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加強保護個人私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31/12/2010
專欄:時事木人巷

一名男護士在自己家中的廁所安裝攝錄機偷拍同事如廁,由於事發地點在私人地方,警方表示只要他不公開播放,難以檢控。有關問題顯示現行法例對個人私隱保障不足,任何人去洗手間和更衣室,不論在公眾地方、私人會所、甚至朋友和自己家中,其實都應該有一個合理期望,就是關上門之後,其他人是不會看到自己的,因為裸體是個人極敏感的私隱,一旦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展露在他人面前,會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傷害,與被非禮在本質上沒有分別,政府實在有責任修訂條例,禁止一切偷拍他人裸體、更衣和如廁的行為。

說到私隱,其實不僅是一般市民,囚犯和其家人的私隱亦應該被尊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姪女Amina,由於違反感化令被判監六個星期,事態的發展當事人可說是咎由自取,但對於一些傳媒連日來在監獄外不斷以長鏡頭拍攝她在獄中的容貌以及她家人探監的情況,雖然在法律上並沒有問題,但個人認為實在沒有必要,當一個人已經為她所犯的錯誤付上代價,傳媒又何必落井下石呢!

當然,傳媒可以振振有辭表示有關相片可以警惕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以免恨錯難返,但我看到的只是傳媒的冷酷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