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輕與重、分與連
燭光網絡 57期 (p.8)
和我一起的,有這個孩子!
「和我一起的,有這個孩子!」較早前《14歲的媽媽》全城熱播,熱播背後,映照着青少年性行為日益普遍並低齡化。這是教人焦慮、不安並失控的時代──性和愛情價值的迷航失範;換來沉重的生命和社會代價。
這是不對的吧!
「這是不對的吧!」這是劇中女主角在發生性關係前的掙扎和惶恐,是的,「性」指向靈魂和生命本身,「性」的混亂往往帶來生命的困惑、痛苦並社群的艱難。女主角、男主角、兩個家庭五個人,在應否墮胎、是否具備養育孩子條件上思前想後、苦痛掙扎、相互角力。
墮胎,從來都是一個複雜的生命議題、艱難的倫理抉擇,從這套劇集所反映的低齡未婚懷孕並其中的墮胎問題,則是更沉重又艱難的倫理抉擇了。
不能生下他嗎?
「不能生下他嗎?」這是女主角的提問,劇中醫生的回答是:「既然生下來沒有條件撫養他,就需要慎重考慮。」這真是一個不容易處理的抉擇。傳統來說,除了胎兒威脅母親生命、因姦成孕、亂倫成孕或胎兒有極度嚴重缺陷/疾病等原因外,在不少國家,墮胎不管是在法律和道德上皆不易被接受,在法律上被施予全面的禁制或相當嚴格的限制1。
整個墮胎爭議的背後,牽涉及極複雜的生命哲學、價值觀和世界觀的取捨和選擇2,對基督徒而言,生命的價值和主權當然是極高且專屬於上帝,因此,倘若墮胎就是殺害生命3,除了某些特殊情況下4,基督徒其實也沒甚麼贊成的基礎5;殺害上帝所造的生命,本質上既是違背上帝的誡命又是對上帝主權的背叛(出二十13),而一些天主教神學家所如哈利.甘斯樂(Harry J. Gensler)更主張,母子間有特殊義務關係,因而不認為婦女有權利終止懷孕。
對筆者而言,從神學上來說,既然生命的價值具有凌駕性,意即除了上帝以外,生命的價值遠高於其他的價值如經濟條件、生活的舒適度甚至健康,故此,除非某些特殊情況,筆者並不認為人可因著作為父母需要之經濟或身心撫育條件的考量(如14歲有否經濟身心條件撫養)而進行墮胎,畢竟如神學家巴特所言:人並非自已生命的主人,他並不擁有任何生命的主權。
退一萬步來說,即或我們認為胎兒出生後才是生命,我們大概也不能說胎兒只是一個可任意丟棄的欠缺意志和位格(personhood)的生物組織,故此,在十四歲媽媽的類似個案來說,以其可能不具備足夠經濟或身心撫育條件來決定打掉胎兒,似乎並不具備充足的論據。
我真的做不到,我不會打掉孩子的
「我真的做不到,我不會打掉孩子的。」分不清是雨還是淚,這是劇中女主角未希由醫院逃出後的嚎啕與哭淚。是的,即或我們不同意墮胎就是摧毀生命,但墮胎實存上的殘忍仍與生命文化格格不入。在此,女主角選擇把孩子生下,一個只有十四歲的媽媽,這是令人欽佩的勇氣,只是「生」或容易,「育」又如何?她,預備好了嗎?周遭的社會和文化又預備好了嗎?
這是刺心而必需正視的問題。也許,少女懷孕和養育孩子,經濟固然是一個問題,但更棘手的是,一般而言,從人生的階段和成長來看,初中學生有足夠為父為母之身心能力嗎?從整個社會的制度面而言,則正如劇中的女主角一樣,不少國家的十四歲青少年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階段,於青少年階段懷孕無疑與求學之制度設計不相吻合,劇中的女主角亦因而差點要退學。
或許,從倫理原則到倫理實踐(moral act),我們需要智慧而細膩的倫理實踐空間和設計,例如,在青少年懷孕向上攀升之際,台灣的教育部正研究開放懷孕高中學生可以請產假、育嬰假6,以免該生輟學,這是否一個建設性的社會支援計劃?
或許,這建議雖然被批評客觀效果上有「錯誤引導」少女,以為婚前性行為和未婚懷孕「沒什麼」的問題;但對筆者而言,對巳懷孕的中學生,如果我們不鼓勵/反對以墮胎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那麼如何從社會制度、配套上作出支援,也是必須考慮的,否則,只是抽空的反對墮胎,又不提供支援,其實只是一種冷冰的倫理要求,並非負責任的倫理表現。
如果保護生命是倫理上的重大要求──且並非建基於該生命的表現優劣而是因著無條件的愛(unconditional love),則我們在鼓勵保存母親懷內生命的同時,應在相關配套上也作出支援──如父母真的不具備撫育嬰孩的身心條件,如何安排相關之領養和撫育,才能對母親作出保護和安排(即或是未成年的犯錯母親),當然,如何作出社會制度上的安排,以避免不自覺地催化了不良風氣,也是必需謹慎考慮和處理的。
就讓孩子在我們家中出生吧
「就讓孩子在我們家中出生吧。」在幾經痛苦的掙扎下,女主角一家人決定咬緊牙關,接納寬恕,以愛陪伴,投上最多的資源,接侍新生命的降臨,也許,這當中給我們的啓廸是:有愛的倫理才能化解生命中的錯誤、慷慨之接納才能化咒詛為祝福。
也許,在這性混亂帶來更多低齡懷孕的年頭中,我們倘不選擇墮胎這條廉價的路──加強社會制度和普通小家庭、教會對兩個小生命(胎兒與其年輕媽媽)的理解、支持和無條件之陪伴,才是沉重但仍可選擇的生命之路。潘霍華牧師說過:「人生的悲愴在於,有時候,我們並非在善與惡之間作出抉擇──而是惡與次惡之間。」
倫理抉擇,有時是沉重而悲愴──但讓我們在生命之主的賜福中;仍能轉化、仍能仰望──因為,孩子的笑聲和純真在告訴我們……
1. 在不少以天主教為國教的國家(如愛爾蘭),任何墮胎行為皆屬刑事罪行,不論要求墮胎者及執行手術的醫生皆有可能被判處入獄。英國和香港在現今則容許有條件的墮胎。
2.一般來說,作為一個道德倫理討論,傳統的墮胎討論和爭議主要可包括以下方面:
a)母親墮胎選擇權(pro-choice)與嬰兒生命權(pro-life)之間的張力乃至矛盾;
b)生命究竟起始於何時,是卵子受精後、受精卵著床後、第八週心跳開始後、孩子胎動後、還是出生後,這影響到懷孕至第幾週不能墮胎,否則就可能是殺害生命;
c)墮胎究竟是純私人的抉擇還是應容許公共權力和政府之介入。
3. 在古老的教會法典(church canons)中,有時視墮胎為「不可寬恕的罪」(an unforgivable sin),或墮胎視同「謀殺」(murder),或是「不義殺人」(unjustified killing)。
4. 如胎兒威脅母親生命、因姦成孕、亂倫成孕等原因。
5. 主曆629年,教會的君士坦堡會議決議中墮胎等同殺人。而至今,羅馬天主教教會仍堅決反對墮胎。
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y/10/today-life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