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是人權?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4/11/2016

(網上截圖:基督教論壇報)

上週台灣立法院審查民法修正案,即同性婚姻法案,建議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改為「雙方」。反對一方要求就同性婚姻一事進行公投,推動此法案的立委尤美女回應指:「人權是不能用公投去決定的」。這個回應簡單得來鏗鏘有力,人權是現代社會的普世價值,叫人難以招架。但同性婚姻是人權嗎?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十三條指出:「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這裡所指的是異性戀婚姻。過去曾有人因當地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而向歐洲人權法院及當時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訴訟,最後都敗訴而回。(參:Joslin v. New Zealand, 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Hämäläinen v. Finland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聯合國於2012年出版的《Born Free and Equal》小冊子中清楚指明:「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婚姻」,各國政府可以因應她們的處境而承認同性婚姻,但同性婚姻並非人權。

同性戀者的人權過去在一些國家的確被嚴重剝削,甚至現在世界上某些地方的同性戀者仍要面對生命威脅,同性戀運動致力為同性戀者爭取應有權利,但並不是所有同性戀運動的訴求都關乎人權。以人權來肯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只是一個以冠冕堂皇的口號來掩飾的謊言,世界上以公投來決定國家及州分婚姻法的例子更比比皆是,該名立委長期關注同性戀議題,對此她應該並不陌生。

人權是人生而為人所應有的尊嚴及權利,侵犯人權是文明社會所不容。人權同時不是一張可任意加添的清單,亦不是政客胡亂玩弄的工具。你可以反對就同性婚姻作出公投,但請用其他原因,不要誤導市民同性婚姻就是人權。因為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如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集會結社、選舉被選,出版及言論自由等等,在不少國家和地區,包括台灣和香港已經受到保障。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6年11月24日

關注範疇: 
同性戀
生命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