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報告建議重點──約章
燭光網絡 107期 (p.12)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五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下稱報告)提出,為提高對不同性傾向和跨性別人士的敏感度和友善程度,應制訂《不歧視性小眾約章》(下稱《約章》),讓僱主;學校;貨品、設施及服務提供者;以及業主/負責處置和管理房產的代理自願採納。
約章的性質
在評論設立《約章》的合適性前,必先了解約章的性質。「約章」一詞沒有公認的定義,若從香港現有的部份約章來看(見表一),約章一般是由政府、法定機構或民間組織發起,並邀請相關公司、企業等自願地作出一些不具法律效力的承諾。有關承諾一般涉及改變社會文化及價值觀,例如,《職業安全約章》促進職業安全意識,《有能者‧聘之約章》鼓勵共融文化。由政府或法定機構倡議的約章,有不少情況是對現行強制性的法例輔以自我規管的元素,從文化及價值觀上促進有效管治。例如,《公平待客約章》及《職業安全約章》分別是對《銀行業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補充。
表一:香港現有的部分約章內容
約章名稱 | 發起人 | 約章目的 | 承諾者 | 承諾對象 |
公平待客約章 | 金融管理局 | 促進公平待客,顧及弱勢社群需要(例:取消不動戶收費) | 零售銀行 | 零售銀行客戶 |
職業安全約章 | 勞工處、職業安全健康局 | 促進職業安全 | 僱主 | 僱員 |
有能者‧聘之約章 | 勞工及福利局、康復諮詢委員會、香港復康聯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 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實習和就業機會 | 僱主 | 殘疾人士 |
香港公司管治約章 | 香港上市公司商會 | 促進公司良好管治 |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的各持分者 |
企業社會責任約章 | Community Business Limited | 促進企業社會責任 | 任何公司 | 公司的各持分者 |
環保採購約章 | 環保促進會 | 促進環境保護 | 企業 | 香港自然環境 |
政府的角色
報告建議由政府制定《約章》。這裡涉及政府的角色問題。以上已指出,政府很多時候是在現有法例的基礎上制定約章。報告建議政府參考的本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約章例子,亦是同樣有現行法例作為背景及依據的。[1]既然報告已指出性傾向歧視立法與否存在爭議,那麼,在缺乏法例基礎的情況下,政府又可依據甚麼去制訂《約章》呢?
《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下稱《守則》)
報告指出,《約章》將會取代目前的《守則》。《守則》同樣是一個自願參與的不具法律效力的指引,其性質與約章相近,故此,《守則》的執行及其效用的情況,將可作為決定是否及如何制定《約章》的重要依據。惟《守則》自推出以來,政府從未公佈《守則》的成效如何,而在一些涉及學校[2]的個案中卻引起不少爭議。在考慮制定《約章》前,宜先檢討《守則》的成效。
信仰、言論及良心自由
報告指出,《約章》應涵蓋有理由給予差別待遇的特殊情況,並引用《守則》內的兩個特殊情況為例子。由於報告亦承認性小眾權益與信仰、言論及良心自由的潛在衝突,故此,亦須保障這些自由。
執行上的問題
報告提出,制定《約章》前,宜諮詢有關持分者的意見。但是,《約章》所涵蓋的機構範圍相當廣泛及分散,實際運作上的處境亦有很大差異,要諮詢他們 (尤其是各行各業的貨品、設施及服務提供者及眾多的業主) 的意見實在困難。
報告指出,採納《約章》的機構要承諾推行不歧視政策,包括發出明確的政策聲明,監察並檢討政策的推行情況,設立內部申訴程序等。這對小企業及個人(如業主)來說是難以操作的,並且加重經營成本。
報告又認為,《約章》的成效應定期作出評估。這涉及誰人評估,所需費用,訂定評估的標準,以及搜集《約章》的執行情況等複雜的問題。由於參與機構的範圍相當廣泛及分散,評估就顯然更加艱鉅。
效益分析
最後,考慮制定《約章》前,需作出成本及效益分析,確保《約章》所帶來的好處,大於實施《約章》所要付出的成本。如以上所說,執行及評估《約章》是要付出成本的,有關成本最終會由消費者及納稅人承擔。另外,雖然《約章》不具法律效力,但從基督教國際學校事件[3]可見,它會對信仰、言論及良心自由帶來潛在衝擊,持續的爭辯及投訴,無疑帶來無形的社會成本。制定《約章》,實在要三思而後行。