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主要不是為了訴訟
燭光網絡 125期 (p.16)
10年前明光社翻譯了美國阿蘭.西爾斯和克雷格.奧斯頓合著的《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告訴大家當前宗教及言論自由所面對的最大挑戰。歐美同運組織的策略就是充分利用四個「C」,即在文化(Culture)、學校(Classroom)、法庭(Court)和教會(Church)四方面不斷滲透,像溫水煮蛙一樣,慢慢地改變社會大眾,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觀念,然後水到渠成,達到「移風易俗」的目的。而香港同運團體的手法其實不少是照抄歐美的。
一直以來,在文化、教育和宗教層面要回應同運是有很多不同的途徑和機會的,以明光社為例,我們不斷透過出版書籍、小冊子,製作短片、懶人包來介紹外國的情況,讓大家明白同運如何透過在文化、藝術、音樂、戲劇和電影,將反對同運的人醜化成加害者,將同性戀者塑造成受害者,達至惹人同情和支持的效果。
而在法律層面,當有關立法的問題提交立法會討論、甚至修訂法例時,我們便會聯絡政府官員、各主要政黨及議員,向他們反映我們的立場和論據,爭取他們支持我們的訴求,這也是過去20年,明光社和一些友好一直採用的方法,而涉及的議題亦不只是同運,也包括與賭博和傳媒有關的法例。如反對賭波合法化;要求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關注《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等等。為了引起社會大眾討論和關注,讓政府官員和立法會議員明白有關立場和看法有相當的民意支持,便會有不同形式的社會行動,包括出席立法會或政府不同部門的聽證會、擺街站、登報聲明、請願、遊行、集會和記者會等等,這在民主社會是十分正常的行動及權利。
由於我們和一眾友好的努力,過去20年在很多重要的立法議程上,雖然有得有失,不過,起碼有不同的方式和平台,去表達我們對一些社會問題的意見,爭取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傳媒和社會大眾的理解和支持。作為公民社會的其中一員,我們表達意見和維護本身信念和價值的權利,受到基本的保護和尊重。
但自從同運團體改變策略,改以司法覆核作為主要爭取的手段,一眾關注婚姻和家庭價值團體的意見便被邊緣化,缺乏合適的平台就有關議題表達意見,因為有關討論主要在法庭內進行,但我們並非與訟雙方的成員,而我們在法庭以外任何形式的表達,難以保證與訟雙方和主審法官真的能接收得到並予以考慮。
例如2004年6月男同性戀者Leung TC William Roy入稟法院,指刑事罪行條例118條,將16至21歲的男男肛交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是歧視同性戀者;2008年變性人W入稟法院指婚姻登記官根據其出世紙而非變性後的身份證上的性別,拒絕其與另一名異性結婚是侵犯了其婚姻權;2014年英籍女子QT與同性戀人SS在倫敦透過民事結合註冊為同性伴侶,其伴侶需來港工作,QT欲申請以受養人簽證隨SS來港,但遭入境處拒絕,因而提出司法覆核,三宗案件最後皆判政府敗訴。
2015年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由於替其在外國註冊的同性伴侶申請公務員的配偶福利和合併報稅均被拒絕,故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務局歧視。上訴庭裁定政府得直,梁鎮罡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類似的案件陸續有來,2019年有三宗關於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權利的司法覆核(分別簡稱為MK案、TF案及STK案)將於5月開始聆訊。
由於同運人士往往以人權為理由申請法律援助,而根據法援的條例,在某些案件中,若法律援助署署長基於案件涉及違反某些基本人權為訴訟爭議點,可以免除申請人的入息及資產限額的規定。正因有法援署代為支付高昂的訟費,申訴人毋須自掏腰包,因此,類似的司法覆核有不斷增加的趨勢,而更令人不安的是其他持不同意見的團體更難介入有關的討論。同性婚姻、性別承認等議題彷彿成為了純粹的個人權利而非社會制度問題,受影響的彷彿只有當事人而忽略了事件對整個社會帶來的衝擊。
由於司法覆核全在法院內進行,市民大眾、宗教團體和關注婚姻及家庭價值的團體在制度上並沒有表達意見的機會。雖然,有時法官在裁決有關覆核時會考慮社會的情況,例如市民大眾對婚姻看法的民調結果,或就他所了解的社會風氣。但問題是法官也是人,對很多社會問題的了解有其局限,他們是通才而不是專才,對不同的社會議題,其了解可能並不深入,再加上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對有關問題亦未必熟悉,以及未必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了解一些關注團體的意見和論據,在過往政府敗訴的案例中也忽略了一些我們認為重要的論據。因此,介入訴訟便成為其中一個較可行的方法。
介入訴訟是以與事件有關係的第三者的角色參與訴訟,在香港也不是新事,與最近三宗司法覆核相關的是,在QT案中,高等法院裁定QT敗訴,事主提出上訴,2017年,12間國際金融機構曾聯合向法庭提出申請成為介入訴訟人,雖然,最後被法庭拒絕,不過,已獲傳媒廣泛報道,引起了關注。
對很多關注家庭價值的團體和市民來說,介入訴訟的程序、理據、責任和風險都是十分陌生的,而且能否介入訴訟,亦需視乎法官認為有關團體與訴訟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否有關連。就算真的有關連,法官亦會考慮政府一方是否已經足以反映介入團體的看法,或者介入團體能否提出一些政府亦不了解或未能反映的重要理據。
由於整個訴訟是經法庭處理,因此,要介入訴訟便不能單靠關注團體的經驗,以及不能使用一般社會政策倡議的宣傳手法,而是需要透過律師和大律師來處理,將所有論據以法律的語言和形式去表達,供法庭參考,再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介入。就算真的批准介入,究竟是以書面形式供法庭參考,還是必須親身出庭作供,視乎法官的決定。
一旦涉及法律訴訟,所需費用有時難以準確預計,不過,據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就另一宗介入訴訟回覆記者查詢時解釋:「被告和介入訴訟人最大分別在於訟費,因為即使介入訴訟人敗訴,法庭都不會輕易要求他支付勝方訟費。」[1] 因此,要介入訴訟,主要考慮代表自己的律師和大律師的收費,若他們是義務或酌量收費,而毋須負擔法庭和對方律師因為應付有關介入理據而需要額外付出時間的費用,那麼問題應該不大,否則有關費用便可能不是小數目。畢竟在香港,打官司的費用真的十分昂貴,特別是因為無論哪一方勝訴,都有很大機會繼續上訴、甚至去到終審法院,相關律師費用亦會不斷倍增。當然,介入訴訟者始終是一個第三者的角色,當去到上訴法院、以至終審法院的時候,由於之前已將相關論據交予法庭,與訟雙方亦已經看過,未必需要繼續介入。
在回應同運的4C策略中,回應法庭(Court)是最困難的,但也是無可避免的趨勢,大家也是摸著石頭過河,當中亦需要法律界的弟兄姊妹參與。介入主要不是為了訴訟,而是為了爭取機會向法庭表達及維護我們重視的婚姻和家庭價值,以及宗教及良心自由。
[1] 〈學者:被告與介入訴訟人 最大差異在訟費〉,《明報》,2015年11月7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151107/s00002/1446832975478/學者-被告與介入訴訟人-最大差異在訟費(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