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的道德悲愴性

──一個大聲的思考
羅秉祥博士   |   香港浸會大學 宗教及哲學系 教授 香港浸會大學 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 主任
06/11/2008

法律上有墮胎權

法律無法制止或容許戰爭,因為沒有這樣的國際法。而墮胎則可透過國內法律容許或禁止進行。國家在法律上容許一些墮胎進行,讓其合法,並不必然因為我們大家都同意這行為是好的而讓它合法,而只是在法律上讓婦女有墮胎的權利,為什麼呢?

  1. 墮胎或不墮胎的決定由婦女自己作,不是由政府(如立法會議員等,大部分都是男人)作,應把這個決定權利還給婦女自己。婦女的決定可以是對的,也可能是錯的,但關鍵是由她本人來做決定。
  2. 事實上婦女意外懷孕,男人要負更大責任,絕大部分的情況是這樣。社會若透過法律規定有孕婦女應繼續懷孕和生育,便是強制她要獨立承擔一切責任與壓力,把本來是兩個人的責任(甚至婦女負的責任還較少),強迫一個只要負一部份責任的人去承受所有責任。婦女若墮胎,便成為道德譴責的箭靶,甚至要受刑罰,對婦女是不公平的。國家法律應該公平,所以站在法律上來說,婦女墮胎應受容許才對。

合法≠合道德

但是合法並不等於合道德,這點很重要的。有法律權利去作一件事情,是在法律上容許(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規定這行為是錯的,假如妳作了,不能用法律來罰妳),並不表示妳有道德權利去作該事,在道德上容許(也就是說,道德上這行為不是錯的;妳若做了,不能用道德譴責妳)。
 
因此,某行為不犯法,並不表示你就可以理直氣壯的去作,也不表示其他人都一定要同意你所做的;不犯法,只是不能用法律刑罰來制裁你而已。例如在香港通姦是不犯法的,(但可以成為申請離婚的合法理由),也就是說法律不會刑罰通姦的人。雖是如此,香港人也不會理直氣壯的去通姦,認為既有法律保護,可放膽通姦。一般人仍認為通姦在道德上是錯的。
 
在香港買賣性服務,只要是個別的嫖客與妓女交易,也都不犯法的,但有組織的賣淫就犯法。同樣地,社會上不會因此而認為賣淫與嫖妓在道德上是對的。所以法律的允許與道德的同意是兩回事。我們的立場可以是「法律允許,道德反對」。

A right to do X ≠ It is right to do X Freedom to do X ≠ Doing X is morally right

有權利去作一件事情,並不等於這件事情是對的;有自由去作一件事情,並不等於作這件事情在道德上是對的。例如我辛辛苦苦賺錢買了一個筆記本電腦,買了之後才發現越看越不順眼,所以我就把它在地上摔碎,想另外再買一個。我有權利這樣做,因那是我個人的財產,但這樣做就會覺得太浪費而有道德罪惡感。
 
換言之,儘管我們有權利去作一件事,但我們行使權利的方式可能是錯的。例如公車上很擠,有人坐,有人站,先到先坐,有空位時我就有權利坐。但若有孕婦或老人家就站在前面時,我雖有不容剝奪的權利可以繼續坐,仍在道德上會覺得是錯的,讓座才是對的。所以有權利做某事並不表示其他人都應同意妳這樣做是對的,這兩回事必須要分開。

斌仔有權死 卻非做得對 

霍金(Hawking)2006年訪問香港,被問到對斌仔要求安樂死的看法,他的回答是:「我想他有權按自己意願結束他的生命,可是他若這樣做,我認為將是一件很大的錯誤(I think h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end his life, if he wants. But I think it would be a great mistake.)。這兩句好像前言不對後語,第一句說「你有權這樣做」,第二句又說:「你這樣做不對,是犯一個很大的錯誤」。
 
這位頂尖的科學家到底在說什麼?第一句所說的權利是法律上的,法律給他自由選擇,但他若照著去做,在道德判斷上是犯一個大的錯誤,因為霍金繼續說:「天生我才必有用,我們無論何人都可在某些事上做的好。」(However bad life may seem, there is always something you can do, and succeed at.) 總言之,有權利去做的事,並不必然是對的。

Pro-Choice與Pro-Life不矛盾

我在美國讀書時,開始接觸到有關墮胎的討論,我最不滿意的就是把雙方對立起來,要就是Pro-Choice(贊成婦女有墮胎權),否則便是Pro-Life(反對墮胎),兩軍對決,必須擇其一。
 
我覺得兩個都贊成,並不矛盾,因為Pro-Choice是把決定權歸還給婦女,她做的事情我們可以不同意,但不用法律的手段來制裁她,不會因為她墮胎而被抓去坐牢或受懲罰。但若不用法律制裁,那要怎麼辦呢?就是用道德教育與各種遊說。
 
所以我們會勸別人說:「智慧地使用你的選擇(Use your choice wisely)!」這不是說把選擇權給你後,你怎麼用都是對的,而是要好好使用你的選擇,不要作一個可怕的選擇(Do not make a terrible choice)!
 
因為選擇本身是空洞的,Pro-choice是把選擇權歸還給婦女,但如何使用這權利是有好壞之分的,所以在墮胎的議題上把選擇權歸還婦女後,我們要勸她在選擇上應當要尊重生命(Respect human life in your choice)!
 
