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承認諮詢──淺論英國性承法
燭光網絡 116期 (p.7)
跨性別政治脈絡
社會上有些人自覺性別認同出錯,女兒心,男兒身。他們在港可選擇完成變性手術,以更改身份證性別,從而達成某程度的自我認同感。除了這些個人狀況,還會捲入LGBT政治漩渦裡。
有少數「跨性別政治代理(transgender political agents)」在過程中爭奪政治權力。較溫和的是希望取得法律和制度全面承認「後取性別」(acquired sex),能夠與社會兩性的制度融和,消解對變性者「無知」而造成的排斥。有些訴求卻很進取,例如提倡放寬以生理男女區分政策,改為以心理作定義,或是在男、女以外加入第三性別等身份。性別承認制度是由跨性別政治所衍生。
為何有性別承認的諮詢?
2013年香港終審法院《W訴婚姻登記官》案的裁決,讓已完成變性手術的W可享女性的法律地位,與男人合法結婚。一年多後政府建議修訂《婚姻條例》,讓已完成整項變性手術者可按後取性別結婚。法案雖然最終被否決,但這類別人士已經可透過入境處的行政措施締婚,即結婚時只看身份證,毋須理會出世紙。
以生理性別區分人口有實質的社會功能。舉例說,若男性在某種疾病(x)的發病率較女性高出22.5%,醫療制度便需相應調整、增撥教育男性預防的資源、而保險公司亦可能調較保金等。生理性別區分較能作出合理和科學化的政策預測,減低社會資源錯置。倘若改為以心理性別作為區分方式,便須重新釐訂各式制度,但心理性別如何能為公共政策作出合理預測?不以心理性別作區分會否損害人權?這促成了今次諮詢。
查閱性別承認制度
W案裡法官曾形容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下簡稱「英國性承法」)為「令人信服的模式」,諮詢文件花了不少筆墨於此(參39至75頁)。諮詢範圍廣闊,內容複雜,本期《燭光網絡》的其他文章將仔細探討,本文先簡述英國性承法立法的情況。《燭光網絡》第91期(2013)及105期(2015)都曾分別敘述了各地的性別承認制度,讀者可翻閱。
在英國申請變性
假設生理男阿強要在英國性承法下申請變性,法律沒有規定他的國籍或定居地,也沒規定必須進行變性手術或使用賀爾蒙,亦不理會他是否一名兩歲女兒的爸爸。阿強只要向審裁小組提交證據,包括一份專業醫生或心理學家撰寫的報告,說明診斷及理由,另一份是曾否接受賀爾蒙及變性手術的報告。由於阿強沒有進行整套變性手術,醫生要進一步解釋阿強因甚麼理由而未能完成整套手術。法例規定小組要確認三件事:一)患有性別焦躁症,二)兩年來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及三)直至離世均希望作為女人生活,然後再以閉門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批准更改性別。
由於阿強已婚,他收到的是性別承認的臨時證書,可用作廢止現有婚姻。若六個月內終止婚姻,阿強就可取得正式證書。而阿強的女兒的出世紙上,仍會寫著阿強為「父親」,確保他女兒的權益。性別承認登記冊會記錄了阿強的變性記錄,但大部份情況下都不會讓他人查閱。
法例通過10年來,批出臨時證書有179宗(佔總申請數4.1%),其中23人終止婚姻後取得正式證書。後來因為英國通過同性民事結合,變相毋須以臨時證書處理已婚者變性的情況。英國總人口約有6,400萬,10年總計有4,339(佔人口0.007%)宗變性申請,取得正式證書的則有3,763人,成功更改性別身份的人佔總申請數86.7%。
性承法激起的爭論
英國政府因Goodwin案及Bellinger案而必須訂立性承法,其後亦面對過不少爭論,枚舉數例:
- 私隱與知情權:記載歷史事實的出生證書,是否因私隱人權為由而作出修改?公司、未婚伴侶等可否得知變性記錄均有爭議
- 夫妻變妻妻:已婚者變性的婚姻關係將成同性婚姻。在英國還未制訂無分性別組合的婚制前,已婚申請者取得正式證書的條件之一是要廢止婚姻,此舉受到猛烈抨擊
- 更改性別影響:變性者仍可被控指定性別的性罪行,體育組織仍可以公平或安全為由拒絕變性人參加某賽事,但福利和退休金則按後取性別……各種制度均須重新劃線
- 宗教議題:神職人員可選擇不為變性者證婚,但神職人員不可向尋求證婚的人索取清楚顯示該人是否變性人的出生證書副本。
訂立性承法也非一勞永逸,因為英國一些跨性別代理者認為英國性承法的規定造成標籤效應,所以推動政府改革法例,包括毋須醫療及法律程序的「自我聲明模式」,又稱要下調可變性的年齡下限至16-17歲,以及容許男、女以外的第三性別。有人說:人類總要重複同樣的錯誤。就讓我們不忘汲取英國經驗,勿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