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的爭議
很多國家都限制代理孕母的科技,香港亦然。法律只容許已婚並證實不育的夫妻,有限度地進行體外受精和尋找代母安排,各方都不能牽涉金錢交易。一些富有的人認為這些法律太麻煩,會透過中介公司安排在沒有法律限制的國家進行代孕。
有錢人可以選擇訂製一個擁有「最理想」特質的孩子,選擇精子、卵子捐贈者的種族、智商水平、眼睛的顏色、身高等,甚至特別技能。窮人卻永遠沒有機會選擇,把人分了等級,做成激進的優生學社會,強者愈強,弱者愈弱。
假使有政府平等資助每個窮人「訂製」孩子,爭議又是否解決?由於已發展國家的女性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一般都很高,願意成為代孕母的女性多數來自第三世界國家、低下階層。這些代孕母在懷胎十月期間長期受監視,又要多次進行植入手術,當幾粒受精卵都穩定著床,就留下一粒繼續成長,其餘也著床的生命就會被手術刀取去。
雖說有薪酬,但代孕母親的自由和尊嚴受到很大的侵害,更何況懷胎十月所生的孩子一出生就要分離,只「出租子宮」是相當有違母性。過往就有代孕母想取回自己親生的孩子而打官司。郵購嬰兒成為一門有市有價的生意,使生育和人類的尊嚴降格,備受爭議。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列明,兒童有權利與自己的親生父母連繫。代孕只顧及成人購買心儀孩子的慾望,卻無視了那個「被製作」的孩子與自己親生父母連結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