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人情,法義難平?

鍾漢池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實習生●(港大社會科學學院實習計劃)
19/01/2011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11月份舉辦之「生命及倫理對談」,特別邀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為大家談論法律與公義的問題。究竟中國及香港現今的法治環境是怎樣?法治的本質又是否能夠達到公平、公正、公義?

戴教授指出有法律不等於有法治(Rule of Law), 亦不等於公義的存在。我們必須看三者的聯繫及法治精神的核心價值。他以16個字作為是次對談的重心,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此四個層次。

首先戴教授提出,要有法治就必先要有法律,亦即是第一個層次,有法可依。而這法律必須具備一定質素,須公開、亦不能有追溯性,意即不能以今天才立的法例來把昨天仍不是犯法的行為定罪,絕對不能秋後算帳。戴教授認為中國和香港大致上能達到這要求。

法治的第二個層次,就是有法必依(Rule by Law),中國相比香港,是與西方於法治的理論及依法的對象所談及的並不相同。中國側重的是執法者的權威,公民的服從性;有法必依的對象是公民,即公民必定要守法,否則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相反,西方國家普遍認為有法必依不應只談及公民要有守法的責任,其關鍵在於行使公權力的人有否依法行事。戴教授指出,經過民革時期慘痛的經歷,鄧小平與他的幹部都意識到「無法無天」對社會帶來的嚴重後果。所以於中國的憲法內,有依法治國的規條和有法必依的概念,但只側重於公民違法的方向,並不健全。

戴教授認為要令政府官員有法必依,關鍵在於以法限權(Rule of Law),亦即是法治的第三個層次。他指出中國限權的方法只局限於自身的內部監察機制,「雙規」便是其中之一。雙規的意思是於規定時間、規定地方向上頭報到及交代。這種內部監察機制並不是來自法律本身,亦不受其約束。事實上,這機制是來自共產黨,欠缺了透明度和獨立性;只靠政府官員的個人品格去實踐有法必依不但欠缺穩定性、可靠性和法律依據,而且監察手法亦限制人身自由、人身權利。所以在西方國家眼中,中國並沒有法治全因欠缺外在而獨立的限權機制。

戴教授並不完全認為中國沒有法治,但中國法治只發展到初步,亦即是只擁有初階的限權機制。要進一步達至高階限權機制,法院及憲法都必須健康發展。中國的法院機制並不健全,法院就像政府的執法工具。而憲法亦不見得有規限性和可溯性,口號式的憲法,使它只淪為中央政府教育公民的工具。反之,香港近30年來除了有獨立司法、法院等正規以法律限權機制,還有人權法、基本法、民主社會、言論自由、獨立媒體、申訴專員、廉政公署等健全而活躍的公民社會活動,來作各種無形的限權措施。所以,香港雖然沒有全面的民主,但由於其他社會機制能夠彌補這方面的不足,亦能達至以法限權。戴教授認為,中國可以嘗試把「信訪」,亦即是古時的巡按(巡按是古時中國社會的一個監察職位,負責到不同地方體察冤情)制度化,以這為試點去成立一個真正以法限權的制度。久而久之,單靠社會日常運作都能以法限權,才是真正的高階限權。

可是,即使達到以上三個的法治層次,亦不等於公義必然存在。事實上,即使有健全的法律,全面的法治與限權基礎,亦可充滿不公義。戴教授以南非種族隔離政策作例子,如黑人於法律上是不容許進入沙灘,這都是帶有歧視和不公的成分。西方有兩種理論,第一種是(Thin Theory),即只達到三個的法治層次;第二種是(Thick Theory), 除了達到三個的法治層次,在技術層面外,還顧及法律的公義性。

公義分為程序公義和公民權利保障。前者涉及法治程序的可靠度和透明度,後者保障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還有一種具爭議性的是經濟權利公義,強調資源分配的公平性。最後戴教授提到「商議性公義」,此公義於中國比香港較能夠充分實踐,如老區重建由諮詢到執行都能令居民參與。教授指出商議性公義可於中國實行,這可能與沒有對共産黨造成威脅有關。

最後,具體而言,法治於公義除必須達到以上提到的三個層次外,亦要取決於法律的內容,才能達到第四個層次:以法達義,這關乎最高權力機關有沒有下放權力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