至衝擊行為,這樣對雙方並無益處。事實上,基督教會在處理同性戀問題上,除了維護本身的一套道德、教理判斷外,並無阻止同性戀人士爭取他們在現行法例上可享有的基本權利。可是依外國經驗,同志運動往往以爭取其權益為名,一步一步箝制其他不同見解(已經不純粹是歧視)意見和聲音,限制其他人(包括教會)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這算不算是另一種的獨裁呢?

小結

綜觀整分調查報告,基調就是:儘快就性傾向歧視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教育公眾接納多元性傾向觀念。然而,若連甚麼為事實、歧視也未弄清,便匆匆立法,不單不能實踐原本「反歧視」的精神,更會造成「逆向歧視」的效果。單以一個具爭議的調查,便認定立法時機成熟,強行推動立法,實在需三思。

 
[1]CDC (1999) Increase in unsafe six and rectal Gonorrhea among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1994-1997.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Weekly Report, CDC48(03): 45-48, p.45
[2]Barone, J. E., Yee, J., & Nealon, T. F. (1983) Management of foreign bodies and trauma of the rectum. Surgery, Gynecology & Obstetrics,156, 453-457.
[3]Glen E. Hastings and Richard Weber (1994) Use of the term 'Gay Bowel Syndrome', reply to a letter to the editor, American Family Physician, 49(3) p.582
[4]Martin J, et al., (1998) Sexual transmission and the natural history of human herpes virus 8 infection New England Journal Medicine, 338(14) p.952
[5]Levine A. M. (2001) Kaposi's sarcoma: far from gone, paper presented at 5th International AIDS malignancy conference, Apr, 2001, Bethesda, Maryland. http://www.medscape.com/viewarticle/42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