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性罪行法例宜作多方面考慮

梁永豪   |   前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4/03/2017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6年11月發表的《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涉及兒童性罪行以及涉及精神缺損人士性罪行提出改革建議。本文將就部份建議作出評價。

涉及兒童的性罪行

表一列出了涉及兒童的性罪行的改革建議。其中,《諮詢文件》基於無分性別及性傾向的原則,將“男女肛交”的同意年齡與“男男肛交”看齊(即16歲)。肛交與陰道交根本是不同的行為,故不應將無分性別及性傾向視為絕對原則,將兩性肛交的年齡看齊而向下調。由於肛交是高危活動,因此不論是“男女肛交”或是“男男肛交”,其合法年齡最少應定為18歲,以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應受到保護,而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人士,而《諮詢文件》亦建議就應否立法保護16歲或以上但未滿18歲少年人徵詢大眾意見。故此,將肛交的合法年齡下限定為18歲,亦符合國際公約的原則。

本社認為 “嚴重猥褻作為”的範圍廣泛,法改會宜仔細考慮該類行為是否已全被以上的新增罪行所涵蓋,若有存疑,應保留第146條。至於《諮詢文件》建議取消第126條及127條的涉及拐帶兒童的罪行(建議21),主要理由是過去十年沒有出現此類案件,並且《諮詢文件》的一系列新增罪行應足以保障年幼女童。但是,十年沒有出現並不代表將來不會出現;另外,《諮詢文件》亦沒有交代新增罪行如何涵蓋拐帶行為。特別需留意的是,第126條純粹涉及拐帶行為,未有涉及性的動機或行為,而《諮詢文件》的新增罪行(建議15及22)均涉及性的侵犯或剝削,故該等新增罪行未能涵蓋第126條的純粹拐帶的行為,如取消126及127條,將可能出現法律漏洞,令父母無法保護子女被不法份子因不涉及性的動機或行為而被拐帶,如人口販賣。本社建議法改會慎重考慮保留第126條及127條的需要,以杜絕兒童被拐帶的機會。

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

表二列出了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的改革建議,為了在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與顧及他們的性自主權之間取得平衡,《諮詢文件》一方面建議擴大受保護人士的範圍,即是指所有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而毋須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後者須進一步是沒有獨立生活或保護自己的能力);但另一方面卻建議加設“誘使、威脅或欺騙”的犯罪元素。

以上建議可能會削弱對精神缺損人士的保護。由於精神缺損人士一般缺乏答辯能力(從「康橋之家」事件可見一斑),要證明被控人曾經誘使、威脅或欺騙他們,會存在困難。法例不應為了尊重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自主權,而對他們施加難以負擔的舉證責任,有關建議宜作深入的利害評估。本社建議,法改會應在以上的新罪行中注入加強保護精神缺損人士的元素,例如,取消“誘使、威脅或欺騙”作為犯罪條件,或以其他條件取代。另外,亦可考慮規定被控人負有“不知悉受害人是精神缺損人士”的舉證責任。

另外,與涉及兒童的性罪行一致,本社建議法改會慎重考慮保留第128條的關於拐帶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

 

表一:涉及兒童的性罪行的改革建議

新增罪行

取消的罪行

更改的理由

新增以下“插入”的罪行

  • 以陽具插入兒童的陰道、肛門或口腔。
  • 以任何東西插入兒童的陰道或肛門。

新增以下對兒童的“其他性剝削”的罪行

  • 性侵犯
  • 導致或煽惑兒童進行性行為
  • 兒童在場下進行性行為
  • 導致兒童觀看性影像

新增以下罪行,以便性剝削尚未發生已可保護兒童

  • 安排或利便作出涉及干犯兒童性罪行的事情。
  • 為性目的誘識兒童。

 

註:兒童指13/16歲以下人士,在現時法例下,與13及16歲女童非法性交的最高刑罰不同。

取消以下性交及肛交的罪行

  • 與13/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123124條)
  • 與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118D條)
  • 兩名男子進行肛交,而其中一人是16歲以下。(第118C條)

取消以下嚴重猥褻的罪行

  • 任何人與或煽惑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146條)
  • 兩名男子進行嚴重猥褻作為,而其中一人在16歲以下。(第118H條)

取消以下拐帶的罪行

  • 拐帶一名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第126條)
  • 拐帶一名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並意圖使她與男性非法性交。(127條)

涉及性交及肛交的罪行:

  • 現行罪行只涵蓋以陽具插入陰道或肛門,且某些罪行只保護女童,或以性傾向作出區別,故宜以新增的“插入”罪行取代之。

涉及嚴重猥褻的罪行:

  • “嚴重猥褻作為”一詞缺乏準確定義,故宜以新增的“其他性剝削”罪行取代之。

涉及拐帶的罪行:

  • 在過去十年未有任何法庭案件涉及拐帶罪行,加上新增的各項罪行已對兒童提供足夠的保護,故沒有實際理由保留拐帶罪行。[1]

表二: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的改革建議

新增罪行

取消的罪行

更改的理由

新增以下涉及“非真同意”的罪行:

  • 任何人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取得一名精神缺損人士(甲)的同意,以對甲作出性剝削 (包括性的觸摸、性的行為等)。

新增以下涉及“不對等關”的罪行

  • 任何人藉與一名精神缺損人士(甲)的照顧關係,或濫用與甲的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以對甲作出性剝削 (包括性的觸摸、性的行為等)。

 

取消以下《刑事罪行條例》的罪行:

  • 任何男子與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甲)作出肛交(第118E條),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若甲為男子)(118I條),或非法性交(若甲為女子)(125條)

取消以下《精神健康條例》的罪行:

  • 一名精神病院或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的職員,與某名羈留在該院/中心的女子非法性交。(65(2)條)

涉及性交及肛交罪行:

  •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及《精神健康條例》的罪行,缺點在於以性別或性傾向作出區別,及只涵蓋以陽具插入陰道或肛門;而《刑事罪行條例》的罪行亦沒有顧及那些具有行為能力給予同意的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自主權。
  • 以上的罪行宜以新增的“非真實同意”及“不對等關係”的罪行,以及在上一份諮詢文件所建議的一般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所取代。

 

 

[1]《諮詢文件》亦以相同的理據,建議取消拐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