是用妳的自由權利去選擇生命,不是用法律強迫妳的,是妳用自己的choice去肯定生命,所以Pro-Choice與Pro-Life這兩個立場根本就不需要對立起來;Pro-Choice 並不必然就Pro-Abortion;反對墮胎,也並不一定反對女權。

與社會對話 求同存異

我們討論墮胎問題不只是在教會,也希望和社會有互動,其中第一個原則是求同存異。中國大陸導演田壯壯在1988年拍了一個電影,名為「特別手術室」(從沒公開公演,被禁了17年,於2005年出了DVD。)片子內講到很多與墮胎有關的社會問題。在中國大陸墮胎是完全合法,這個影片的導演卻看到在墮胎政策之後,背後有很多的社會悲劇。
 
他用一個普通寫實電影的方式拍攝,探討墮胎完全自由的社會背後許多令人痛心的問題。有趣的是,這裡面的女人要去墮胎時都說這是我的孩子,要打掉孩子,懷孕時也說我有了孩子。我想很多地方一般人都會這樣講。在香港大部分懷孕女子都稱胎兒為「BB」、「孩子」。她不會說我懷了胚胎,而認為那是一個孩子。
 
承認在懷孕婦女腹中的是一個孩子,這已足夠成為我們與社會對話的共同基礎。我們要想想,我們有沒有必要逼社會也承認,一個受精卵已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人?我覺得沒有必要。在教會裏我們可以這樣講,但與社會對話時,應該是求同存異,只要是大家都關心墮胎問題,也都能接受所懷的胎是孩子,我就有共同起步點來討論了。

 不要太嚴厲譴責墮胎婦女

英國的University College,倫敦的小兒科醫師及教授John Wyatt在1998年出版了一本書Matters of Life and Death(中譯本名為《人命關天》,校園,2004),裡面第六章討論墮胎。他引用1996年8月8日英國晚報The Evening Standard的報導。
 
記者訪問8個有墮胎經驗的婦女,每一個婦女的經驗都是非常的難過,大部分墮胎的原因是男朋友或丈夫不接受有孩子,這些男人不願意承擔有孩子的結果。所以作者感嘆說:「我讀到這些敘述時,體會到社會上有那麼多絕望的婦女,默默地含辛茹苦,而深感難過。」
 
「社會上流產爭論的唇槍舌劍,就算沒有實際傷害,也那麼無補於事。每當有人用指責的、叫人難堪口吻,數落流產的不是,就好像刀一樣,在那麼多聽者的心坎裏,靜靜地扎著。」(中譯本,頁214)換言之,這些墮胎的婦女內心都知道墮胎是不好的;有一些婦女希望以後一定要能生孩子,如果不能就是上天給她們的懲罰。

 
道德判斷與行為情況

哥林多前書10章討論到要不要吃拜過偶像的食物,保羅的答案模稜兩可:(1)假如你在廟堂裡面和他們一起吃,就是與偶像相交,那是絕對不行。(2)如果從菜市場買回家,就存著感恩的心去吃。(3)如果去朋友家,他將拜過偶像的肉給你吃,卻沒有說明,也可以吃。(4)同樣在朋友家吃飯,若有一個剛信主的弟兄很軟弱,他投訴說為什麼你信主這麼久還吃這種東西,那就不行;是為了他軟弱良心的緣故,免得他信心跌倒,就不要吃。
 
這四種情形都有拜過偶像的肉和吃肉的人,但保羅對行為對錯的判斷不一樣,原因是同樣的行為,因為處於不同的情況脈絡,便會有不同的道德性質。就像看電影一樣,畫面開始時是短鏡頭,只看到局部,看不出來是什麼,等慢慢把鏡頭往後拉,所看到的場景就越來越大,便看清楚原來是怎麼一回事。
 
我們討論墮胎時都只把焦點放在女人和胎兒,那是以短鏡頭看,其實墮胎的問題還牽涉一個躲在背後的男人;如果不理他而只討論女人和胎兒,那討論就不全面了。討論墮胎問題要把整個情況脈絡掌握住,否則我們的道德判斷依據不足。

女性的自由被男性濫用

所以《人命關天》的作者覺得女性的自由因被男性濫用而感到悲傷:「我也為男性深感慚愧;女人懷了男人不想要的孩子,處境脆弱不堪,卻遭狠心的男人惡劣的心理虐待。……社會上有許多婦女流產,似乎不是由於實踐自由抉擇,就是哲學家大談的不受拘束的自主;而是因為怕要是她們繼續懷孕,伴侶會拋棄她們。」(頁214)
 
所以很多意外懷孕的婦女以Pro-Choice為依據尋求墮胎時,其實心中是很想留下胎兒的,只因男人說不能留,而做出不得已的選擇,如此墮胎婦女根本就沒有Choice。
 
所以我覺得要解決墮胎問題,要加強教育男生,當臺灣宗教團體堅持墮胎前要有6天的思考期,我很贊成,因這個決定太重大了,需要冷靜下來思考。台灣的女生說男生更應該上守貞課,我也贊成。這兩個是並行而不悖的。

破碎的人生與重整

在這個有嚴重缺陷的社會有些時候人要做悲愴的選擇,無論如何抉擇都不能安心,因為要在兩個都令人不快的選擇中權衡。意外懷孕的少女有這個道德兩難:「我要發展我的人生,這樣我就不能夠有孩子;BB要發展她的人生,這樣我就不能發展我的人生。」當然,透過「母親的抉擇」等機構,把孩子生下來讓他人領養,似乎可兩全其美。但一個未婚少女沒有選擇兩全其美,也有她的苦衷。
 
基督徒可否容忍一個少女在兩難之間選擇墮胎的惡,然後帶著贖罪的心情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我們是否一定要譴責她謀殺?對於她的墮胎,我們可否雖不同意,但諒解?盡力協助她在破碎的人生中站起來,重整人生?
 
(本文為羅教授《墮胎的道德悲愴性──一個大聲的思考》一文的節錄,全文可參閱本社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